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法律時事新聞(1120715-1120721)
  2023-07-21

一、人權會發表ICERD首次國家報告獨立評估意見 關注各族群重要權利的落實情形

國家人權委員會(下稱人權會)今(19)日舉行《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下稱ICERD)》首次國家報告獨立評估意見發表會。
行政院去年12月發表ICERD首次國家報告,明年將召開國際審查會議並發表結論性意見,人權會依據職權,為對ICERD首次國家報告提出獨立評估意見,而由鴻義章、高涌誠、蘇麗瓊等3位委員督辦撰提,內容聚焦原住民族、新住民、移工及少數非公民族群的人權課題,並為促進政府落實ICERD的法規及政策,提出具體改善建議。
發表會開場特別播放在撰提過程,與相關族群、NGO團體、政府機關座談的簡要紀實影片,並且透過「撕去歧視標籤」的啟動儀式,展現積極落實ICERD的決心。
陳菊主任委員致詞表示,感謝林淑雅教授在本會撰擬獨立評估意見期間,就原住民族相關議題提供建議;也感謝3位委員的辛苦與用心,並且在撰寫過程中,發現在Covid19疫情期間,國內少數群體或處境不利的團體曾受到歧視對待,例如針對移工的外出禁令、偏鄉原住民醫療資源不足、新住民孩子居留等問題。
陳菊主委強調,人權是永無止盡的追求,希望透過這次ICERD獨立評估意見的發表作為開始,共同關注因為法規制度或執行層面的不足,致力消除族群或群體的不平等現象,包括文化中潛藏刻板印象所造成的歧視問題。
鴻義章委員指出,國內原住民族長久以來面臨著不平等及歧視的處境,尤其是健康不平等和社會歧視的情況仍然存在。國家應透過族群主流化的實踐,與原住民族、社會團體共同努力,建立一個包容、平等和尊重多樣性的社會。
蘇麗瓊委員則提出,政府應落實ICERD對非公民的平等保障,並改變「把移工當作是客工」的政策思維;也期許政府與社會各界溝通對話、凝聚共識,建構一個種族或族群間互相尊重及包容的友善環境。
高涌誠委員並表示,唯有面對事實上的困境,逐步改進,包括檢視相關法律制度是否存在看似平等,實際卻不平等的問題,以及區別法律制度的差別待遇,是否具有正當理由和必要性,才能真正落實ICERD強調的平等真諦。
人權會副主委王榮璋、王幼玲以及監察院副院長李鴻鈞、范巽綠、賴鼎銘等委員、秘書長朱富美、人權諮詢顧問魏千峯、熱情與會之外,應邀出席的還有印尼、澳洲、以色列、美國、德國、菲律賓等駐台機構的貴賓、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董事長、佛光大學原住民族文化與傳播研究中心主任黃東秋,以及共計23位長期關注人權發展的台灣NGO團體代表。

新聞原始網址:https://reurl.cc/OvLrey

二、僱用未滿十八歲勞工,雇主須留意勞動基準法特別規定以免觸法

因應暑期工讀旺季到來,勞動部已啟動「111年工讀生與部分工時勞工勞動條件專案」,針對經常僱用工讀生與部分工時勞工之事業單位實施勞動檢查,並針對僱有未滿18歲工作者特別抽查,檢視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以保障勞工權益。
勞動部表示,為確保兒童及少年工作權益,專案執行時特別要求需檢視未滿18歲工作者之受僱情形。依勞基法規定,事業單位僱用未滿18歲之工作者,應置備「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年齡證明文件」;如為15歲以上未滿16歲之童工,除每日工時不得逾8小時,每週工時不得逾40小時外,亦不得使其於晚間8時至翌日6時之夜間時段工作;至如為未滿15歲之人,原則不得受僱,除已國中畢業或工作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並經地方勞工主管機關許可者,始不在此限,並準用前開保護規定。
勞動部呼籲,雇主僱用工讀生,特別是未滿18歲之工作者,應特別注意《勞動基準法》之相關規定,以免觸法。如青年學子打工時發現雇主有違反《勞動基準法》情形,甚至有違法僱用未滿15歲之人或疑似違反童工保護之相關規定,可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提出申訴,以維護權益。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www.mol.gov.tw/1607/1632/1633/54481/post

