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裁定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217號
  2023-03-03
裁定日期:112年3月2日
主  文:
民意代表受託於議場外對行政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人員為關說、
請託或施壓等行為,實質上係運用其職務或身分地位之影響力,
使該管承辦人員為積極之行為或消極不為行為,如形式上又具公
務活動之性質者,即與其職務具有密切關連,該當於貪污治罪條
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公務員職務受賄罪之職務上之行為。
民意代表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2條之規定,該當貪污
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圖利罪所稱之「違背法律」。
【上一則】 【回列表頁】 【下一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