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法律時事新聞(1120527-1120602)
  2023-06-02

一、憲法訴訟法修法三讀 調整違憲失效判決效力規定

立法院三讀通過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憲法法庭宣告法規範違憲並溯及失效時之判決效力規定,以及調整法規範違憲並立即失效之效力規定,兼顧法安定性。
這次修法要旨包括增訂憲法法庭宣告法規範違憲溯及失效者之效力規定;調整憲法法庭判決諭知法規範違憲立即失效與溯及失效宣告效力之規範體系,並刪除現行法有關憲法法庭宣告法規範違憲且立即失效時,刑事以外確定裁判於違憲範圍內一律不得再予執行之規定。
司法院指出修正條文第59條,讓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之聲請要件更加明確化。另外,也修正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關於判決宣告法規範失效時之準用規定。
司法院強調,本次修正完備憲法法庭宣告法規範違憲且應失效之判決效力規定,實現實質正義,兼顧法安定性之維護,完備程序規定,完善保障人民之基本權。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305260318.aspx
 

二、國民教育法修正案三讀 校務會議須邀學生代表列席/促進國中小校園民主化 確保常態編班、正常教學

「國民教育法」施行四十四年以來,最大幅度的修正案在立法院三讀通過,重點包括校務會議將邀請學生代表列席會議。教育部預期修正案可提升一八○萬名國中及國小學生的受教權益,促使國中小校園民主化,確保常態編班及正常教學。
本次修法將原本有廿二條的國民教育法大修為六十二條,重點包括強化常態編班及教學正常化的監督機制;強化學生權益救濟制度保障;學校民主化機制提升,校長召開的校務會議應邀請學生列席;增訂不適任校長「防堵逸逃」條款,在調查期間禁止回任教師或申請退休;將長期任務編組的「黑」機關如特教中心、輔諮中心法制化;給學校更大的行政組織彈性,以因應少子化混齡編班等需求。
對於地方政府長期控管正式教師員額,涉及挪用教師人事費用,國教法也明文要求專款專用。基於教育權之保障,增列無國籍學生入學法源。
與學生權益相關的在學生救濟制度,三讀條文規定,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的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代為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得向學校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
三讀條文也增訂學校違反常態編班規定的處理,明定學校各年級應實施常態編班,為兼顧學生適性發展,得實施分組學習,其編班與分組學習、違反規定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準則訂定補充規定。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1585623
 

三、「礦業法」 三讀通過刪除「霸王條款」

「礦業法修正案」歷時6年全面翻修,立法院會完成三讀程序。修法重點包含,刪除「霸王條款」、要求業者補辦環評、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指引、落實資訊公開並保障公民參與、加強礦業管理及開採量管制、並新增回饋機制,以兼顧產業發展、環境永續發展與原住民權益等課題。
針對俗稱的「霸王條款」,三讀條文刪除主管機關依法駁回礦業權展限申請案的補償規定,並刪除礦業權者租用私有土地租金上限,以及刪除礦業權者提存地價、租金或補償後,得先行使用土地的規定。
為強化環境保護,三讀條文明定,針對未曾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且面積大於2公頃的原核定礦業用地,依其產量、區位分級,於ㄧ定期間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或提出因應對策;若在修法完成後一定時間內,未辦理、未通過或未依審查結論辦理者,最重將廢止礦業用地;並增訂環境維護計畫及礦場關閉計畫。
原住民族權益方面,三讀條文指出,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及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公告的海域,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等非營利目的而採取礦物,免申辦礦業權。
三讀條文亦規範,針對礦場位在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周邊一定範圍內的公有土地者,新申請礦業用地時,要求礦業權者依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辦理諮商同意;既有礦業用地未曾辦理原民諮商同意者,要求一次性辦理諮商同意,如未辦理將廢止礦業用地,未獲同意或過程延宕者,則要求停工。
另,本次修法也納入回饋機制,三讀條文增訂,提撥礦產權利金的一部分,作為回饋受礦業開發影響的鄰近居民的經費來源,至於回饋內容、計算方式、回饋對象及程序等相關事項,由主管機關(經濟部)定之。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314568
 

四、交付審判轉軌准許提起自訴 刑事訴訟法及其施行法三讀

立法院會三讀修正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在公訴與自訴雙軌併行基礎上,將交付審判制度轉型為「准許提起自訴」的換軌模式,強調法院的中立性,及深化當事人的程序保障。
三讀條文規範,告訴人不服刑事訴訟法第285條的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此外,准許提起自訴的聲請,於法院裁定前,得撤回之。
三讀條文規定,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的裁定,法院應以合議行之。法院認准許提起自訴的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應定相當期間,為准許提起自訴的裁定,並將正本送達於聲請人、檢察官及被告。
為提升當事人陳述意見權,三讀條文規定,法院為上述裁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予聲請人、代理人、檢察官、被告或辯護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的機會。
為維持法院中立性,避免外界疑慮及防止道德危險,三讀條文明定,參與准許提起自訴裁定的法官,不得參與其後自訴的審判。
此外,立法院會今天也三讀修正通過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7條之17條文,規定民國112年5月30日修正通過的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而未確定的聲請交付審判案件,其以後的訴訟程序,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終結之。但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tw.news.yahoo.com/%E5%88%91%E8%A8%B4%E6%B3%95%E4%B8%89%E8%AE%80-%E4%BA%A4%E4%BB%98%E5%AF%A9%E5%88%A4%E8%BD%89%E5%9E%8B%E7%82%BA%E5%87%86%E8%A8%B1%E6%8F%90%E8%B5%B7%E8%87%AA%E8%A8%B4%E6%A8%A1%E5%BC%8F-034855597.html
 
 

五、消防法修正案三讀》營業場所違消安 最高直接罰30萬

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這次共修正二十七條條文,是「消防法」公布三十七年來最大幅度的調整,包括營業場所違規可直接開罰、危險物品場所應遴用保安檢查員,並提高違規罰責,謊報火警等罰鍰額度提高至少三倍。
消防署說明,這次共修正二十七條條文,重點為強化消防安全管理,營業場所違反消防安全將直接開罰,同時要求液化石油氣容器零售業者,增設安全技術人員執行供氣安全檢查;危險物品場所遴用保安檢查員,強化場所自主防災;若石油煉製業發生災害,課予業者主動通報責任。
此次修法也全面提高違規罰責,如謊報火警、營業場所消防設備或防火管理不符規定、危險物品場所違規或規避妨礙消防檢查及火災調查等,罰鍰額度至少提升三倍。
 
消防署表示,以往營業場所消防安全設備等有故障或缺失,會先給予限期改善,未改善再予處罰,為強化營業場所負責人維護消防安全設備的責任,這次修法後不會再給予限期改善,只要檢查發現缺失就直接開罰,且罰鍰額度從原本六千元至五萬元,提高到二萬元至三十萬元。
消防署指出,由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從事消防安全設備工作的暫行人員制度,實施迄今已二十八年,預計三年後消防設備人員將達到規定人數五千人,暫行人員制度就達到落日條件。為使暫行人員有更充裕的緩衝期間,這次修法將落日期程調整為五年。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585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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