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法律時事新聞(1120929-1121006)
  2023-10-06

一、「外來危險」傷亡才給慰問金違憲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秘書室書記石耀琳,履勘國有房屋時摔傷,右腳蹠骨骨折,申請一萬元受傷慰問金遭拒,提復審也被公務人員保訓會駁回,提行政訴訟也敗訴,聲請釋憲。憲法法庭認為,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對「外來危險事故」增加法律所無的限制,牴觸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權,可提再審請求救濟,北區分署也可依判決意旨撤銷原處分,適當處理石的申請。
石耀琳二○一七年現場履勘時,因後退轉身踩空台階摔跤,造成右側足部挫傷、右側第五蹠骨骨折。石主張公務人員保障法及慰問金發給辦法規定,「至於因當事人疏忽或疾病所致事故,且該事故非屬突發性外來危險所引起者,皆非屬意外事故。」,但慰問金發給辦法是為落實照護員工權益,彌補公務人員保險中,未能保障因執行職務所生傷害的損害,法條過度限縮要件,侵害其財產權,違反比例原則。
憲法法庭認為,慰問金發給辦法明定「本辦法所稱意外,指非由疾病引起之突發性的外來危險事故」,憲法法庭認為「外來危險事故」是增加了法律所無的限制,牴觸憲法人民服公職權保障意旨,條文部分違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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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歷史建築坐落地 免房地稅

行政院昨(28)日通過《文化資產保存法》第41條、第99條修正草案,修正後的文資法將保障歷史建築及紀念建築其坐落土地的所有權人,得申請容積移轉及享有免徵地價稅、房屋稅優惠,期盼透過對所有權人的補償,增加保存獎勵誘因。
修法起因為有百年歷史的土城齋教寺廟普安堂經主管機關登錄為歷史建築,而土地所有人新莊慈佑宮不服,經最高行政法院2020年判決駁回行政救濟後,就在同年5月申請釋憲。司法院釋憲提出,文資法對歷史建築土地為第三人所有的情形,未以金錢或其他適當方式給予「相當之補償」,不符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意旨,文化部應自解釋公布日起二年內,即2023年12月24日前修正文資法。
文化部說,文資法草案修正,重點包含新增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定著土地,原來可建築的基準容積受限制部分得為容積移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亦享有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的租稅優惠。
行政院長陳建仁指出,司法院2021年12月24日公布釋字第813號解釋,以第三人持有土地如因定著於其土地上的建造物及附屬設施,被登錄為歷史建築,致其就該土地原得行使的權能受限,屬國家所致人民財產權損失,形成個人的特別犧牲,國家應予相當補償。至於是以金錢或其他適當方式給予土地所有人「相當」補償,立法者有形成自由,但有關「相當之補償」,仍應就國家整體發展與財政平衡予以全盤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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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核釋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金額書寫錯誤未依規定作廢重開之處罰原則

財政部今(28)日核釋,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金額書寫錯誤,未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作廢重開,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處罰。但其涉有統一發票短開銷售額(下稱短開銷售額)應依下列規定處罰:
一、同時該當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罰要件者,應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就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及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二、同時該當營業稅法第52條第1項規定處罰要件者,營業稅法第52條第1項及第48條第1項屬法規競合,前者為後者之特別規定,應依前者規定處罰。
財政部說明,該部89年11月7日台財稅第0890457667號函(下稱89年函)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金額書寫錯誤,未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作廢重開,除涉及依營業稅法第51條及第52條規定處罰者外,應依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處罰。考量該函對於營業稅法第48條、第51條及第52條之適用關係,是否依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未臻明確,該部爰重新核釋如上,並廢止89年函規定,俾資徵納雙方依循。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金額書寫錯誤未依規定作廢重開,其屬短開銷售額者,涉及下列2種違章態樣,關於新令之適用,分別舉例說明如下:
一、甲營業人於112年5月13日短開銷售額且未作廢重開,經稽徵機關於同年9月20日查獲其申報同年5-6月期營業稅時,亦短報上開之短開銷售額致逃漏營業稅,甲營業人同時有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不實及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短報銷售額逃漏營業稅之情形,應按新令第1點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二、乙營業人於112年6月1日短開銷售額且未作廢重開,經稽徵機關於同年6月26日查獲,因係於同年5-6月期營業稅申報期限(同年7月15日)前經查獲,同時有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不實及第52條第1項規定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短開銷售額之情形,鑑於就短開銷售額之違章,後者為前者之特別規定,按新令第2點,應依營業稅法第52條第1項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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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金管會為鼓勵企業辦理員工福利信託,釋示「員工持股信託」之運用範圍

