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法
其他法律
Q5:如何辦理拋棄繼承?
繼承人得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拋棄其繼承權,依同條第二項規定「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 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由該法條可知,繼承人於拋棄繼承權者,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之;而所謂 「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應依民法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規定得知因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為何後,以存證信函方式通知為宜。
【上一則】
【回列表頁】
【下一則】
【居安法律事務所 】 台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4號4樓之1(近捷運善導寺站2號出口)諮詢專線:02-2397-1973‧ 傳真專線:02-2394-8521
聯絡郵件:
wei1548@gn-law.com
‧ 網址:www.cfwei.com.tw ‧ Copyright © 2021-2025 居安法律事務所 ‧非經同意,不得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