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4號
  2024-05-03

判決字號:113年憲判字第4號【公然侮辱罪案(二)等】
判決日期:113年04月26日
主文:
一、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主文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效力,及於本件聲請關於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部分。
二、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7號刑事判決違憲,廢棄並發回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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