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裁定110年度台上大字第279號
  2023-06-21
裁定日期:112年06月16日
主    文:
被告對於第二審認原告之請求全部存在,其主張抵銷之請求全部
或一部不成立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於計算其上訴利益時,
應將所不服第二審認原告請求存在之金額及經裁判否准之抵銷額,
合併計算之。至上訴裁判費,應於其不服範圍內,按原告請求之
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規定計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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