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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就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所買得之商品,如對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否解除買賣契約?其條件為何?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之規定,消費者對於郵購或訪問買賣之商品不願買受時,自消費者收受商品之後七日內,以直接退回商品給企業經營者之方式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的方式來解除買賣契約,消費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亦無庸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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