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4家金控明年難再拿老本配股利 金管會設四道禁令
金管會今日宣布提出金控法動用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發放現金股利的草案,其中提出四大限制,倘若根據今年半年報,國內14家上市金控沒有一家能動用資本公積發放現金股利,顯見金管會從嚴管理金控業者用老本來發放現金股利。
今年現金股利發放,有國泰金、合庫金兩家金控動用資本公積,但明年,依照金管會的標準,若以14家金控目前半年報所列示的四大指標數字,沒有一家發放現金股利可動用資本公積。
金管會劃出紅線的四大財務指標,必須全部同時符合,因此對國內14家上市金控形成嚴峻考驗。四大指標,包括了:
1、資本結構:分配後法定盈餘公積須達實收資本總額的50%;
2、資本適足率:最近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資料所複核的集團資本適足率扣除預計發放的現金股利(含以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發給股東現金)後的集團資本適足率仍須達120%以上,且該資本適足率應經由會計師複核;各子公司並應符合各業別相關資本適足性規範。
3、財務健全度:金控公司及各子公司最近一次經主管機關金融檢查及最近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所提列之備抵損失、備抵呆帳及各項準備提列達各業別相關法令規定;
4、財務結構及槓桿度:金控公司最近一年度第三季雙重槓桿比率、負債占資產比率及財務槓桿度[(稅前損益+利息費用)÷稅前損益]低於同業平均水準,且分別未逾115%、15%及105%。
上述4大指標,以第一項指標最難,銀行局副局長林志吉指出,目前僅1家金控有達到;但該金控由於未同時符合其他三項指標,因此仍不符可動用資本公積發現金股利的標準。
據金管會統計,絕大部分都10%至20%而已,有8家,另外,20%至30%、30%至40%、40%至50%、50%以上各1家,低於10%則有3家。而在金控本體的負債占資產比例,林志吉說明,目前15家金控的平均值是16.71%,最小的是4.29%,最大則為33.41%。
至於集團資本適足率採用120%,金管會認為,用資本公積發放股利,這和減資買回公司股份有相同效果,所以仍參考庫藏股相關規定來辦理。
金管會放行國內金控業者發放今年現金股利可動用資本公積,但最後仍決定從嚴規範,對此銀行局副局長林志吉表示,若僅以一般公司法來規範金控發放股利,太過寬鬆,因為金控負責為子公司增資業務,負擔經營成敗綜效,責任也大,所以在發放股利上,會作更多的財務要求,他進而指出,相關規定雖然沒有像銀行這麼嚴格:「但至少要趨近於銀行。」包括金融機構財務健全性攸關社會大眾權益,所採股利政策應基於穩健原則,以符合可持續性發展需求,尤其金控為集團子公司經營風險的最終承受者,經營應有長遠的資本規畫,倘將公積任意用於發給股東現金,將影響金控風險承擔能力,並導致金控集團資本適足率下降。
金融圈則解讀,今年現金股利發放之前,各大金控就對拿老本出來配發現金股利有不同看法,圈內也多所爭議,尤其現在金融業所面臨的整個大環境更加詭譎多變,例如為股債投資大提評價損失,資本強度可說受到更嚴峻挑戰,金管會自然更從嚴管理業者的現金股利發放,希望業者以當年度獲利作為發放現金股利的來源;此外,這次金管會並未限制以保留盈餘作為現金股利發放的來源,亦即,金控業者雖然難以用資本公積發放現金股利,但仍可動用保留盈餘。
對於上述指標,目前金管會所掌握國內15家金控(包括未上市的台灣金)的水準,其中在雙重槓桿比率、負債占資產比率及財務槓桿度的表現未逾115%、15%及105%等要求,符合這三種財務槓桿比率及負債要求的分別有8家、7家、8家。林志吉也說明,該規定明年發放股利就可以用,倘若到今年底獲利能符合規定的金控,則要在明年第一季提出。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13/7516889
二、警貪念私吞遺失物7800元 判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5年
基隆市甲偵查佐侵吞市民送交的拾得物7800元,事跡敗露後指作業錯誤,把錢還給遺失人,被檢方依違反貪汙治罪條例等罪嫌起訴。基隆地院審理時,甲認罪,判刑1年6月。緩刑5年,並應支付公庫10萬元、240小時義務勞務。全案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甲偵查佐暫代偵查隊小隊長職務,2021年4月間協助偵查隊乙警員辦理拾得遺失物業務。A男同年因無照駕駛,遭員警告發後心生不滿,到派出所抗議。
A男將7張1千元、1張5百元和3張1百元紙鈔,合計7800元,以及統一發票5張棄置在所內民眾報案區桌上。警員請他領回,A男拒絕,警員便以A男為拾得人名義,填寫受理拾得物案陳報單後,送到偵查隊交給乙警員簽收。
甲偵查佐得知原委,認為有機可乘,趁偵查小隊全員輪休日,主動返回偵查隊辦公室,未經乙警員同意,就從其辦公桌抽屜內,拿出拾得物案卷。而乙員警的桌上有另案遺失物B市民身分證影本。甲便冒用乙的名義,繕打B市民領回財物清領據、附上身分證影本,陳報上級核章。
經警四分局督察人員調查、蒐證後,將甲偵查佐送辦,檢方偵結起訴。基隆地院審理後,以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犯偽造文書罪,判劉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5年。市警局案發後將甲自2021年12月24日起停職。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7498170
三、申請性別變更登記「男變女」遭駁回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逆轉
高雄市一名男子3年前向高雄市鳳山戶政事務所申請性別變更登記,被以未檢附已摘除處男性性器官手術完成的診斷書為由,不准性別變更登記,男子提起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仍判決駁回。男子不服再提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診斷證明書是否足以認定已符合變更性別登記的要件,有詳查必要,今判決廢棄,發回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更審。
