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司法院透過刑事訴訟修正草案,確立偵查中辯護權及其限制與救濟方式,落實人民訴訟權保障
司法院今(13)日召開第208次院會,通過《刑事訴訟法》第245條及第245條之1修正草案,確立偵查中辯護權範圍及其限制方式與救濟途徑,落實人民權利保障。
司法院表示,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揭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受訊問時,應受有效協助與辯護之保障,故其辯護人有在場、筆記及陳述之權,方足維護其訴訟權;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偵查中辯護權受限制時,應賦予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向法院聲明不服、請求救濟之機會。
司法院指出,偵查中辯護權之範圍及其限制方式與救濟方式,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依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意旨,明文確立偵查中辯護人之筆記權,強化實質有效辯護功能。(草案第245條第2項)
二、參酌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應行注意事項,明定偵查實施者得就辯護人之在場權、筆記權、陳述權,為單項或多項及全部或一部的限制或禁止。(草案第245條第2項)
三、依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意旨,賦予被告、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得對於偵查實施者就辯護權所為之限制,有向該管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之權,並規定聲請撤銷或變更之程序及效力。(草案第245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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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行政院核定基本工資調整案,展現政府維護基層勞工生活的決心。。
行政院長陳建仁今(14)日主持行政院院會,聽取勞動部報告「基本工資調整」一案。為保障基層勞工維持基本生活所需,同意核定本次基本工資調整方案,自113年1月1日起,月薪調升至2萬7,470元,時薪調升至183元,調幅約4.05%。月薪部分,估約有179萬名勞工受惠;時薪部分,估約有60萬名勞工受惠。
勞動部表示,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於上週五(8)日通過基本工資調整案,經報陳行政院並獲核定,該部也依此發布相關函令。這是蔡總統的兩屆任期內,連續第8年調漲基本工資,月薪總調幅約37.3%,時薪達52.5%,持續展現照顧基層勞工的決心。
勞動部說明,近年來,透過每季工作小組定期開會的交流,勞資委員已奠定良好的互動基礎。由於近來民生物價的漲幅有感,為了維持勞工基本生活的實質購買力,本次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議之勞資委員,都不反對調漲基本工資,並透過理性討論,努力謀求可接受的最大共識。經綜合考量整體經濟社會情勢後,獲得本次結論。
勞動部進一步表示,本次基本工資的調整案,在未來景氣復甦面臨諸多不確定性因素的挑戰下,勞雇雙方仍願意彼此相互體諒,共同關心基層勞工維持基本生活所需,實在難能可貴,政府非常感謝。
勞動部重申,基本工資3萬元是政府努力的方向,在往理想邁進的路上,即便面臨疫情及全球經濟衰退之衝擊,自蔡政府上任以來,仍每年檢討基本工資且逐年穩健調升,具體實踐落實照顧基層勞工的承諾。未來,勞動部也會繼續努力,在各項勞動政策的推動上,持續為勞工權益打拼,請勞工朋友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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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營業人於中秋佳節饋贈禮品,注意檢視應否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中秋佳節將至,營業人饋贈客戶或員工佳節禮品,籲請營業人應注意相關統一發票開立及報繳營業稅規定。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視為銷售貨物。營業人以原供銷售之貨物饋贈客戶或酬勞員工,因購入該貨物時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是應於將該貨物轉作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時,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且該筆自行開立統一發票扣抵聯所載進項稅額係屬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性質,依據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惟若營業人購入禮品時已決定供作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使用,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則於饋贈該禮品時,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購入待售商品100件,取得成本新臺幣(下同)100,000元,進項稅額5,000元於進貨時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甲公司將該待售商品轉作為犒賞員工中秋佳節贈品,因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甲公司應依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且該筆自行開立統一發票扣抵聯,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又甲公司另以210,000元購入10件禮盒作為饋贈客戶禮品,因入帳時以交際費210,000元入帳,相關進項稅額10,000元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於饋贈該禮品時,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營業人饋贈禮品時,應檢視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並留意避免將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以免因違反規定被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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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營利事業已依規定列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及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已納之所得稅,不得再將該稅額列為成本費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取自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已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並將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額,自應納稅額中扣抵,不得再將該稅額列報為成本費用,自所得額中減除。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取自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並採用稅額扣抵法避免重複課稅,即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其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且該已繳納之稅額,不得再列報為成本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課稅所得額新臺幣(下同)14,000萬元,包括臺灣地區所得額12,500萬元及大陸地區所得額1,500萬元(勞務收入2,100萬元-勞務成本600萬元),應納稅額2,800萬元,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稅額為200萬元,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後,自繳稅額2,600萬元。惟查甲公司誤將在大陸地區繳納稅額重複列報於勞務成本,案經調整剔除勞務成本200萬元,核定課稅所得額14,200萬元,應納稅額2,840萬元(14,200萬元×稅率20%),並依上述規定核算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340萬元(應納稅額2,840萬元-臺灣地區所得額12,500萬元×稅率20%),已納稅額200萬元未超過上開限額,予以全數扣抵後,補徵稅額40萬元(應納稅額2,840萬元-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已繳納稅額200萬元-自繳稅額2,60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申報時應依前揭規定正確計算列報在大陸地區已繳納稅額之可扣抵項目及金額,以免因申報錯誤遭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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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強化政府資安防護 政府採購契約納入資安要求
科技發展及數位應用發展迅速,政府機關運作、關鍵基礎設施營運、陸海空運輸管理等,皆與資訊科技息息相關。依數位部111年監控情資統計,資安威脅以掃描刺探類(47.2%)、入侵攻擊類(26.9%)為最多,如政府敏感資訊或民眾個資遭駭客竊取,將嚴重影響民眾對政府信任。因此,工程會、數位部與產業界合作,就不同資訊服務採購類型研訂資安基本要求,供機關依個案特性納入採購契約,以提升政府資服採購的資通安全。
工程會表示,政府採購類型多元,資通安全又涉及高度專業,難以要求採購人員同時具備資安智識;如能將不同類型資訊服務採購應具備之通案性資安基本要求,統整納入契約範本,並依不同的資安等級提供標配、選配的項目,機關於辦理資訊採購時,即可依個案特性妥適擇定資安規範,易於使用且避免遺漏。
工程會補充說明,本次研議的資安基本要求,已分別於8月11日及23日召開會議向相關機關、產業代表及公協會說明,將依所蒐集的意見微調後,公開予機關使用,同時也會思考設定必要之調適期,讓機關跟廠商有時間因應調整。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新增資安基本要求後,可強化政府資訊服務採購的資安防護,也希望以政府採購引導產業發展,共同提升國內的資安防護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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