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選罷法不能重新計票規定 憲法法庭宣判違憲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9條第1項前段有關選舉結果得票數差距的重新計票規定,憲法法庭今(17)日認這個規定牴觸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以112年憲判字第18號宣判違憲,且應儘速檢討修正相關規定,於修法完成前,凡公職人員選舉結果,得票數最高之落選人,其得票數與當選最低得票數差距在有效票千分之三以內時,均得重新計票。
這起釋憲案是由新竹縣鄉民代表選舉新豐鄉第4選舉區候選人葉高潔提出聲請,該區應選出名額為5名,聲請人於該區得票數排名第六位而未當選,其與得票數排名第五位之當選人,得票數差距在有效票千分之三以內,差距2張有效票,於是向新竹地方法院聲請查封該選舉區全部投票所之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並重新計票,卻被裁定予以駁回。
聲請人不服而提起抗告,經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主張台灣高等法院112年2月10日112年度選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及其所適用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9條第1項前段規定等,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於112年8月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判決指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9條第1項前段規定:「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結果,得票數最高與次高之候選人得票數差距,或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結果得票數第三高與第四高之候選人得票數差距,在有效票數千分之三以內時,次高票或得票數第四高之候選人得於投票日後7日內,向……管轄法院聲請查封全部或一部分投票所之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就查封之投票所於20日內完成重新計票,並將重新計票結果通知各主管選舉委員會。」排除區域與原住民立法委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選舉以外公職人員選舉得票數最高之落選人,於其得票數與當選最低得票數差距在有效票千分之三以內時,得向管轄法院聲請重新計票,於此範圍內,牴觸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違憲。
立法者應儘速檢討修正相關規定,於修法完成前,凡公職人員選舉結果,得票數最高之落選人,其得票數與當選最低得票數差距在有效票千分之三以內時,均得於投票日後7日內,依相關規定,向管轄法院聲請查封全部或一部分投票所之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並就查封之投票所於20日內完成重新計票。
判決表示,選舉對民主政治之重大意義與憲法保障人民選舉權之意旨,涉及人民選舉權之選舉實施或救濟程序等法規範存有差別待遇者,其差別待遇之目的須為追求憲法上之重要公共利益,其所採之分類與規範目的之達成間,須存有實質關聯,始與憲法保障平等權之意旨無違。
選罷法第69條第1項前段規定立法目的,主要應係為確保選舉結果之正確性,以維護選舉公正性,並保障人民憲法上之被選舉權。此外,亦有盡快弭平選舉爭議,迅速解決選舉紛爭之考量,均為所有民主選舉所共通追求之憲法上重要公共利益。
不過,該規定所定重新計票制度,僅限定適用於區域與原住民立法委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選舉,排除其餘公職人員選舉。就此而言,該規定係以選舉類別為分類標準,將公職人員選舉分為區域與原住民立法委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選舉3種選舉,及其他選舉兩類,而形成得否適用該規定之差別待遇。
同時,該規定之差別待遇所欲追求之目的而言,立法者何以僅容許區域與原住民立法委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選舉,得適用系爭規定有關聲請法院重新計票之規定,排除其餘地方民意代表與基層選舉,其目的並無明文立法理由可稽。
但是,所有依憲法或法律應舉行之公職人員選舉,均屬民主政治之重要環節,均須追求公平性目的,並不因選舉位階(中央或地方)及性質(民意代表或行政首長)而有不同。就此而言,該規定以選舉類別為標準所為差別待遇,難認存有正當目的,遑論追求憲法上重要公共利益。
所以,該規定所採之分類,實已悖離其建立重新計票制度之規範目的,難謂與規範目的間存有實質關聯,不符憲法平等權保障意旨之要求。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reurl.cc/QZKLW5
二、 受刑人聲請北監投票遭駁回 中選會:尊重裁定
林姓受刑人聲請台北監獄投票,一審裁定桃選會應設投票所供其投票,桃選會提抗告,二審今天廢棄原裁定,駁回聲請確定。桃選會抗告成功,受刑人聲請設投票所遭駁回確定。中選會及各地選委會表示,尊重終局裁定,總統大選在即,盼類似訴訟案能盡快確定,以利選務籌備辦理。
受刑人能否在監所投票,受到外界關注。本件假處分抗告案,由二審最高行政法院受理,14日開庭邀請雙方到庭陳述,兩造律師聚焦爭執能否為受刑人量身訂做投票方式;案經最高行政法院今天評議後,裁定主文為,原裁定廢棄,聲請人聲請駁回。全案確定。
不過,法界人士表示,受刑人若不服裁定,可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林男聲請暫時處分雖然被法院駁回確定,但仍有救濟管道,可以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規定,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最高行政法院表示,人民沒有可要求選務機關於戶籍地監所內設投票所的請求權,若裁准聲請,將影響選舉結果且對公益有重大損害,駁回聲請確定。
最高行政法院公布新聞稿指出,最高行合議庭指出,經綜合衡量比較,如果暫時准許聲請人定暫時狀態處分的聲請,對影響選舉結果公益所造成的重大損害,遠大於未准他的聲請而事後獲本案勝訴所生的個人損害。
中選會透過新聞稿表示,最高行政法院有關矯正機構收容人投票案的終局裁定,中選會及各地選委會都予以尊重;由於明年1月13日總統、立委選舉投票在即,選務機關也企盼類似本案訴訟及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的相關聲請案件,得盡快確定,以利選務籌備與辦理。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reurl.cc/L6KmDK
