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嚴懲黃牛」修法過了! 賣黃牛票最重罰50倍、關3年
國內外當紅歌手演唱會一票難求,更常遇到「黃牛」搜刮門票後大敲粉絲竹槓,讓民怨高騰。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嚴禁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價格或定價販售,違者最高可處50倍罰鍰。而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等相關設備購、取票者,例如使用掃(搶)票機器人等,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考量以高價轉售藝文表演票券謀取暴利之行為,已嚴重侵害消費者以合理價格參與藝文活動之權益;而現行之社會秩序維護法雖有對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行為之行政罰,惟罰則過輕,難以遏止藝文表演票券黃牛暴利行為。因此,針對藝文表演票券加價出售獲取利益之行為明定處以罰鍰。
而現在藝文表演票券多透過網路平台銷售,黄牛常利用蒐集他人身分證號、隨機身分產生器或大量登錄假帳號等購票或以外掛程式,如掃票機器人大量購買票券,影響一般民眾公平機會購票權益。惟以電腦程式購票,以不正方式增加購票速度,類似以詐欺方式干擾售票系統快速搶票、規避購票上限,已構成擾亂購票市場秩序,侵害一般民眾公平取得票券之機會。因此修法後也做規範,並將祭出刑罰。此外,設置檢舉制度,給予吹哨者檢舉獎金,民間一起抓黃牛。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299257
二、《社會福利基本法三讀通過 確立我國社會福利基本方針
立法院三讀通過社會福利基本法,全文31條,主要確立我國社會福利基本方針,健全社會福利體制及保障國民社會福利之基本權利,衛生福利部對於長期關注本法制定之立法委員、民間團體、縣市政府及相關部會等,表示感謝。
有關社會福利定義及範圍,依社會福利基本法第2條規定,是指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津貼、福利服務、醫療保健、國民就業及社會住宅的福利事項。而社會福利的基本方針,以保障國民適足生活,尊重個人尊嚴,發展個人潛能,促進社會參與,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為宗旨。且社會福利應本於社會包容、城鄉均衡及永續發展的原則,並兼顧家庭及社會責任,以預防、減緩社會問題,促進國民福祉為目標。
衛生福利部表示,本次立法係因應經濟及環境變遷,結合民間資源提供多元化服務,貼近國民對社會福利的需求,從社會福利內涵、提供方式、資源布建、民間參與、社會責任、福利權等面向,訂定一套社會福利共通性規範,提升政府對社會福利的重視,落實社會福利事項,促進公私夥伴關係及社會福利事業永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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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食品公司與量販店結合案 公平會:附負擔許可結合
各界關切的統○企業公司與家○福公司結合案,公平會發布新聞稿,提到5月3日委員會議通過,不禁止其結合,但附加負擔,以確保結合後「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
公平會表示,企業結合是兩面刃,一方面可提升經營績效、有效共享資源及增加競爭力;另一方面,如果是大型企業之結合,也可能會產生市場競爭的疑慮或不利影響,所以公平會都會審慎把關。
考量統○企業公司併購家○福公司案,對於民生消費、供貨商及其他流通同業影響重大,公平會於受理後,就著手進行審查程序,除詢問零售通路同業之關切面向外,並邀集上游供貨商所屬相關公(協)會、學者專家、產業主管機關及消費者保護主管機關充分討論,以廣納各界意見。
統○企業公司表示其與家○福公司結合未改變既有市場結構,且可穩定家○福公司之經營,維持企業文化,保障員工及消費者權益,該公司並提出多項承諾以促進整體經濟利益。
但供貨商、零售通路同業及各界對於本案仍有相關疑慮,如結合後參與結合事業的零售通路更為完整,市場將更趨集中、統○企業公司在上游食品製造產業的重要地位會影響下游其他零售通路同業之經營,及中小型的供貨商是否在交易上處於更不利的地位等。
公平會進一步表示,針對上述疑慮,均已審慎評估詳加分析。
公平會另外指出,統一企業公司在申報結合的程序中,主動提出保障中小型供貨商權益之強化措施,並承諾多元進口商品經營方式、支持公益活動、支持有機商品與生態農法商品等,有益於整體經濟利益,公平會希望此一結合,也能帶給業者、消費者、社會大眾多贏的綜效。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udn.com/news/story/7238/7145312
四、《海汙法》三讀大修法 汙染海洋可重罰1億元
立法院順利三讀《海洋汙染防治法》修正草案,為抑止海洋汙染加劇,《海洋汙染防治法》全面性的修法, 從事油輸送、海域工程、海洋棄置或其他可能造成海洋污染之行為者,罰鍰從原本最高150萬元,大幅提升至,可處100萬元以上、最重1億元以下罰鍰。
《海洋汙染防治法》這次的修正範圍,涵蓋設置海污基金、強化污染的管理、全面提升罰則、建立吹哨者制度、即時接軌國際等5大主軸,現行條文共61條,全案修正後共69條,是修法新增及修正條多達65條的「大修法」。
增訂徵收「海洋污染防治費」,並明定設立「海洋污染防治基金」,未來中央主管機關,應向經許可從事海洋棄置者、在我國潮間帶、內水、領海範圍內接收、運輸原油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物質的進口業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從事海域工程或利用海洋設施者等,徵收「海洋污染防治費」,作為「海洋污染防治基金」的來源。
罰則方面也大幅調高,若未經許可而排放廢(污)水於與海域相鄰接或其向外一公里海域,包含地質公園、自然保護區、國家級重要濕地、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水產動植物保育區等,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若未經許可從事油輸送、海域工程、海洋棄置或其他可能造成海洋污染的行為者,可處1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鍰;未依規定協助處理緊急汙染事件者,罰鍰金額也提高至50萬元到5000萬元。
此外,違反有關海洋棄置程序或許可規定,以及在非指定區域實施海洋棄置,罰鍰提升至最高3000萬元;未來船舶隨意棄置廢(汙)水、廢棄物、油等物質、物品於海洋,也將視規模開罰3萬元至3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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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原始網址: https://newtalk.tw/news/view/2023-05-12/870821
五、立院三讀修正商標法 新增加速審查機制
立法院會三讀通過修正商標法部分條文,新增商標註冊申請案加速審查機制;申請人可以敘明事實及理由,申請加速審查,繳納加速審查費後,商標註冊審查期有望從平均7個月縮至2個月內。
三讀通過的修正條文規範,申請商標註冊及其他程序事項,得委任代理人辦理;商標代理人應經商標專責機關舉辦的商標專業能力認證考試及格,或曾從事一定期間的商標審查工作,並申請登錄及每年完成在職訓練,始得執行商標代理業務。
因應商業主體於市場經營相關商品或服務業務的實際需求,完備充任商標代理人的資格條件,這次修法也增訂商標註冊申請人適格主體,「申請人」為自然人、法人、合夥組織、依法設立的非法人團體或依商業登記法登記的商業,而欲從事其所指定商品或服務的業務者。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日前審查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時,多位立委質詢關切商標案申請量持續增加,每年約有10萬件,但目前平均審查期間近7個月,支持參照外國立法例,增訂商標註冊申請案加速審查機制。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長廖承威回應,目前申請案平均審查期間約7個月,未來規範加速審查盼能在2個月之內完成。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tw.stock.yahoo.com/news/%E7%AB%8B%E9%99%A2%E4%B8%89%E8%AE%80%E4%BF%AE%E6%AD%A3%E5%95%86%E6%A8%99%E6%B3%95-%E6%96%B0%E5%A2%9E%E5%8A%A0%E9%80%9F%E5%AF%A9%E6%9F%A5%E6%A9%9F%E5%88%B6-021103205.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