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院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 強化道路交通安全
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共34條,修正內容涵蓋「速度管理」、「駕駛人管理」、「車輛管理」3大面向,包括「提高未停讓行人罰責」、「通盤檢討違規記點制度」、「提高無照駕駛罰則」、「加重危險駕駛罰則」四大核心,強化停讓保護行人。其中「提高未停讓行人罰責」部分,擴大未停讓罰責適用範圍,增訂明確行人可通行之交岔路口(未劃設行人穿越道)均納入;未停讓罰鍰上限由新台幣3,600元提高至6,000元;致人受傷或死亡罰鍰加倍,並處吊扣(銷)駕駛執照處罰。交通部表示,將儘速與相關單位研商完成施行準備作業,報請行政院核定施行日期。
交通部發布新聞稿指出,這次修法除了加重嚴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違規行為之相關罰責及保障行人安全外,修正案中將違規記點及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授權子法規定,為道路交通管理之重大變革,可提升相關處罰規定因應交通安全維護之時效性,避免駕駛人經常性違規,促使其心生警惕保持良好駕駛行為,並可即時導正違規駕駛人交通安全觀念與駕駛行為,將有助不適任駕駛人退場,提升道路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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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揪市場禿鷹!《證交法》修法三讀 股東持股5%須申報
立法院會三讀通過《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根據修法內容,股東如大量持股須申報及公告,門檻由現行10%修正為5%,並給予1年緩衝期。另外,也將證券商、證券服務事業及相關機構的違規罰鍰上限提高到600萬元。
為符合國際趨勢、強化證券商等機構的法令遵循以及健全資本市場發展,行政院去年12月通過金管會擬具「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78條之1、第183條條文修正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三讀通過。
根據通過條文,將持股申報及公告門檻由現行10%調降為5%,並給予1年緩衝期此外,為強化證券商、證券服務業及相關機構的法令遵循,三讀通過條文也將違規罰鍰下限由24萬元提升至30萬元、上限由480萬元調高為600萬元。
此次修法將大量持股申報及公告門檻由現行10%降到5%,並設定一年緩衝期,讓投資人有時間因應,大家都知道國際上主要國家申報門檻都是5%,這次將門檻調整至國際標準,不僅讓台灣跟國際接軌,也讓公司股權結構更為透明,防止隱形禿鷹形成、造成市場動盪,相信能夠健全我國資本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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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事訴訟法修正三讀/聲請回復原狀等期間 延為10日
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聲請回復原狀及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處分(準抗告)期間,由現行的五日,均延長為十日,確保聲請人得以充分行使權利;並配合增訂「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七條之十五條文,以利實務運作。
立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六日併案審查「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及第四一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當時說明,這項修法是為使訴訟當事人聲請救濟時間更為充分。
法務部政務次長蔡碧仲亦指出,現行「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五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聲請回復原狀期間為五日,相較於「民事訴訟法」第一六四條第一項所定聲請回復原狀期間十日,應屬過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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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服役10年以上死亡 遺族比照退除役官兵遺眷照顧
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兵役法第44條條文修正案」,增訂服現役10年以上死亡之官兵遺族,得比照國軍退除役官兵遺眷照顧,並增訂排除因酒駕、施用毒品、犯罪自殺或從事其他違法行為致死者不適用;而在本法修正施行前,已服現役10年以上死亡者的遺族亦適用此規定。
三讀法案增訂,服現役10年以上死亡者之遺族,比照國軍退除役官兵遺眷,由政府依相關法令妥善照顧。此外,增訂排除因酒駕、施用毒品、犯罪自殺或從事其他違法行為致死者不適用,以及本法修正施行前,已服現役10年以上死亡者之遺族亦適用此規定。
此外,立法院院會也通過附帶決議,有關「兵役法」第44條修正部分,服役4至9年第二類退除役官兵是否列入,請國防部、退輔會及衛福部研議,列入下次修法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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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配合病患強制住院新制 司法院修正家事事件法
司法院18日召開第206次院會,通過「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96條、第185條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包括:(1)增列適用家事事件法之事件類型,統一定名為「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列為須經法院許可的丁類事件;(2)明定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專屬司法院指定的法院管轄;(3)參審員參與審理的家事事件,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再審事由規定。
司法院表示,本次修正是因應「精神衛生法」2022年12月14日修正公布,除現行法規定的「停止緊急安置」或「停止強制住院」事件外,對於嚴重病人的其他保護安置事件,諸如:聲請或延長強制住院、停止強制社區治療事件等,亦均改為向法院聲請許可,故於家事事件法中配合增列事件類型,並將上述事件統稱為「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歸為須經法院許可的「丁類事件」(第3條)。
司法院指出,精神衛生法考量嚴重病人的保護安置事件,改採專家參審模式,為有效運用司法資源,妥適維護嚴重病人權益,該類事件的管轄,宜由司法院視各法院轄內,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的精神醫療機構數量、相關專業人力及資源(含參審員)、嚴重病人人數或案件量、遠距審理視訊設備普及性、地理環境(含交通、人民使用法院之便利性等)、國家財政等因素調整,故明定此類事件專屬司法院指定的法院管轄(第185條)。
司法院強調,因應專家參審的合議庭,本次修正草案也明定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4款、第7款及第2項的「再審事由」,於參審員參與審理的家事事件準用之,以臻明確(第9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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