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保障之釋憲-2009年6月1日,台灣法學雜誌129期
  2015-06-08
 自一九四九年起,我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開始進行釋憲,惟初期僅由中央或地方機關聲請,一九七七年起,人民聲請案件逐漸增加,亦漸有牽涉人民基本權利保障之解釋。惟在民國一九八七年七月台灣地區解嚴後,經大法官釋憲而落實人權保障者較往日益行突破。今年為大法官釋憲六十週年,回顧過去大法官釋憲與人權保障之情形,實為觀察我國憲政發展的一個重要面向。本文擬就(一)人權保障之憲法解釋,(二)人權保障的解釋方法,(三)人權保障的實踐問題,(四)民主化後人權解釋面對反多數決難題,分為論述。
詳參二00九年六月-台灣法學雜誌 一二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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