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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專欄
亞太人權與勞工法,2005年6月,收入台灣勞動學會學術研討會200年會論文集
2015-05-21
近年來,在勞資爭議事件之司法實務發生雇主認定之困難。按在某些案例中,數個相關之企業(未必係公司法之關係企業)由其中一個企業實際上對勞工工作加以指揮監督,但此勞工在積欠工資或請求退休金時應向那個企業請求?次若上述情形,係數個企業長期共同對勞工工作指揮監督,則勞工之積欠工資或退休可否向數個企業連帶請求?又若在數個企業對勞工工作指揮監督,而勞工在第一審法院僅對其中一個企業訴訟,訴訟期間該企業卻脫產或歇業,在第二審中勞工得否追加另個資力較強企業或僅存的另個企業為訴訟當事人?此皆在訴訟法及實体法造成適用上之困難。本文嚐試以承辦的兩個案件為例,提出個人的見解,期待予以指正。詳參二00五年六月台灣勞動學會學術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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