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房擺不平?若法院這樣判 免贈與稅
很多子女會為了父母留下的房產吵上法院。財政部表示,爰法院判決分割不動產,無論就原物分配是否併判金錢補償,均不生贈與稅問題。
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依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3247號民事判例及相關判決意旨,除應斟酌各共有人利害關係及共有物性質,尚應斟酌共有物之價格、分割前使用狀態、經濟效用、分得部分的利用價值及全體共有人利益等,本諸職權公平決,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
財政部提醒,有關法院判決分割不動產涉金錢補償部分,倘應受補償人嗣未收取補償金,逕免除補償義務人原應交付補償金之義務,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應課徵贈與稅。
如應受補償人倘於收取補償金前死亡,依同法第1條及第4條第1項規定,該補償金債權應列入其遺產申報遺產稅;至於補償義務人倘於交付補償金前死亡,依同法第17條第1項第9款規定,該尚未交付的補償金,得列報為其生前未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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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打小孩行不行?」修《民法》懲戒權引家長恐慌 法務部一次講清楚
法務部日前上網公告修正《民法》父母懲戒權規定,雖然仍在蒐集意見階段,卻導致不少家長擔心「再也不能打罵小孩」。法務部解釋父母依然可管教小孩,但必須因應人權趨勢拉掉不合時宜的「懲戒」字眼,也不能對小孩濫用暴力。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司長鍾瑞蘭今天下午也出面一次講清楚修法歷程,除說明修法理由,也強調法務部和衛生福利部分開修法,不會沒有配套措施就輕率上路。
現行《民法》第1085條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該項條文讓父母得以「適度」責罵或責打小孩。法務部3月14日上網公告修正草案,將條文改為「父母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應考量子女之年齡及發展程度,尊重子女之人格,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
鍾瑞蘭強調,「父母對子女仍有教養的權利,只是不能採取暴力行為。」,《民法》第1085條雖出現「懲戒」兩個字,但法務部做為主管機關,並不能認同父母依這項條文對子女施加暴力行為,但實務上,的確有父母在打官司過程中主張這個條文。她說,在《兒童權利公約》(CRC)的整個相關討論中,出現了調整《民法》的聲音,以及希望檢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但法務部會修法,除了聽取《兒童權利公約》的規定和監察院評估意見以外,有部分原因是,在《兒童權利公約》第2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分工會議決議要求「全面檢視法規清單」,當時要求法務部負責研修《民法》,衛生福利部則研修《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衛福部將比照CRC例示的不當對待行為,將「身心虐待」做更細緻的區分。
至於修正法條要求「不可以對子女有身心暴力行為」,讓家長狐疑到底能不能打小孩?
何謂「身心暴力」?鍾瑞蘭解釋,這部分會銜接衛福部檢討修正《兒少法》的內容。衛福部對「身心暴力」的認定是,「精神暴力」指心理虐待、精神淩辱、辱駡、情感淩辱或忽視等,例如恐嚇、威脅、蔑視、孤立等。「人身暴力」包括所有體罰和其他形式的酷刑,殘忍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來自成人和其他兒童的人身欺凌,例如徒手或持器具毆打、捏掐、打耳光、拉扯頭髮或踹踢。
她說,衛福部要修正身心虐待的狀況,爾後應會做更細緻的規定。法務部只會修正原則,至於具體樣態,會由衛福部依其專業及個案進行評估、認定,而且此修正案不可能在沒有配套措施下就通過。法務部官網的預告修法,也是希望聽大家的意見,眾開講平台也有,歡迎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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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銀行辦理購屋貸款業務缺失 金管會開罰 150 萬
針對炒房團,金管會在對銀行授信啟動專案金檢後,對3家銀行授信缺失做出處分,其中發現○○銀行及○○銀行辦理自然人購屋貸款,未落實認識客戶及客戶身分持續審查作業及未完善建立或未落實執行帳戶及交易持續監控機制,違反洗錢防制法,2家各開罰新台幣150萬元,另○○銀行綜合考量其缺失情節及缺失態樣,依銀行法核處糾正。
金管會之前針對10家本國銀行、7家信合社、3家票券公司進行專案金檢,並在今日公布金檢結果及裁罰。銀行局表示,主要針對有疑慮貸款戶,約2、30戶進行檢查,雖然目前為止,相關授信都沒有違約情況,但發現銀行辦理房貸授信過程,沒做好相關把關作業,有洗錢防治缺失,其中○○銀行及○○銀行對進件來源通路媒體有負面報導者未納入觀察名單,進件來源控管不當,對借戶所得來源未確實查證其收入真實性,未審慎評估其資力及繳息還款能力。
此外,兩家銀行對於借戶部分購屋資金由他人提供資金存入借戶存款帳戶,再匯予賣方,銀行也未檢視借戶購屋自備款來源的合理性。同時,對於貸後資金有由代書或第三人代理多名借戶提領現金,而發生金流斷點的情事,銀行也未發現及查明貸後資金由第三人代理匯款至代理人他行帳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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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防範我國植物種苗非法輸出入、強化農業競爭力 政院通過「植物品種及種苗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為防範我國培育的植物種苗非法外流或回銷國內,並強化我國農業競爭力及促進轉型升級,行政院會通過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擬具的「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51條、第53條之1、第55條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本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強化種苗管制,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輸出入種苗、種苗之收穫物或其直接加工物之情形,並明確規範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修正條文第51條)
二、增訂違反第51條第2項公告禁止輸出入種苗、種苗之收穫物或其直接加工物者之刑罰、違法輸出入之物沒收及法人併罰規定。(修正條文第53條之1)
三、修正違反第51條第2項限制輸出入公告之處罰要件及沒入之執行彈性。(修正條文第5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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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菸害防制新法上路 電子煙、加熱菸禁賣禁用
菸害防制法修正案已於2月15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行政院訂於(22日)施行。衛福部長薛瑞元表示,本次修法重點在於全面禁止電子煙,而尚未通過健康風險評估的加熱菸也不准販售使用,「今天就要開始取締!」根據菸害防制法新規,民眾若使用上述違法菸品,可處以2000元至1萬元罰鍰。
衛福部國民健康署宣示中央與地方即刻查處違法產品,請民眾及業者避免觸法。本法修正兩大重點包括:(1) 全面禁止電子煙之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及使用 (2) 公告指定菸品(含加熱菸)業者於製造、輸入前應向衛生福利部申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通過後始得製造、輸入、販售;使用指定菸品時的必要組合元件也必須一併送審。
配合菸害防制法新法上路,國健署今天同步公告「指定式菸品健康風險評估審查辦法」,並將加熱菸列為指定菸品。薛瑞元強調,無論是電子煙,或是尚未完成健康風險評估的加熱菸,都是法律不容許販售、行銷、使用的產品,這些都是違法行為,「今天新法上路,今天就要開始取締!」
國健署提醒,菸害防制法新法上路加重罰責,包括:製造、輸入類菸品或未經核定之指定菸品,最高處5000萬元罰鍰;販賣、展示類菸品或未經核定之指定菸品,最高處100萬元罰鍰;使用電子煙之類菸品或未經健康風險評估之指定菸品(如加熱菸),處以2000元至1萬元罰鍰。
薛瑞元強調,電子煙內容物未知,造成身體傷害的案例所在多有,所以必須嚴禁;「加熱菸可以協助戒菸」的訊息則是完全錯誤,只會戕害身體,所以必須嚴加管制。他呼籲民眾不要再相信這些訊息,也希望任何廠商不要再去傳遞錯誤訊息,這些也是需要去稽查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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