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院三讀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邁向性騷擾防治新世紀。
立法院今(31)日三讀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強化職場性騷擾防治相關機制,保障被害人權益。本次《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要點如下:
為保障工作權之性別平等,修正本法名稱為「性別平等工作法」。
(一)明確規範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之適用範圍。(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為使各級性別平等工作會運作時,得廣納相關學者專家意見,增訂政府機關 代表人數比例上限。(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增訂「權勢性騷擾」之定義,及受僱者於「非工作時間」仍遭受事業單位之同一行為人性騷擾、不同事業單位但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之同一行為人性騷擾、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性騷擾,仍適用本法規定處理;另增訂「最高負責人」之定義,及行為人係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之不特定之人者,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四)就雇主「因接獲申訴」或「非因接獲申訴」而知悉性騷擾之情形,分別訂有「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相關內容,另增訂僱用受僱者十人以上未達三十人之雇主應設置處理性騷擾申訴管道,並有公開揭示之義務;雇主於接獲被害人申訴時,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經雇主調查認定屬性騷擾之案件,亦應將處理結果通知地方主管機關;地方主管機關應規劃整合相關資源協助雇主辦理防治措施,中央主管機關得予以補助。(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五)增訂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且案件情節重大,雇主於調查期間得採取之暫時性作為;經認定性騷擾情節重大,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修正條文第十三條之一)
(六)增訂利用權勢或最高負責人為性騷擾之懲罰性賠償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
(七)增訂受僱者或求職者遭受性騷擾行為之申訴處理機制,於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不服雇主所為之調查或懲戒結果之情形,得逕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並定明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之期限;另針對申訴人為未成年者、申訴人離職之情形,訂有申訴期限之特別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之一)
(八)增訂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之範圍、處理程序、調查方式、必要處置及其他相關事項;行為人如為最高負責人,地方主管機關調查期間,被害人得申請調整職務或工作型態。(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之二)
(九)增訂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之申訴、停止或調整職務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之三)
(十)定明有關雇主違反性別歧視之禁止、職場性騷擾防治義務或促進工作平等措施規定之申訴管道及救濟程序。(修正條文第三十四條)
(十一)地方主管機關提供申訴人法律諮詢或扶助,協助申訴人及雇主提供或轉介相關服務;中央主管機關適時給予地方主管機關補助。(修正條文第三十七條)
(十二)配合相關條文之修正,增訂罰則及裁處權時效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之一至第三十八條之三)
(十三)配合性騷擾防治法修正性騷擾事件被害人資訊保密及相關處罰規定,增訂本法性騷擾事件適用性騷擾防治法規定之依據。(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之四)
(十四)配合本次修正條文範圍較大,宜有適當因應時期,爰定明本次修正之部分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三月八日施行,其餘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修正條文第四十條)
勞動部進一步指出,本次「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依照「有效性」、「友善性」及「可信賴」的三大原則,明確規範職場性騷擾管轄範圍、建立外部公權力申訴調查機制、增訂處罰規定、簡化申訴流程及提供相關協助資源,遏阻職場性騷擾事件發生,並完善被害人保護及扶助。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www.mol.gov.tw/1607/1632/1633/61913/post