男子興訟曾前持2位精神科醫師開立的診斷證明書,向鳳山戶政事務所申請性別變更登記。不過,鳳山戶政事務所認為,他未檢附國內合格醫療機構開具已摘除男性器官手術完成的診斷書,開立告知單通知補正正本,不久,作成不准申請的處分。
男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依憲法第7條、15條、22條等規定,當事人對自身性別的認定,及受社會以合乎該性別認同方式對待的權益,不分男女皆應受到保障,不受限於本身生理構造。
他認為,當事人的性別認同,若經過合格精神心理醫師認定,當事人變更性別並不會對於社會秩序、公共利益造成妨礙,因此變更性別應視為受到憲法保障的自由及權利,且戶籍法及其施行細則中僅包括出生、認領、收養等,並未提及性別登記一項,鳳山戶政事務所在欠缺法律依據下,拒絕其變更性別登記,顯然違法。
不過,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仍認為男子未依法提出變更性別的證明文件,遭鳳山戶政事務所不允更性別登記,並未違法,判決敗訴。男子不服,提起上訴。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遍觀戶籍法全部條文,並無關於性別是專指人之生理構造或染色體與荷爾蒙相關性別特徵,即所謂生理性別之規定,也未限制僅有生理性別於出生登記後發生變更,始得申請變更登記。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當事人所提診斷證明書,是否足以認定其已符合變更性別登記的要件,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未予以調查審認,有未盡職權調查義務與判決不備理由的違法,判決廢棄原判決,發回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更審。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435828
四、不法炒作TDR嚴重影響市場秩序,依法訴追不法行為者之刑事責任,方能保障多數投資人權益
針對近期媒體或外界對於臺灣存託憑證(下稱TDR)法源適用疑義之不同意見,本會嚴正說明如下:
一、炒作TDR嚴重影響資本市場秩序、損害多數投資人權益,應予究責:正常投資TDR,不會涉及刑事責任,惟若有炒作TDR或操縱TDR價格之交易行為,將扭曲證券集中市場之公平價格機能,損害多數投資大眾之權益,對資本市場秩序及交易公平影響甚鉅,應予究責,證券交易法第155條及第171條訂有炒作或操縱有價證券價格不法行為之構成要件及應負之刑事責任。
二、TDR屬主管機關公告之有價證券範圍甚為明確,其在我國境內募集、發行與買賣,受我國證券交易法規範:TDR係外國公司在臺發行表彰外國公司股票之憑證,核屬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於76年9月12日(76)臺財證(二)字第00900號公告之有價證券範圍,為證券交易法第6條規範之有價證券自屬明確,其在我國境內募集、發行與買賣,受我國證券交易法規範。
三、依法訴追TDR炒作不法行為者之刑事責任,以維護證券市場秩序: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及保障投資人權益,金管會已建立完整法規及市場監視制度,就違法炒作TDR者,依法訴追其應負之刑事責任,符合罪刑法定主義及刑罰明確性原則,為法院歷來穩定之見解,亦經近期司法實務判決再次肯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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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如違反政治獻金法關於每年捐贈總額限制之規定,不得列報捐贈費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對合於政治獻金法規定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以不超過所得額10%,其總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50萬元範圍內,列報捐贈費用。但違反政治獻金法每年捐贈總額規定之限制者,則不適用前揭規定而不得列報捐贈費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政治獻金法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定有每年捐贈總額之限制,其對同一政黨、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300萬元;對不同政黨、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600萬元;對同一(組)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100萬元;對不同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200萬元。營利事業如違反前揭規定,依政治獻金法第19條第3項第2款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第1款第3目規定,不得列報捐贈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8年度捐贈費用帳載結算金額為300萬元,因超過前揭50萬元可列支限額之規定,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行依法調整列報捐贈費用50萬元。惟經查核發現甲公司帳列捐贈費用300萬元,係對不同擬參選人之捐贈,因已違反政治獻金法對不同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200萬元之規定,尚不得列報捐贈費用,案經核定調減捐贈費用50萬元及補稅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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