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6:夫妻協議離婚應如何辦理?
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由此可知,夫妻應備妥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離婚 協議書,攜帶當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最近兩個月內拍攝之照片三張(換發國民身分證用),親自向戶政事務所申辦;於國外離婚者,其書約應翻譯 成中文經我駐外館處驗(認)證,協議離婚書經加註「符合行為地法」之字樣者得單方申辦,如駐外館處僅就原文證件驗(認)證,應另經我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辦理中文譯文認證;與大陸地區人民離婚書件(含委託書)須經海基會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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