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3:雇主如拒發薪資或片面減少薪資,應該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按薪資條件為勞雇 雙方所約定,勞工提出勞務,雇主應依約給付薪資,且不得片面任意拒絕或減少發給,亦不得預扣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如雇主拒發薪資或片面減少薪資,勞 工得自行撰發存證信函或委請律師發函請求,亦得向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如雇主仍未依約給付薪資,勞工亦得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 款或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並得依同條第四項準用第十七條之規定,請求資遣費,但如依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須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於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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