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裁定112年度台上大字第1305號
  2024-08-02
裁定日期:113年07月26日
主  文:
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對公司負責人請求賠償損害者,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應適用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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