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處於現代法治之社會,雇主與勞工必須對其週遭相關之法令,有一個概括之認識,方足以保障保障本身之權益。惟相關之法令牽涉廣泛,上至憲法、民法、刑法、行政法,下至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勞動基準法等,皆在勞工權益範疇內,故如何吸取法律常識,注意時事,顯得格外重要。本文撰寫之重點側重在介紹目前勞工法令實務較常發生之事例,係勞工權益之核心,期盼引起讀者之興趣與關心,此先予說明。
勞工法令的體系大致可分為兩類,一為集體勞工法,即以集體的勞動者為立法出發點的勞工法,包括工會法、團體協約法與勞資爭議處理法;二為個別勞工法,即以個別的勞動者立法出發點的勞工法,包括勞動基準法與勞工保險條例等。觀察世界各國勞工法之發展史,在工會運動前,各國勞工法以個別勞工法為重點,在工會運動後,各國勞工法以集體勞工法為重點。我國由於工會運動尚非蓬勃,勞工無法以集體的力量向雇主爭取較為平等的協議地位,集體勞工法較不發達,故國內勞工法實務以個別勞工法為重點,尤其民國七十三年八月一日勞動基準法施行,由政府以官方立場介入,對勞動條件(包括工資、工時、休假、退休等)設有最低之保障標準,乃勞工權益劃時代的界限。詳參二00二年三月勞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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