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確診登革熱隔離 雇主不得扣全勤獎金、否則最高罰100萬
今年本土登革熱已累積近1.9萬例個案,創10年同期次高。因勞工確診登革 熱必須在指定治療機構隔離,勞動部昨發布解釋令指出,若勞工因此無法工作 、請假,雇主不得扣發全勤獎金,違者可開罰2萬到100萬元。追溯至6月4日起 生效。
勞工若感染登革熱,經衛生主管機關要求,必須在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 隔離治療。勞動部昨發布解釋令指出,依勞基法第43條及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 定請普通傷病假者,雇主不得扣發全勤獎金。
勞動部條平司司長黃維琛說,部分縣市登革熱疫情嚴峻,勞工如感染登革熱,地方衛生局可要求確診勞工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治療,勞工可能必須請病假,薪資中的全勤獎金可能就會受影響,因此發布解釋令,明令雇主不得扣發
全勤獎金。
黃司長表示,考量今年第一起本土案例時間點是在6月4日,因此解釋令追溯至6 月4日生效,先前已經遭扣發獎金的勞工,可向雇主要求補發,若雇主拒絕,勞工可先請地方主管機關輔導,若雇主仍拒發,將開罰2萬至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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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雇主應為勞工投保職災保險,維護勞雇雙方權益
登記有案事業單位之雇主,不論僱用人數多寡,皆應為勞工辦理參加勞工 職業災害保險(下稱職保),以確保渠等工作安全,並可分攤雇主的職業災害補償 責任。
勞動部表示,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下稱災保法)規定,依法已辦理 登記或設有稅籍等事業單位的雇主,不論僱用員工人數,皆應成立投保單位, 並於所僱員工到職之當日,為其辦理參加職保。又為落實強制納保規定,針對 未依規定辦理加保之雇主,除將處以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外,若員 工遭遇職業傷病請領保險給付者,保險人將依法於保險給付範圍內確認金額, 令違法雇主限期繳納。該部強調,雇主如已繳納前開給付金額者,始得就其員 工所領取之保險給付,抵充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補償責任。
勞動部再次呼籲,職保除提供職業災害勞工各項保險給付,保障勞工經濟生活安全外,亦具有分攤雇主職業災害補償責任風險功能,凡登記有案之事業單位,均應依規定為員工辦理參加職保,讓員工獲得完善職災給付權益,雇主
亦可合理分攤補償責任,勞資雙方皆可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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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男警偷查2女警個資 犯重罪獲緩刑
台中某分局甲警員因私人因素,無故利用M-Police系統偷查同分局2名女警 的個資,後經曝光被移送法辦、內部懲處;法院考量,甲身為警察理應更守法 規,卻利用職務機會侵害同仁隱私,犯1年以上重罪,但考量甲坦承賠償且無前 科,依2個違反個資法判他1年,緩刑2年,可上訴。
檢警調查,甲為探知同分局2名女警的身分證字號、年籍等個資,基於非公務目的利用車籍系統,分別以「舉發交通違規」、「受處理報案」等名目查詢2 人個資,經檢舉、內部稽查曝光遭分局依法送辦。
台中地院審理時,甲均坦承不諱,和2名女警證詞相符,法院認甲為了私人 事務探查2人個資,且甲身為警察,相較一般人民,理應更遵守法規,竟假借職 務上之機會,以其公務帳號登入警政知識聯網的車籍資料系統,登載不實查詢 事項,登入M-Police查詢系統侵害2人隱私,同時損害警察局管理正確性。甲之 行為固有不該,但並未將蒐集所得的個人資料加以處理、利用,犯罪所生損害 尚未擴大,且未因犯罪而獲得任何益處,甲事後經調解成立也已經賠償完畢。 經綜合斟酌後,認為就算科處甲最低刑度1年以上,仍嫌過苛,客觀上足以引起 一般人同行,因此就甲之2次犯行,均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予以減刑。
法院考量,甲犯後坦承,已經和2人調解、賠償,且甲無前科,認為經過這 次教訓當能知謹惕,依2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犯2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各判甲8月 7月,應執行1年,均緩刑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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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營業稅裁罰修正 兩輕一重
財政部昨(25)日修正發布營業稅稅務違章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針對 營業人僅漏報股利收入者,從原本應罰0.5倍罰鍰,減半至0.25倍罰鍰,且若在 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裁罰倍數更可降至0.12倍。
為使稽徵機關對於逃漏稅等違章能有一致性處理,財政部訂有裁罰倍數參 考表,簡稱裁倍表,分別訂明各稅目所涉及的違規情形,按情節輕重明訂裁罰 金額及倍數,財政部昨日修正營業稅第51條裁罰倍數。
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若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就營業、或是短漏報銷售 額、虛報進項稅額、逾期申報等樣態,可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 止營業。財政部修正裁倍表主要有三大重點。
首先針對漏報股利收入調降裁罰倍數。依規定,兼營投資業務的營業人取得股利收入,應在申報當年最後一期營業稅時,將全年股利列入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過去若漏報股利收入,應處罰0.5倍罰鍰,但考量到股利收入並非每期申報 ,且相較於一般漏報免稅銷售額,逃漏稅情節較為輕微,因此修正裁倍表,將 裁罰倍數降至0.25倍,且若在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稅,還可降至0.12倍。
其次,增列「故意」違規樣態,給予較重裁罰倍數。舉例而言,原本超過期限30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發票明細,也未繳納營業稅者,原本是罰1.5倍,修改 裁倍表後,故意違章可罰2.5倍。
第三,明定若在裁罰核定前已補稅可減輕處罰,過去已有部分違章情形有列入這項條款,部分則未訂定,此次經通盤檢視後將其納入。例如,短漏報銷售額屬開立電子發票、雲端發票或利用電子支付帳戶收款 達規定比率且少報銷項稅額在規定比率內,裁罰核定前已補稅,裁罰倍數可由 0.25倍降至0.12倍。
財政部表示,此次修正是參酌財政部人權工作小組、納保會及各區國稅局意見,重新調整修正。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裁倍表變更時,有利於納稅人者,裁罰尚未確定的案件均可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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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之贈與併課遺產稅時,已繳納之贈與稅可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繼承人王君來電詢問其父今年8月辭世,因父親曾 於今年初將名下一棟房屋及土地贈與孫女,聽朋友說在申報遺產稅時需一併申 報,可是贈與當時有繳納贈與稅新臺幣50萬元,已繳之贈與稅,可否扣抵本次 遺產稅之應納稅額?
該局說明,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 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各該親屬配偶之財產,贈與 之財產均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另依據同法第11條第2項規定:「被繼承 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依第15條之規定併入遺產課徵遺產稅者,應將已納 之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連同按郵政儲金匯業局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之應 納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孫女是直系血親卑親屬,其今年初受贈自被繼承人之房屋及土地,必須併入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贈與當時申報繳納的贈與稅及土地增值稅,連同按郵政儲金匯業局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自 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所增加之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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