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今(8)日會議結論,自113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調整至27,47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調整為183元,將陳報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實施。
勞動部說明,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於今(8)日召開第38次會議:自113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由新臺幣(以下同)26,400元調整至27,470元,調升1,070元,調幅約為4.05%;每小時基本工資則比照每月基本工資之調幅,由176元調整至183元,調升7元。全案將由勞動部陳報行政院核定。
勞動部說明,本次會議,勞資委員都認同邊際勞工的權益保障,今年應該調漲基本工資。勞方委員認為,核心物價及重要民生物資的價格漲幅,應反映在基本工資的調幅上,經濟成長的果實是勞資雙方共同努力而來,也應適度與勞工分享。資方代表則表達,未來景氣並不如預期樂觀,製造業外銷訂單不佳,服務業景氣雖然回暖,但面臨缺工問題,基本工資的漲幅應在合理範圍。學者代表認為基本工資目的在維持勞工基本生活所需之實質購買力,重要民生物資漲幅對基層勞工帶來相當程度的影響,應為特別考量。
本次每月基本工資調升至27,470元後,估約有179萬名勞工受惠;至於每小時基本工資調升至183元,估約有60萬名勞工受惠。政府感謝勞工團體願意體諒產業確實有受到景氣差異的衝擊,也感謝雇主團體願意與勞工共享經濟成長的果實,照顧基層勞工的基本生活。更呼籲雇主適度為所有員工加薪,以利留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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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消防員有望組工會 行政院:修訂公務人員協會法為目標
明揚國際科技公司(8420)位於屏東的工廠22日發生爆炸,釀9人死亡、110人輕重傷,4名消防員也因火警殉職。對此,行政院發言人林子倫今天(25日)表示,將調消防人員薪資加給、危險職務加給勤務危險加給、調高消防人員超勤加班費上限與消防機關工作獎勵金等18項措施,以保障消防人員權益。
林子倫指出,政府自2017年起共計核定10項充實消防救災量能計畫,包含精進消防救災裝備器材、建構安全化學環境、汰換老舊消防車輛等共計76億元,未來也將持續編列相關預算,加強提升消防救災量能。同時,對於消防員各項權益與福利措施,政府亦增調消防人員薪資加給、危險職務加給勤務危險加給、調高消防人員超勤加班費上限與消防機關工作獎勵金等18項措施,以激勵消防人員士氣,保障消防人員權益。
至於外界討論有關開放消防員籌組工會一事,林子倫說明,因相關倡議涉及公務人員體系適用範圍問題,需廣泛盤整各公務人員勤務型態,牽涉層面既深且廣,因此,陳建仁院長於上周六(23日)指示李孟諺秘書長與考試院進行商討。
會中與考試院達成初步共識,將以修訂《公務人員協會法》為方向,朝向擴大並強化公務人員之結社權與協商權為目標,包括增加協會組織模式(三級機關協會與專業協會)、調降協會成立門檻、放寬協會協商事項、擴大協會參與範圍等,盼能以最快速且有效的方式,加強提昇消防員權益之保障,相關修法兩院希能於一個月內完成兩院會銜程序並送請立法院進行審議。
此外,林子倫說明,陳建仁院長同時也指示,因消防員執勤之危險性、急迫性與災害場址之不確定性,有鑑於消防勤務此等特殊性,政府將以研議修正《消防法》為方向,建立消防機關職業安全衛生機制,併同資訊權、退避權及調查權精神,透過法律面、制度面及執行面強化建構完成消防人員專屬職業安全衛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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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院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4條之1修正草案 遏止黃牛票亂象 保障民眾平等參與賽事或活動之權益
為有效遏止以不正當方式取得運動產業票券轉售而獲取暴利的行為,使民眾均有平等參與運動賽事或活動的機會,行政院會今(21)日通過教育部擬具的「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4條之1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陳建仁表示,鑒於近年國內運動賽事或活動蓬勃發展,帶動國人參與體育活動風氣,為促進運動賽事或活動觀賞人口提升的效益,健全運動產業發展,本次增訂第24條之1,於修法通過後將可解決困擾運動產業及消費者的黃牛票問題,有效遏止以不正當方式取得運動產業票券轉售而獲取暴利的行為,使民眾均有平等參與運動賽事或活動的機會。