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會今日(21日)通過「最低工資法」草案,勞動部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委員溝通。
行政院會於今(21)日通過勞動部擬具之「最低工資法」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為完善最低工資審議機制,保障勞工及其家庭的生活,勞動部推動「最低工資法」立法,將最低工資所需參考的社會經濟指標入法,並建立最低工資審議會的議事規則及設置研究小組先行評估機制。該草案共19條,重點如下:
一、組成「最低工資審議會」定期開會
由勞動部組成最低工資審議會(下稱審議會),成員由勞、資、政、學四方委員代表組成,藉由社會對話機制,擬定具有共識的最低工資調整方案。審議會應於每年第3季召開會議,以確保最低工資的調整時程。(草案第7、8、10條)
二、明確審議參採指標
將最低工資所需參考的經社指標入法,並從現行基本工資審議經驗,將各界最具共識之「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列為應參採指標,且定明各項得參採指標,俾就整體經濟社會情勢通盤考量,使審議機制兼具穩定與彈性。(草案第9條)
三、完備最低工資之議決及核定程序
審議會之議決採共識決為原則,如無法達成共識,再以多數決作成決議。並明定最低工資之核定公告實施程序,以及行政院不予核定審議通過之最低工資時,由勞動部再行召開審議會之重審機制,以消除外界對最低工資調整的不確定感。(草案第10、13條)
四、建立跨領域研究小組先行評估機制
研究小組成員涵括學者專家,以及與國家整體經濟社會情勢相關之部會代表。由該小組研究最低工資實施對經濟與就業狀況的影響,並就審議指標數據的變動幅度與未來變化綜合評估,作成相關報告及最低工資調整建議,提供審議會審議參考,俾利聚焦討論。(草案第12條)
五、確保勞工最低工資權益及處罰違反最低工資之事業單位
為有效落實最低工資之目的,明定勞雇雙方議定之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如有違者,處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150萬元,且公布姓名及限期令其改善,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草案第5、17條)
六、最低工資與基本工資制度之順利銜接
為免法律適用產生空窗期,明定最低工資公告實施前,仍然繼續適用原核定的基本工資數額,且首次訂定之最低工資不得低於原基本工資,以確保勞工工資權益。另,其他法規有關基本工資規定未及修正者,應適用本法最低工資之規定。(草案第15、18條)
勞動部進一步表示,「最低工資法」草案送入立法院後,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委員溝通協調,希望早日完成立法程序。法案通過後,將積極準備後續各項工作,特別是建置審議會與研究小組等配套機制。期盼藉由制定專法,讓制度更為健全,達成蔡總統穩定明確的調整最低工資,撐住勞工及其家庭經濟生活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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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雇主給付員工確診COVID-19隔離治療請假期間之薪資,得就超過工資給付標準或勞雇約定部分,適用薪資費用加倍減除
財政部近日核釋,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以下統稱雇主)給付員工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下稱COVID-19)隔離治療(包括居家照護、收治於指定處所或醫院)請假期間之薪資超過勞動基準法工資給付標準或勞雇雙方約定金額者,得依廢止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紓困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就該超過部分金額之200%,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
紓困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雇主給付員工依規定申請防疫隔離假或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期間之薪資,得就該薪資金額之200%,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財政部說明,員工確診COVID-19隔離治療期間,不符合請防疫隔離假資格,而係請普通傷病假、特別休假或事假,雇主按員工請假假別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給薪或不支薪,與防疫隔離假一律「不支薪」性質不同。基於隔離治療係配合防疫政策需要,且經洽衛生福利部認定可歸為係配合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請假,為使雇主給付確診員工及隔離員工薪資之租稅待遇一致,財政部爰核釋雇主給付確診員工隔離治療請假期間之薪資超過規定標準或勞雇約定部分,得適用薪資費用加倍減除。
財政部提醒,112年3月20日起,指揮中心調整COVID-19疾病通報定義,確診COVID-19輕症免通報、免隔離,改為「0+n自主健康管理」,自主健康管理期間不需強制隔離,雇主給付確診員工自主健康管理請假期間之薪資,可依法列報薪資費用,但不適用紓困條例第4條第1項薪資費用加倍減除;另外,紓困條例施行期間至112年6月30日屆期,112年7月1日以後雇主給付員工薪資均不得適用該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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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勞動部核定修正公職人員擬參選人及候選人僱用從事競選活動工作人員加保規定,保障勞工保險權益
勞動部表示,為保障公職人員擬參選人及候選人所僱用從事競選活動之工作人員之保險權益,近日核定修正《公職人員擬參選人及候選人僱用從事競選活動工作人員參加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注意事項》(以下稱本注意事項)第二點及第五點規定。
勞動部說明,經監察院許可設立政治獻金專戶的公職人員擬參選人或向選舉委員會登記為候選人者,如僱有從事競選活動之工作人員,應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與《就業保險法》規定,向勞保局成立投保單位,為所僱勞工申報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就業保險,並得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
勞動部進一步指出,依修正前本注意事項規定,擬參選人或候選人與其所僱勞工,於僱傭關係消滅時,雇主應於受僱勞工離職之當日申報退保;未離職者,自投票日起10日內應為受僱勞工辦理退保;未辦理退保者,由勞保局自投票日起第10日逕予退保。勞動部考量競選活動工作人員於投票日後,多有陪同候選人進行選後謝票及善後等相關事務,爰配合實務需要,將雇主應辦理退保期限,放寬為自投票日起30日內;對於未辦理退保者,也一併將勞保局的逕予退保日,修正為自投票日起第30日。另外,配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政治獻金法等規定,於公職人員定義,增列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二類人員,擴大適用範圍,以保障勞工保險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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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繼承或受贈申請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之農地,於5年之列管期間內未作農用或移轉所有權者,將會被追繳稅款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及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法申請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之農業用地,繼承人或受贈人自承受或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土地之承受人或受贈人死亡、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於107年12月12日死亡,繼承人甲君辦理遺產稅申報時主張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扣除額,經核准免徵遺產稅並列管5年(107年12月12日至112年12月11日)。後來農業主管機關於111年間實地勘查,發現該農地未作農業使用,並通知甲君(即農地承受人)限期恢復作農業使用,但甲君逾期未依通知事項辦理,國稅局乃依法追繳甲君申請免徵的遺產稅65萬餘元。
該局提醒,申請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之農地,農業主管機關會不定期派員勘查,若發現土地所有權人有未依規定作農業使用且經限期仍未恢復作農業使用之情事者,國稅局會依法追繳稅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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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繼承人為免逾期登記遭地政機關處罰,可申請按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以辦理不動產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繼承人間因故無法一次繳清稅款,部分繼承人可向國稅局申請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先行辦理不動產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以免逾期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遭地政機關裁處罰鍰。
該局說明,繼承人可向國稅局申請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並於繳納後申請核發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據以向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但全部遺產稅款未繳清前,不得就該公同共有不動產為分割登記或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應納稅額為200萬元,繼承人為配偶A君及3名子女,因繼承人間對遺產分配尚未達成協議,無法一次繳清稅款,此時A君為避免因逾期未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而遭地政機關裁處罰鍰,乃於向國稅局申請按其法定應繼分(即4分之1)繳納50萬元(200萬元×1/4)的遺產稅,並於繳納稅款後,向國稅局申領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辦理不動產之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該局特別提醒,部分繼承人雖已按應繼分繳納稅款,但遺產稅是由全體繼承人負清償責任,如逾期未繳清全部稅款,仍將一併移送強制執行,請納稅義務人務必如期繳納稅款,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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