二、居住地沒停班、工作地放颱風假?勞部:雇主不可記曠職、「宜」不扣薪
卡努颱風襲台,北北基宣布明(3)日停班停課,勞動部表示,颱風來襲時,如工作地、居住地或上班必經途中任一轄區首長已通報停止上班,勞工因而未出勤者,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亦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勞動部表示,事業單位如因營運性質仍需要勞工從事工作,除應照給當日之工資外,也宜再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勞工在上、下班途中若不幸發生職業災害,在治療、休養期間,雇主應給予勞工公傷病假,並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標準給予其職業災害補償。
勞動部進一步指出,颱風來臨時,是否調整為居家工作,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妥為約定。約定居家工作的勞工,其勞務的履行,如不因颱風來襲而有影響,可以依原約定履行勞務,雇主並應照給工資;但若仍受有影響致無法提供勞務,雇主不得予以各項不利之處分。
勞動部已訂頒「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等事項,作明確規範。雇主若未參照辦理,以致違反《勞動基準法》之工資、工時等相關規定,則可依法處以新臺幣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udn.com/news/story/123630/7342901
三、學校、超商禁用PLA免洗餐具 北市府8/1稽查違規最重罰6千元
環保署日前公告,8月起公私立學校、連鎖便利商店等8類場所,禁用生物可分解塑膠(PLA)製成免洗餐具,台北市政府環保局今表示,8月1日起針對轄內列管8大場所共計1萬1144家業者進行現場稽查輔導,違者將依「廢物清理法」處1200至6000元罰鍰,落實源頭減塑。
環保局指出,PLA主要是由植物澱粉如玉米、馬鈴薯等碳水化合物作為原料發酵製成,必須在適當濕度、環境溫度下,才能被微生物有效代謝分解,在一般海洋、土壤難以分解。目前國內沒有相應的堆肥處理設施,無法處理,其材質製品及外觀與塑膠相似較難區分,使得PLA分類上較為困難,只能以焚化處理,無法再循環。
為減少各類免洗餐具的使用,環保署修正「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公部門、公私立學校、百貨公司及購物中心、量販店、超級市場、連鎖便利商店、連鎖速食店、有店面的餐飲業等8類場所,8月1日起不得提供PLA材質的杯、碗、盤、碟、餐盒等免洗餐具,違者將依廢清法處1200元至6000元罰鍰。
環保局表示,透過各宣導管道,加強對相關業者的法令宣導工作,提醒業者遵守新規定,也呼籲民眾主動拒絕PLA免洗餐具,共同力行源頭減塑。使用一次性塑膠包裝及容器等,將對環境造成危害,鼓勵民眾多自備及重複使用,邁向淨零消費的綠色城市。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4378498
四、終結月經貧窮!各級學校明起提供生理用品 教育部年編2.5億元
為終結月經貧窮,教育部「友善提供多元生理用品計畫」明(1)日起上路。
「月經貧窮 Period Poverty」是指「無法負擔月事所需生理用品的高額費用,且缺乏可取得生理用品資源的管道」,而造成生理女性因生理差異身處生理劣勢,導致疾病及心理健康等影響的社會現象。
教育部表示,針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利處境學生,可直接取得多元生理用品,或持紙本/電子票券、禮物卡至超商、超市或賣場等通路進行兌換;針對公私立大專校院不利處境學生,將多元生理用品納入計畫內的生活助學金補助範圍,學生可至販售場所選購生理用品。
針對有緊急需求使用的學生,可於校內健康中心、系所辦公室、宿舍等地定點取用,也可至定點販售機或超商選購多元生理用品;除校園外,教育部10處所屬場館(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國立台灣科學教育館、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國家圖書館、國立台灣圖書館、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國立台灣藝術教育館)也於服務台、醫護站、廁所等設置定點,因應入館民眾急需取用生理用品,館所內也有搭配定點販售機或超商販售。
教育部表示,將持續推動人權、性別平等教育,並深化校園月經教育,增進學生相互理解與包容,建構友善的學習環境。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www.nownews.com/news/6214281
五、行政訴訟調解制度 8/15施行
司法院對各級行政法院近年案件量劇增非常重視,並謀有效紓減案量以減輕法官負荷。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廳長張國勳於記者會表示,將於八月十五日施行的行政訴訟新制正式引入調解機制,期能達成建構堅實第一審新制、紓減訟源及減輕法官負荷的目標。
張國勳說明,當事人在行政訴訟調解制度中,尋得具有共識的解決方案,不但減輕行政法院案件負擔,使行政機關瞭解民眾不服決定的真正原因,避免紛爭再燃,民眾也可避免花費過多訴訟成本,達成三贏局面。
行政訴訟新制參考外國法上「公法上調解制度」的成功實踐經驗,回應國內學界與實務界之關切。在新制中,行政訴訟調解範圍不限於本案訴訟標的,必要時,如經行政法院許可,也可就訴訟標的以外事項,併予調解。參與者除當事人外,訴訟標的與第三人權利或義務有關,或有第三人參與必要,該第三人經行政法院許可,也可參加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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