為補充我國勞工之退休經濟自主,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自109年9月起已將「鼓勵企業辦理員工福利信託」列為「信託2.0全方位信託推動計畫」兩階段計畫之重要措施,希望藉由持續推廣企業及勞工辦理員工福利信託,加強民眾之退休準備。
目前實務上信託業提供之員工福利信託商品,主要分為「員工持股信託」與「員工福儲信託」兩大類型。前者係將信託財產投資於員工服務公司之股票(須為上市櫃公司),後者除投資員工服務公司之股票外,還包含存款、國內外基金及其他國內外有價證券等其他投資標的。目前未上市櫃公司之員工多未以「員工持股信託」方式投資所服務公司之股票,主要是透過「員工福儲信託」方式,投資於所服務集團內之上市櫃公司股票及其他投資標的。
基於協助企業攜手勞工及早準備退休金,擴大未上市櫃公司得採用「員工持股信託」照顧員工及留才等因素,經參採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之建議,金管會於近日發函釋示「員工持股信託」之財產運用範圍,包含(1)委託人如為上市櫃公司員工,可投資於所服務公司之股票;(2)委託人如為未上市櫃公司員工,可將信託財產投資於所屬集團內任一「與該公司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上市櫃公司」所發行之單一公司股票。
同時,考量未上市櫃公司之員工(委託人)雖非於集團內之上市櫃公司服務,但對該等公司之經營風險應亦有相當程度之瞭解,且該等公司為上市櫃公司,相關財業務資訊之透明度及公司健全度均較高,而「員工持股信託」之信託資金來源,是員工每月固定由薪資提存一定比例之小額資金及公司撥付之獎勵金,投資金額已有一定上限,參與員工持股信託計畫對個別員工之投資部位及投資風險影響亦有限,故信託業辦理前述員工持股信託擴大後之財產運用範圍,亦得免依「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辦法」第22條規定,對個別委託人(員工)辦理商品適合度分析。
金管會表示,員工是企業經營最重要的資產,而信託是極具彈性的財產管理工具之一,為協助企業吸引並留用人才及增加員工退休福利保障,金管會期許信託業能持續協助不同企業依照自身需求,提供量身訂做的員工福利信託方案,促成企業與員工雙贏,並協助員工滿足退休經濟自主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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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部分條文修正,將工資爭議納入勞動事件處理訴訟代理及必要費用扶助範圍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為配合擴大將工資爭議納入勞動事件處理訴訟代理及必要費用扶助範圍,以協助更多勞工透過司法程序維護自身權益及落實對於經濟弱勢勞工、求職者及工會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件時之法律扶助,並使扶助資源得以有效率運用。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將扶助資源擴大適用於經濟較為弱勢之工會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協助其於裁決程序能更有效、清楚陳述及整理證物資料,爰增加工會為本辦法所定之適用對象。(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三十五條)
二、考量雇主違法積欠勞工工資將影響勞工經濟生活甚鉅,爰將工資爭議納入本辦法勞動事件處理訴訟代理及必要費用扶助範圍。(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為使扶助資源得真正挹注於弱勢勞工,確實協助有需求之勞工透過法律途徑爭取勞動權益,爰將本辦法所定有資力者,每月收入修正為逾新臺幣六萬五千元;新增工會得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代理扶助之規定,為提升扶助資源運用效率,爰明定前揭申請者之相關資力條件及應檢附之證明文書。(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三十七條)
四、為避免同一原因事實之勞資爭議裁決案件,經多數申請人個別申請裁決代理扶助而造成審查資源耗費或發生重複扶助情事,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合併為單一案件辦理並視為共同申請之規定,併予調整相關條文文字體例。(修正條文第八條、第十七條、三十六條)
五、本次修正因應擴大工資納入扶助範圍規定後,相關配套措施尚需時間作業,因此除第三條規定自一百十三年九月一日施行外,餘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條文第四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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