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院三讀破壞金融關鍵設施最重關7年 危害國安加重
立法院會三讀通過強化金融關鍵基礎設施保護相關修法,以實體破壞或虛擬侵害核心資通系統設備功能正常運作,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危害國安加重。
為提升對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及其他重大設施的防護,以維護社會安定及國家安全,行政院會日前通過22項強化關鍵基礎設施保護法案,函請立法院審議。
22項修正法案包括電業法、天然氣事業法、石油管理法、水利法、自來水法、產業創新條例、民用航空法、商港法、氣象法、鐵路法、大眾捷運法、公路法、郵政法、醫療法、全民健康保險法、傳染病防治法、太空發展法、銀行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電信管理法、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共涉及8個主管部會。
立法院會三讀通過有關金融方面強化關鍵基礎設施保護相關修法,金管會主管的證券交易法、銀行法、期貨交易法;3項修法架構相同,均採取一致性處理方式,也都區分實體及虛擬行為態樣,並依危害程度在刑責上進行層級化處理。
金管會主委黃天牧日前於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時說,相關修法通過,預期效益可提升金融重要設施的安全防護規範,並嚇阻不法,有助金融市場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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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擴大遠距視訊審理 三讀通過家事事件法
立法院三讀通過《家事事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次修法範圍包括:一、擴大遠距視訊審理適用範圍。二、配合精神衛生法修法,規定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類型及管轄法院規定。
本次修正除了讓法院審理的方式更靈活有效率、有效運用司法資源外,也因應《精神衛生法》第五章之修正,增訂向法院聲請准許或延長強制住院、停止強制社區治療之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類型及管轄法院規定,以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關於司法近用權及司法院釋字第七○八、七一○號解釋關於憲法第八條人身自由保障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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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資反向一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虧損 金管會對壽險業者開罰
金管會對三○美邦人壽辦理金檢,發現三○壽投資反向一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反一ETF),在決策前評估、決策過程、執行管理、檢討停損等作業有缺失,金管會今天開罰新台幣480萬元。
金管會對三○壽辦理一般業務檢查,發現三○壽辦理反一ETF投資相關作業違反保險法相關法令規定,金管會認定,三○壽在資金運用、風險管理及人事管理等作業的內控制度均存在嚴重缺失。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udn.com/news/story/7239/7206188?list_ch2_index
四、發票誤轉供其他營業人使用者主動報備可免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購買之統一發票或稽徵機關配賦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不得轉供他人使用,違反前揭規定,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該局表示,總分支機構營業人或稅務代理人統一向發票代售點購買發票時,因一次購買多家營業人發票,較易發生誤用他人統一發票或誤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的情形。發票代售點於出售發票時會附上該營業人購買發票的字軌號碼,營業人於收到新購入的統一發票,應仔細核對其持有發票的字軌號碼與其統一發票購買明細表上的發票字軌號碼是否相符,以避免誤用其他營業人購買之發票,致自己所屬之發票誤轉供他人使用而被處罰。該局說明,倘已發生類此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稅籍所在地稽徵機關報備實際使用情形者,即可適用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2規定,免予處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自行檢視其開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與購買之字軌號碼是否有不符的情形,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稅籍所在地稽徵機關報備,可免予處罰,但1年內以3次為限。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3aa211b813cb4d32a2c0128b57547f15
五、內政部發布打炒房「吹哨者條款」 檢舉獎金最高1,000萬元
內政部正式發布《平均地權條例》子法之一的「吹哨者條款」,明定檢舉實名制,且若偽造事證將移送檢察機關;檢舉獎金比率為罰鍰30%,獎金上限為1,000萬元。
內政部4月預告平均地權條例相關子法,蒐集各界意見,其中「不動產銷售買賣與申報登錄資訊案件檢舉獎金及罰鍰提撥運用辦法」今日正式發布。
依據子法規定,檢舉採實名制,檢舉人須具名檢舉,若疑有冒名檢舉、偽造或變造具體事證或佐證資料,地方主管機關應移送檢察機關。
另外,檢舉案件以實收罰鍰總金額30%發給檢舉獎金,最高以1,000萬元為限。
針對檢舉人身分,則要求主管機關應予以保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提供複製或閱覽。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21/722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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