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法律時事新聞(1120218-1120224)
  2023-02-24

一、疫後特別條例通過 國發會:10面向打造經濟與社會韌性

立法院三讀通過攸關全民發現金的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國發會表示,將十面向打造韌性經濟與社會。
國發會指出,十面向包括:1.挹注健保、勞保基金及台電2.減輕居住負擔及提高居住品質3.擴大公共運輸補貼,減輕通勤族群交通負擔4.加強照顧弱勢族群及提供關懷服務5.推動產業及中小企業升級轉型。6.加速擴大吸引國際觀光客7.強化農業基礎設施,照顧農漁民權益8.減輕就學貸款人之負擔9.擴大藝文消費及振興藝文產業10.普發現金新臺幣6,000元。
國發會表示,該特別條例將充分運用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稅課收入實徵數大於預算數約新台幣3,800億元額度,透過適度擴大財政支出,以全面強化台灣整體經濟、社會韌性及應變能力,並讓經濟成果與全民共享,達成「減輕人民負擔、穩定民生物價、調整產業體質、維持經濟動能」等四大目標。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udn.com/news/story/7238/6986488
 

二、網路賣家稅籍登記新制上路 國稅局釐清三大誤區

2023年起透過網路或其他電子通路進行網路銷售,稅籍應登記項目新制上路,南區國稅局盤點三大容易遭誤解的事項,釐清實務上常見的誤解。
從今年元旦起,只要透過網路或 APP 等電子通路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其稅籍應登記項目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同時要在網路銷售頁面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而根據南區國稅局觀察,在新制上路後,發現業者在稅籍登記項目新制上經常出現三大類的誤解,包括:「誤解只要是事網路銷售,都適用新制規定」、「誤以為申請稅籍設立,可事後申請變更登記」,以及「誤以為應依新制申請變更者,有 4 個月輔導期可免罰」。
首先是誤以為只要是網路銷售,都適用新制規定。
第二、誤以為申請稅籍設立,不必在設立時依新制規定辦理,可事後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誤會應依新制規定申請變更稅籍登記者,都有 4 個月輔導期免罰規定適用。
南國國稅局表示今年 1 月 1 日以後辦妥稅籍設立登記並在之後才從事網路銷售,或是在去年 12 月 31 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在今年 1 月 1 日後才從事網路銷售者,應該在開始從事網路銷售之日起 15 日內,依新制規定申請變更登記,不適用輔導期免罰規定。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tw.news.yahoo.com/%E7%B6%B2%E8%B7%AF%E8%B3%A3%E5%AE%B6%E7%A8%85%E7%B1%8D%E7%99%BB%E8%A8%98%E6%96%B0%E5%88%B6%E4%B8%8A%E8%B7%AF-%E5%9C%8B%E7%A8%85%E5%B1%80%E9%87%90%E6%B8%85%E4%B8%89%E5%A4%A7%E8%AA%A4%E5%8D%80-135656355.html
 

三、網購或電視購物買賣條件符合鑑賞期退貨解約規定者,實體發票「可緩寄但不可緩開」

疫情讓消費型態轉變,宅經濟持續升溫,經營網購或電視購物之營業人,如適用可於鑑賞期過後再寄送統一發票給買受人的特別規定者,請注意仍應於發貨或預收貨款時先行開立發票,避免因未依限開立發票,造成違章漏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銷售貨物,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除發貨前已收取的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外,原則上應於發貨時開立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網路購物或電視購物等特種買賣,因無法先行確認商品是否符合購買需求,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第19條特別賦予7天鑑賞期的保護,消費者可直接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方式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因此特別規定,買賣條件符合消保法規定的特種買賣,且已藉網路或電視購物中明白揭示者,發貨時所開立的發票,可於鑑賞期過後再寄發給買受人。
如果是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於網路銷售貨物並開立雲端發票時,除仍應於發貨或收款時開立外,只須將發票資訊及買受人載具識別資訊,於開立後48小時內上傳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使買受人得以在該平台查詢、接收上開資訊,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規定,就視為已將發票交付給買受人,不會有上述發票寄送的問題。但營業人如因買受人沒有使用載具,未開立雲端發票,而是選擇列印出紙本電子發票證明聯,則仍可適用鑑賞期過後寄送發票的特別規定。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a33f21f3f05148b586e19153d14c7a42
 

四、投保薪資定期檢視調整,勞工給付權益保障完整

為確保勞工發生事故可得到適足的保險給付,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提醒各投保單位應覈實申報所屬員工之勞工保險(下稱勞保)、就業保險(下稱就保)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下稱職保)月投保薪資,且定期檢視及適時調整,以保障勞工權益並避免受罰。
依規定,勞保、就保及職保月投保薪資應由投保單位按所屬員工的月薪資總額,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之等級覈實申報。至關於月薪資總額範圍,只要是員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舉凡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的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的經常性給與,例如:加班費、職務津貼、全勤獎金、員工特休未休工資、員工因工作達成預定目標之績效獎金、業績獎金等,均屬工作報酬,都應計入當月的月薪資總額。
投保單位如未依規定覈實申報員工投保薪資,經勞保局查證屬實,將依規定核處罰鍰,如造成員工給付損失,亦應由單位負賠償責任。因此,勞保局呼籲各投保單位應定期檢視員工薪資,如有變動務必依規定覈實申報調整,以善盡雇主責任並維護員工權益。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www.mol.gov.tw/1607/1632/1633/57834/post
 

五、海外停復保修法 擬限身分別

健保海外停復保制度即將調整,由於先前大法官釋憲認為,海外停復保沒有直接法律授權,衛福部正在檢討修改健保法。衛長薛瑞元指出,要維持該制度否仍在討論,如2年內未完成修法,過渡期有配套措施保障民眾權益。據悉,衛福部傾向朝修法努力,一旦修法將只保留因公出國、遠洋漁船工作者等部分特定身分的人才可適用海外停復保機制。
依目前健保停復保規定,我國國人出國超過辦理可以持續加保或是辦理停保、復保;而民眾若是出國超過2年、遭到移籍則會被退保,退保後返台恢復國籍後可重新加保,但必須等待6個月。
憲法法庭在2022年底判決認為,健保以施行細則規定出國停復保制度一事雖然不違憲,但必須有法律明確授權,現行作法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此判決公告滿屆滿2年後將失去效力。因此衛福部研擬將相關規定納入健保法母法中修法,惟此事爭議較大,難形成共識。
薛瑞元說,海外停復保是有爭議的議題,修法結果難以預測。如果兩年內沒有完成修法,過渡期必須要有配套措施,才能保障民眾權益。」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230223000154-260202?chd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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