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服法修正上路 移工失聯雇主遞補等待期縮短為1至3個月
就業服務法修正條文產業雇主遞補新移工等待期縮短為3個月,家庭看護移工則縮短為1個月,且家庭看護移工與雇主合意轉換新雇主,原雇主可於1月後申請遞補。
勞動部說明就業服務法第58條修正條文在5月12日生效。移工行蹤不明,雇主依規定通報入出國機關及警察機關後,產業雇主可於行蹤不明發生日滿3個月後依規定申請遞補;家庭看護工雇主可於移工行蹤不明發生日滿1個月後依規定申請遞補。
勞動部也指出,若雇主與外籍家庭看護工合意轉換,經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逾1個月,仍未由新雇主接續聘僱,雇主自廢止聘僱許可函發文日滿1個月後,也可申請遞補新移工;並提醒符合申請資格的雇主最晚應在得申請遞補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
勞動部提醒,雇主如與外籍家庭看護工合意轉換雇主,並經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在移工未出國或尚未由新雇主接續聘僱之前,移工生活照顧及安排移工依期限出國等責任,原雇主仍須負擔;原雇主若未辦理手續安排移工遵期出國,將會違反「就業服務法」,可處以罰鍰及不予許可及廢止聘僱許可等處分。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www.cna.com.tw/news/ahel/202305120190.aspx
二、立法院三讀通過 明定同性配偶能共同收養子女
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同婚專法),通過該法修正案,明定同性配偶也能共同收養子女,或由一方單獨收養他方子女。
現行同婚專法第20條規定,同性婚姻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的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本次修法則改為,同性婚姻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的子女或「共同收養」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的規定。。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udn.com/news/story/7314/7167752
三、立院三讀 企業洩個資 最高罰1500萬
個資外洩案件頻傳,立法院三讀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案」,針對非公務機關(即企業)未善盡安全維護義務洩漏個資,將罰鍰提高到新台幣兩萬元以上兩百萬元以下,對限期未改正或情節重大者,上修罰鍰為十五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
為解決目前個資法分散式管理下的實務監管問題,並因應憲法法庭去年做成憲判字十三號判決設置獨立監督機制,以及國家人權行動計畫設置隱私專責機關要求,三讀條文增訂,「個資法」主管機關為「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專責處理個資保護事項。
關於罰則部份,三讀條文明定,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未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導致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將處以兩萬元至兩百萬元罰鍰,並限期改正;若限期未改正或情節重大,將處以十五萬元至一千五百萬元罰鍰,屆期未改正者將採按次處罰。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583420
四、打詐修法立院三讀通過 私刑拘禁凌虐最重關7年
法務部擬具刑法第302條之1、第303條及第339條之4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審查,經行政院、司法院於四月二十日函請立法院審議,立法院於5月16日日通過上開修正草案,完成修法後,將使打擊詐欺之法制面更臻完備,藉由執法機關強力打擊詐欺作為,俾能有效遏止詐欺集團犯行。
詐騙犯罪氾濫猖獗,為國人所不容,且從詐騙財產犯罪,質變為暴力性犯罪,並朝科技化、集團化、組織化等結構性犯罪發展,包括政府高層、司法機關亦高度重視。若干不肖人士為取得收受詐欺款項之帳戶,甚至囚禁、凌虐提供帳戶者,引發國人譁然及社會震驚。法務部指出,詐騙集團會以製作深偽影像及聲音方式行詐,亦有加重處罰之必要,法務部對此極為重視,為精準打擊詐欺犯罪,除強化跨部會、跨機關、跨領域之橫向聯繫、積極統合執法單位查緝詐欺外,法規範面更需與時俱進,以因應詐欺犯罪型態之改變。有鑑於此,法務部積極推動刑法修正,以「擴大處罰」、「加重罪責」為核心,強化規範密度,完整評價罪質、惡性及行為之實害性,並周延保護民眾之人身、自由及財產法益。
法務部表示本次修法將能強化打擊詐欺犯罪之力道,有效抑制詐騙集團之囂張橫行。法務部所屬執法機關將賡續落實「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各項策進作為,全面查辦相關案件,嚴懲速辦、從重求刑,以展現打擊詐欺犯罪決心,並守護國人安全。。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tw.sports.yahoo.com/news/%E6%89%93%E8%A9%90%E4%BF%AE%E6%B3%95%E7%AB%8B%E9%99%A2%E4%B8%89%E8%AE%80%E9%80%9A%E9%81%8E-%E7%A7%81%E5%88%91%E6%8B%98%E7%A6%81%E5%87%8C%E8%99%90%E6%9C%80%E9%87%8D%E9%97%9C7%E5%B9%B4-044825408.html
五、《公務人員陞遷法》修正通過 涉酒駕及性騷1年內不能陞遷
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公務人員陞遷法》部分條文,重點包括將公務人員陞遷由「資績並重」修正為依「功績原則」辦理、刪除任現職不滿1年不得陞任規定,以及未來只要涉及酒駕及性騷被記過處分者,1年內不能陞遷。
為了讓公務人員獲得合理陞遷,《公務人員陞遷法》修正部分條文,強化功績導向之陞遷制度,各機關得視業務性質,對具有重大殊榮、工作表現及特定語言能力者,於陞任評分時酌予加分。
另一個受矚目的焦點,是落實杜絕酒駕及性騷擾或跟蹤騷擾行為,因此修正案增訂最近1年有以上不當行為而遭記過1次以上,不得辦理陞任。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tw.stock.yahoo.com/news/%E5%85%AC%E5%8B%99%E4%BA%BA%E5%93%A1%E9%99%9E%E9%81%B7%E6%B3%95-%E4%BF%AE%E6%AD%A3%E9%80%9A%E9%81%8E-%E6%B6%89%E9%85%92%E9%A7%95%E5%8F%8A%E6%80%A7%E9%A8%B71%E5%B9%B4%E5%85%A7%E4%B8%8D%E8%83%BD%E9%99%9E%E9%81%B7-031625793.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