Q2:雇主突然告訴員工明天不用來上班,是否合法?
雇主如欲終止與勞工間之僱傭關係,須符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與第十二條之各款規定,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此即為「法定終止契約事由」;且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契約者,尚須依同法第十六條規定第一項規定,於一定期間前預告,或依同條第二項規定給付預告期間工資,而免為預告。故雇主突然告訴員工明天不用來上班,且不備上開法律規定,其終止契約原則上並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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