三、勞動部:不論性騷是否正式申訴 雇主須釐清事實、調整工作

勞動部指出,這次政院版「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草案已明定,雇主不論是否接獲正式申訴,均有應盡之防治義務,即使沒有接獲申訴,亦須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對工作場域做適當的調整,明確界定所應採行之「立即有效糾正及補救措施」。另增定雇主接獲受僱者申訴職場性騷擾,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經雇主調查認定屬性騷擾的案件,亦應將處理結果通知地方主管機關。
勞動部表示,勞工已向雇主提出申訴,不服雇主之調查或懲戒結果,亦可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再申訴,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得命行為人之雇主採取必要之處置。此外,對於利用權勢進行性騷擾的行為人,被害人得請求損害額最高可至五倍之懲罰性賠償金。
此外,對於被害人保護及扶助部分,行政院版亦明定雇主應提供或轉介被害人相關諮詢、醫療、心理諮商或社福資源等必要服務。政府也會提供相關協助。
勞動部進一步表示,這次修法,行政院版草案已針對現行法制不足之處全面檢討,明確規範職場性騷擾管轄範圍、建立外部公權力申訴調查機制、增訂處罰規定、簡化申訴流程及提供相關協助資源,遏阻職場性騷擾事件發生,並完善被害人保護及扶助,不漏接所有被害人。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udn.com/news/story/7314/7310659

四、金管會呼籲民眾投資境外金融商品 應透過合法管道

國人境外投資屢傳糾紛或踩雷,金管會今(20)日表示,民眾如透過不合法的金融機構進行投資,不僅易生糾紛,且隱含多種投資風險,呼籲民眾投資境外金融商品,應透過合法管道,以維護自身權益。
金管會表示,未經核准在台設立據點之金融機構依規定不得於我國境內提供金融服務;民眾如透過不合法的金融機構進行投資,不僅易生糾紛,且隱含多種投資風險。而於我國境內設立之銀行需受我國法令之管轄,如有交易爭議,得透過往來銀行或循司法途逕處理,同時非屬專業客戶者,亦可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提出評議,獲得公平合理、迅速有效且專業之紛爭解決途徑,更多一層保障。
金管會並表示,已多次向金融機構宣導應恪遵相關規定,除不得辦理未經核准之業務外,亦不得協助、介紹或招攬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外國機構在我國境內提供金融服務。金管會也已於網站列載國內合法設立之金融機構名單與網址,民眾除可上網搜尋瞭解之外,倘有發現不肖人士非法銷售境外金融商品,亦歡迎檢具相關具體事證向金管會或檢調單位檢舉,以共同維護市場秩序。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reurl.cc/M8Ly9K

五、傳銷商違反特定違約事由,傳銷事業若未確實執行並有效制止,小心遭罰!

知名美商公司的臺灣分公司未確實執行其所訂傳銷商違約事由的處理方式,並有效制止傳銷商違約行為,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5條規定,公平會在112年7月19日第1658次委員會議通過,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
公平會接獲民眾檢舉該知名美商公司的臺灣分公司多位傳銷商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並經衛生機關裁罰,但該公司並未確實執行並有效制止傳銷商違約行為。經公平會調查發現,該公司與傳銷商締結契約已載明倘傳銷商有違反所訂的特定違約事由,將採取口頭、書面警告,情形嚴重者將以書面通知立即終止契約,而該公司對於違反食安法的傳銷商是採取口頭警告處理,而且又提供被衛生機關裁罰罰鍰一半的補助;公平會另外調查發現該等傳銷商於111年2月至12月期間,又再次違反食安法經衛生機關裁罰1至2次不等,以上情形,足認該公司未確實執行其所訂傳銷商違約事由的處理方式,並有效制止傳銷商違約行為,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5條規定。
公平會表示,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5條是參酌傳銷商推廣、銷售商品(服務)的實務運作,列舉傳銷商常見不當的行為,列為傳銷商違約事由。公平會提醒傳銷事業,對於該等特定違約事由應訂定有效制止的處理方式,並據以確實執行,以維護傳銷商權益與傳銷市場秩序。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reurl.cc/51ZvY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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