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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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雇主要求員工每年都要簽一年一聘的僱傭契約,雙方是否即為定期勞動契約?
依勞動基準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可知,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而臨時性、短時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性契約。故為免雇主以簽訂定期契約方式,規 避資遣費與退休金之給付義務,司法實務上,會審查勞工之工作內容與性質,如為繼續性工作,且非有簽訂定期契約之必要,則傾向認定為不定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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