三、 因配合登革熱清消停工 勞動部:雇主不必發給工資
台灣登革熱疫情雖趨緩,但仍有事業單位因配合衛生單位防治登革熱必須停工消毒,勞動部今天說,停工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何一方,因此勞工不必工作、雇主也不必發工資。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維琛今天告訴中央社記者,近期有許多事業單位發文詢問,因配合衛生單位清潔消毒,事業單位必須停工,不得開業工作,因而衍生是否發放工資的疑義。
黃維琛說,事業單位停工期間的工資如何發給,應視停工原因再依具體個案認定,過去在疫情期間,有工廠因防疫被勒令停工清潔消毒,那屬於業主被要求的情況,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何一方,因此勞工不必工作、雇主也不必發工資。
黃維琛說,這次雇主配合登革熱防治清潔消毒而停工,也屬於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何一方的情況,因此停工期間勞工不必工作、雇主也不必發工資。
另外,也有家長反映,因為接獲幼兒園通知要消毒,自己必須將小孩接回,想知道是否有公假。
黃維琛說,經過詢問衛福部,可請公假者僅有配合清消場所的所有人、管理者或使用者,幼兒園配合清消,家長接回小孩不可請公假。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udn.com/news/story/7266/7591795
四、 《家暴防治法》修正三讀通過 增加性影像、同婚家庭保護
立法院於11月21日三讀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修正內容共有4大重點,不只強化被害人保護措施、預防再犯措施,還保障同性婚姻權益。另外,因應網路時代,更增訂家庭暴力被害人性影像之相關保護措施,將「被害人性影像遭散布」納入違反保護令罪範疇,完善性影像犯罪防治與保護的最後一塊拼圖。
《家暴法》修正重點一: 強化被害人保護措施
為完善家庭暴力防治措施,立法院三讀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共計修正21條,包含周延民事保護令保護措施及效力、強化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童年遭受家庭暴力者之保護措施、擴大聲請預防性羈押之範圍、增訂家庭暴力被害人性影像之相關保護措施等。
本次修正共有「強化被害人保護措施」、「強化再犯預防措施」、「增訂童年遭受家庭暴力之成年被害人保護措施」、「保障同性婚姻權益」4大重點。在「強化被害人保護措施」部分,進行了以下3項修正:
周延保護令保護措施及效力:
增列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得禁止相對人之特定家庭成員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相關資訊;另通常保護令之變更或延長,於通常保護令期間屆滿至法院裁定前,原保護令不失其效力,以有效維護被害人人身安全。
增訂家暴被害人性影像之保護措施:
增列防止被害人性影像遭散布之相關保護措施為保護令類型,並納入違反保護令罪範疇。另外,增訂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知有家庭暴力被害人之性影像,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與被害人性影像有關網頁資料及保留相關資料之義務及違反時之罰責。
強化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被害人保護措施:
為周延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被害人人身安全保護及相關扶助措施,增列準用本法第三章刑事程序及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被害人經濟補助等相關規定。
《家暴法》修正重點二: 強化再犯預防措施
在「強化預防措施」部分,則是擴大檢察官得聲請預防性羈押或法院得命羈押之範圍,除被告違反檢察官或法院所定應遵守之禁止實施家庭暴力之命令得聲請或命羈押外,增訂被告違反檢察官或法院所定應遵守之禁止騷擾、跟蹤、聯繫或遠離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特定距離之命令。
若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虞者,檢方即得聲請預防性羈押或法院得命羈押。
《家暴法》修正重點三: 增訂童年遭家暴之保護
在「增訂童年遭受家庭暴力之成年被害人保護措施」分面,增訂被害人於未成年遭受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或性侵害行為,得向戶政機關申請註記限制戶籍查閱,且前開童年創傷經驗如持續影響其日常生活,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提供身心治療、諮商或社會與心理評估及處置。
《家暴法》修正重點四: 保障同性婚姻權益
另外,本次修正也「保障同性婚姻權益,」參照《民法》第九百六十九條有關姻親的規定,修正本法所定家庭成員有關姻親之範圍,當同性婚姻當事人與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親屬發生家庭暴力時,均受本法保護。
衛福部表示,期待透過完備相關法令規定,提供家庭暴力被害人更完善的保護措施,及強化再犯預防,以有效遏止家庭暴力行為,共同促進建構暴力零容忍之社會意識,打造人人免於暴力威脅的生活環境。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reurl.cc/4WVjGV
五、 三讀修正住宅法 林右昌:公益出租契約不得作查稅依據
立法院院會今三讀修正通過「住宅法」部分條文,法條明定租金補貼資訊不得做為追溯綜合所得稅、地價稅及房屋稅等稅捐的依據,讓將房屋出租給租金補貼的房客,不必擔心被查稅。
內政部長林右昌表示,為讓房東放心出租、房客安心承租,這次修法明定公益出租人租賃契約資料不得作為租賃所得、房屋稅及地價稅查核依據,藉此鼓勵屋主成為公益出租人,以照顧更多弱勢族群。
林右昌說,同時為減輕育兒家庭租屋負擔,也放寬政府住宅協助措施的經濟或社會弱勢資格,從原本須育有3名以上未成年子女調整成2名,擴大政府扶持範圍,以實際行動保障育兒家庭居住權益。
林右昌表示,此外因應實務,這次修法也增訂房東將住宅出租給社會福利團體,再轉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的房客,也可認定為公益出租態樣,可享有每屋每月最高1萬5000元綜合所得稅免稅額,以及房屋稅與地價稅比照自住稅率的優惠。
內政部指出,未來將持續鼓勵更多房東加入公益出租人行列,也會持續跟社會溝通,讓減輕居住負擔的政策能持續向前行,落實安居樂業的施政目標。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21/75880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