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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裁定112年度台上大字第991號
2024-01-26
法律爭議:
檢察官明示僅就第一審判決之科刑部分提起上訴,嗣於第二審法院宣示判決前,提出「移送併辦意旨書」及相關卷證,指被告另有未經起訴之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請求第二審法院一併加以審判,第二審法院對於檢察官上開請求應如何處理?
裁定案號:112年度台上大字第991號
主文:
檢察官明示僅就第一審判決之科刑部分提起上訴,嗣於第二審法院宣示判決前,只被告另有起訴書未記載之犯罪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具有想像競合犯關係,請求第二審法院一併加以審判。第二審法院如認檢察官請求併辦之犯罪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具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即應就第一審判決之科刑暨所認定之犯罪事實,與檢察官請求併辦之犯罪事實一併加以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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