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法律時事新聞(1120902-1120908)
  2023-09-08

一、金管會提醒身心障礙者投保時如受到不公平對待之申訴管道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表示,為保障身心障礙者平等投保權益,在此提醒,如於投保時有受到保險公司僅因身心障礙即予以拒保或保險業務員於招攬階段即逕行拒絕受理、拒絕協助送件或勸退等情形,可透過金管會、產、壽險公會及各保險公司申訴管道提出申訴,以維自身權益。
金管會表示,依「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規定,保險業核保於評估風險及計收保費應基於保險精算及統計資料作為危險估計之基礎,不得僅因被保險人為身心障礙者而有不公平待遇,如有僅以因身心障礙即予以不當加費或拒保之情形,將依保險相關法令處以罰鍰或糾正處分;又依產、壽險公會報經金管會同意備查之「保險業承保身心障礙者處理原則」、「保險業務員協助身心障礙者投保機制」相關規範,保險公司應建立兼顧風險管理及身心障礙者保險保障基本需求之身心障礙者核保評估程序,保險業務員並應依不同障別之身心障礙客戶需求提供友善服務。
另保險業應確實對所屬業務員辦理教育訓練,納入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相關議題及招攬應注意事項,並向業務通路廣為宣導落實協助身心障礙者投保等作為,倘業務員對身心障礙者投保案件,有逕行拒絕受理、拒絕協助送件或勸退等情形,對其所屬公司得予以停止招攬3個月處分。
金管會呼籲,保險公司應確實落實執行身心障礙者投保之核保評估作業,並與所屬業務員、合作通路共同重視身心障礙者投保權益,俾利保障身心障礙者平等納保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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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盟重要資訊不能僅以口說,仍應以紙本方式充分揭露

公平會於112年8月30日第1664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食品有限公司於招募「○○○○店養生藥膳」品牌加盟時,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充分且完整提供「開始營運前購買商品、原物料、資本設備之金額或預估金額」、「加盟營運期間購買商品或原物料費用之金額或預估金額」、「加盟契約存續期間須向加盟業主或其指定之人購買之商品、原物料品牌及規格」及「加盟契約存續期間,資本設備須向加盟業主購買、須購買指定之規格」等4項加盟重要資訊;及以欺瞞、誤導或隱匿「授權加盟店使用商標權之權利內容」致引人錯誤之方式,從事招募加盟行為,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15萬元罰鍰。
加盟業主對於想加盟的人應該事先提供經營所需之加盟重要資訊,使有意加盟者考慮清楚後再作決定。其中加盟開店前及加盟營運期間須向加盟業主或其指定之人購買之商品、原物料、資本設備金額或預估金額、品牌及規格等營業資訊,更是有意加盟者在評估是否要選擇此加盟業主之重要考慮因素。另外,授權加盟店使用商標權之權利內容、有效期限等資訊,則攸關有意加盟者加盟後是否有權使用該商標作為營業表徵,亦是有意加盟者評估是否要選擇此加盟業主之重要交易資訊。而提供加盟重要資訊的方式,可以使用紙本、電子郵件、LINE通訊軟體等方式,提供給想要加盟的人瞭解。
公平會表示,○○公司為加盟資訊之提供者,為具有營業資訊優勢之一方,卻於招募加盟過程,僅以口述告知開店前及加盟營運期間相關費用預估金額,未充分且完整揭露其所掌握該加盟重要交易資訊,使有意加盟者難據以充分評估加盟營運期間各項經營設備、原物料須支出的費用及其合理性;就授權加盟店使用之商標,卻欺瞞及隱匿涉有商標爭議之問題,不僅妨礙有意加盟者作出正確的交易判斷,也影響有意加盟者的權益,並減少該加盟者可加入其他競爭同業的加盟機會,屬於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欺罔及顯失公平行為,因此公平會處罰鍰15萬元。
公平會呼籲,加盟業主與加盟店是創業的合作夥伴,加盟業主與有意加盟者洽談加盟過程中,應充分溝通並提供完整加盟費用與加盟條件資訊,建立良好的合作關係,為雙方利益共同創造雙贏,以減少加盟交易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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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盜用同事帳號訂餐被逮 下場出爐

高雄市知名公司甲職員,因故與乙同事起嫌隙,涉嫌冒用他的帳號1個月訂餐9次,被橋頭地院依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罪,判處拘役40天,得易科罰金。
判決書指出,甲乙兩人為同公司員工,並因故而有嫌隙。111年10月13日清晨4點多起,至11月15日止,甲冒用乙電腦帳號、密碼,登入公司訂餐系統,訂購食物共9次。
同月15日,乙察覺有異,經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及上開系統扣款紀錄後,始查悉內情。案經保2總隊第1大隊第3中隊員警傳喚甲到案製作筆錄後,依妨害電腦罪嫌,移送橋頭地檢署偵查起訴,承辦並認為涉案情節輕微,聲請法院簡易處刑。
地院法官開庭調查,審酌甲坦承犯行及學歷、收入等狀況,判處拘役40天,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仍可上訴。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403413
 
 

四、導入電子發票 落實ESG永續經營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了因應全球氣候變遷,臺灣2050年淨零排放目標,氣候變遷因應法於112年2月15日公布施行,針對碳排放量較大的企業增訂碳費徵收機制。財政部為推動企業e化、達成節能減碳目標,於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大平台)提供「電子發票減碳計算器」,以電子發票開立張數、電子發票郵件遞送數、電子發票線上申請紙張數及電子發票業務申請郵件遞送數等4項計算減碳量。
該局說明,ESG為企業永續發展之關鍵指標,分別代表環境保護(Environmental)、社會責任(Social)、公司治理(Governance)三個面向,營業人導入電子發票,可以減少紙張使用和郵件遞送碳足跡,達成環境保護;提供消費者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便利發票查詢及兌獎作業,善盡社會責任;透過資訊系統整合電子發票,提高資訊透明度,強化公司治理。經大平台統計全國最近一年電子發票開立數量逾82億張,減碳量合計957,971公噸,營業人可於企業網站揭露開立電子發票之減碳效益(如減少幾公噸碳排放量資訊),達成永續發展並提高企業形象。
 該局籲請營業人主動開立雲端發票,並協助引導消費者使用載具索取雲端發票,擴大減碳效益,實踐企業永續發展(ESG),並提高企業形象。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reurl.cc/8NG0X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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