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12年度台抗大字第630號
  2024-02-23
案號: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12年度台抗大字第630號
主文:
債權人本於同種類原因事實所生之請求權,以二人以上之多數債
務人為共同被告,就非屬連帶或不可分之可分債務,合併提起普
通共同訴訟,經法院判決敗訴並提起上訴後,僅就部分債務人撤
回起訴時,得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3項規定,聲請退還
該撤回部分之上訴審裁判費。
【上一則】 【回列表頁】 【下一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