院長請教育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及社會各界溝通,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教育部表示,本案修正重點包含以行政罰及刑罰併行處罰之條文內容,即除針對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按票券張數,處以票面金額10至50倍罰緩之外,亦就蒐集他人身分證統一編號、隨機身分產生器或大量登錄假帳號等購買票券或以外掛程式,如掃票機器人等不正方式大量取得票券此類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主管機關為調查或取締前述違規事實時,得洽請警察機關派員提供協助。此外,為有效杜絕加價販售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的行為,同時也建立檢舉獎勵制度,提高檢舉誘因,並授權訂定辦法完備相關程序及措施,鼓勵民眾勇於檢舉違規事實,共同維護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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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幫子女繳納信用卡費超過贈與稅免稅額須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有查獲民眾以自己的銀行帳戶代扣繳子女之信用卡費,代繳之信用卡費已超過贈與稅免稅額卻未申報贈與稅,遭該局補繳稅款。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法第5條第1項規定,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父母代子女繳納信用卡費,實質上與贈與現金或存款無異,應於當年度贈與總額超過免稅額時申報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A先生自銀行帳戶代扣繳配偶、子女3人之信用卡卡費,111年度合計繳納信用卡費800萬元,其中300萬元屬子女之信用卡費,經該局查獲,核課A先生應納贈與稅額5.6萬元〔(300萬元-免稅額244萬元)*10%〕。
該局呼籲,父母替子女繳納信用卡費如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時,應依法申報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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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清潔隊員免費幫同事兒子清運垃圾 圖利罪判刑又丟飯碗
某市公所清潔隊員受同事拜託,用清潔隊的資源,免費清理同事兒子的事業廢棄物,讓對方省下3萬7800元,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罪,地方法院判刑1年4月,雖緩刑3年,但褫奪公權2年,該員上訴二審,指稱褫奪公權導致他不能再任職清潔隊,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認為,他的處境雖值得同情,但法律規定要宣告褫奪公權,法官不能拒絕法律的適用,駁回上訴。
二審判決指出,該員是市公所清潔隊隊員,具公務員身分,依法律規定,市公所執行代清除處理廢棄物,所清理的廢棄物並未包括事業廢棄物,該員卻受同事請求,協助其子等人處理一處餐廳的事業廢棄物,該員基於同事情誼,2021年3至5月,將上述事業廢棄物載運傾倒在垃圾轉運站內,共計9車次,達1.935公噸,圖利同事等人,獲得免於支付合法清除處理機構費用的不法利益3萬7800元。
地方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的共同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判處徒刑1年4月,緩刑3年,條件是支付公庫5萬元,褫奪公權2年,檢方未上訴,該員上訴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他主張,一審量刑過重,尤其針對宣告褫奪公權部分,將導致他無法繼續於清潔隊任職。
二審認為,上述圖利罪的法定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本案符合減刑條件,減輕後法定最低本刑僅有期徒刑1年3月,一審並審酌該員犯後始終坦承犯行,圖利他人金額不高,事後已將堆置在垃圾轉運站內的營建事業廢棄物,全數載離而回復原狀,犯後態度良好,一審判刑1年4月,刑度已屬偏低之量刑。
法官強調,該員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的共同對主管事務圖利罪,既依法論罪並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以及刑法第37條第2項的規定,應宣告褫奪公權,非法院所得審酌裁量的事項,該員指自己被褫奪公權後,無法於清潔隊繼續任職,固值同情,但法官仍需遵守法律規範審判,不能拒絕法律的適用,駁回上訴,可上訴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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