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2:何謂責任制?責任制工作有無勞基法之適用?

依勞基法第84條之1:「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之限制。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再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50條之1第2款:「責任制專業人員:係指以專門知識或技術完成一定任務並負責其成敗之工作者。」由此可知,法令並未規定責任制工作種類,而由勞委會核定公告38種責任制工作種類(責任制)。反面言之,若非勞委會依勞基法第84條之1所核定之工作,且其勞動契約未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備,則無責任制規定之適用。

因勞工工作態樣多元,部分性質特殊之工作者於適用勞基法有關工時、休假等規定時,有窒礙難行之處,為增加該法之彈性,使可適用於更多的行業及工作,於民國85年特訂定第84條之1,其工時給予特別之考量。惟所謂的彈性,並非指工時可以完全無上限或全無例假。勞雇雙方在約定時,仍須參考勞基法規定之基準,在不損及勞工健康福祉之前提下訂定,參照勞基法第84條之1第2項:「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因此,勞基法第84條之1責任制工作,勞雇雙方可以約定較法定正常工時上限更長的工時,但超過約定正常工時者,仍應給付延長工時工資(加班費)。再如例假,雖不必僵化於7日中需有1日,2週內排2日或4週內排4日,亦非不可,但不可約定全無例假。

然而實際上,雇主時常誤解認為責任制勞工不適用勞基法,或就非屬勞委會核定的責任制工作,濫用責任制,使得勞工被迫超時工作且無法領取加班費。縱使勞工主管機關對雇主進行勞動檢查而開罰,由於依勞基法第79條最高僅能處以6萬元罰鍰,幾乎無嚇阻效果。發生於民國99年1月南亞科技公司徐姓工程師過勞死一案,經勞委會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重新審查,鑑定屬職業疾病,此事引起社會輿論對於過勞死認定標準及科技業濫用責任制工作的普遍關注。目前勞委會研議提高罰鍰為2萬至20萬,如造成勞工過勞死,將對雇主課以刑責,並公布違法企業名單。

總而言之,責任制工作僅係雇主就勞基法第84條之工作與勞工就工時及例假得依法彈性約定,但在保障勞工之基準上,仍有工時限制及應給付加班費,並非雇主可濫用責任制,宜所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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