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法律時事新聞(1120211-1120217)
  2023-02-17

一、確定判決後因「免刑」聲請再審 憲法法庭:應包括「減輕或免除其刑」

憲法法庭做出112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除「免除其刑」法律規定外,也應包括「減輕或免除其刑」法律規定在內,才不違反憲法平等權。
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有罪之判決確定後,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憲法法庭做出112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所稱「應受…免刑」之依據,除「免除其刑」之法律規定外,亦應包括「減輕或免除其刑」之法律規定在內,始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無違。
判決表示,聲請人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30日內,就本判決所涉之個別原因案件,得依本判決意旨,依法定程序向再審之該管法院聲請再審。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302100190.aspx
 

二、以被繼承人所遺上市櫃股票抵繳遺產稅之限額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新臺幣(下同)30萬元以上,且納稅義務人繳納現金確有困難時,可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遺產中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抵繳遺產稅,惟抵繳之稅額,須比較申請抵繳日之收盤價與被繼承人死亡日收盤價之高低情形而定。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申請以被繼承人所遺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抵繳遺產稅,該股票除於申請抵繳日之收盤價較死亡日高者得全額抵繳外,應按比例抵繳,並以下列公式計算之金額為抵繳上限:〔繼承之上市或上櫃股票得抵繳遺產稅之限額=應納遺產稅額 ×(申請抵繳之上市或上櫃股票價值/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請實物抵繳時,如無法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於納稅期限內提出申請,以免逾期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d510a0a3e99f4dfc9e58c6c2e51d2bdf
 

三、提高農民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金額至 24000元

本次農保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包括:
一、為鼓勵年輕人投入農業生產,並促使老年農民安心退休離農,以活絡農地利用,修正使農保被保險人於年滿65歲且加保年資累計達15年以上,將所有農地全部委由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協助辦理移轉或出租,致未繼續實際從事農業工作,得繼續參加農保。
二、本次將農保之月投保金額定為2萬400元,保險費率定為2.55%,並建立月投保金額及保險費率之調整機制,由中央主管機關參考農保收支情形、勞工每月基本工資、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政府財政狀況等擬訂,報行政院核定,以適度反映基本工資及物價指數成長情形。
三、農保之被保險人於請領農保保險給付時,如有欠繳農民職災保險保險費或滯納金時,在繳清保險費及滯納金前,保險人應暫行拒絕給付。
四、農保生育給付標準由2個月修正為3個月,金額由2萬400元提高為6萬1,200元。農保被保險人若同時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20條第2項與農保生育給付請領條件之情形時,應擇一請領保險給付。
五、本次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新申請參加農保者,視為一併申請參加農民職災保險,以強化農民職業安全保障。
六、增訂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農委會強調,本次調高月投保金額,農民計費及給付之資訊系統須配合調整,故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將由行政院定之,目前該會刻正與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積極籌備各項準備工作,以期農保條例能儘速上路。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www.iahli.nat.gov.tw/view.php?theme=web_structure&id=822
 

四、加速減碳、徵收碳費 修正氣候變遷因應法

為了台灣2050年淨零排放目標落地,立法院三讀通過《氣候變遷因應法》,將2050淨零排放目標入法,並正式啟動碳費徵收機制。
《氣候變遷因應法》五大修法重點
一、2050淨零入法,部會權責確立
為了讓淨零排放不再僅有宣示,而是提升到法律規範,展現落實的決心,第4條明確將2050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目標入法;後續也將比照國際做法,以5年一期方式研訂階段管制目標來逐步落實。
二、蘿蔔棒子並行,排碳大戶將開徵碳費
排碳大戶最關注的碳費徵收機制,接下來環保署將對企業的「排放源」徵收碳費,預計2024年針對年排碳量逾2.5萬公噸、共287家排碳大戶開徵碳費。
三、設溫室氣體管理基金,投入減量、低碳技術
三讀通過中央主管機關應成立「溫室氣體管理基金」,管理徵收的碳費、企業代金、排放交易制度的拍賣或配售所得等收入。
四、訂定公正轉型條款,保障原民、勞工等權益
在推動淨零轉型的過程中,針對受影響的產業、地區、勞工、消費者及原住民,需提出公正轉型(Just Transition)的行動方案,並明定由國發會負責。
五、新增氣候調適專章,定期公開氣候變遷科學報告
為緩和氣候變遷所造成衝擊或損害,本次修法新增「氣候變遷調適」專章。以科學為基礎、檢視現有資料、推估未來可能的氣候變遷風險,提升國家整體因應氣候變遷基礎能力。
同時強化科研接軌,由中央主管機關、中央科技主管機關與氣象主管機關,進行氣候變遷科學及衝擊調適研究發展,定期公開氣候變遷科學報告,有助各級政府藉此規劃早期預警機制及系統監測。
整體來看,從國發會去年公布「2050年淨零排放路徑」、今年初公布2030年減碳目標,到正式三讀通過《氣候變遷因應法》, 是台灣首次以30年尺度來規劃國家政策,並透過修法完善氣候治理的框架 。
隨著氣候法三讀後,環保署表示,將在半年內提出碳費徵收、碳盤查等12項子法。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www.bnext.com.tw/article/73734/climate-change-law-highlight
 

五、養育 3 歲以下子女可例外轉調 修正公務人員任用法

立法院會三讀通過修正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條文,增訂在限制轉調期間的公務人員為親自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如符合一定要件,經原服務機關同意,得調任至子女實際居住地的機關。
現行公務人員考試法訂有限制轉調年限的規定,在高等考試各等級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為3年,在地方特考、身障特考及原民特考為6年,用意在於強化用人機關的人事穩定,以利業務推動及服務效能。
考試院指出,此項修法是就具有親自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的育幼需求者予以放寬,增訂公務人員於限制轉調期間,如實際任職期間已達各項公務人員考試所定的限制轉調年限1/3,因現職機關所在地與3足歲以下子女實際居住地未在同一直轄市、縣(市),為親自養育該子女,經原服務機關同意,得調任至子女實際居住地的機關,不受原轉調機關範圍的限制,使公務人員得以兼顧家庭與職場。
民進黨立委蔡易餘等23人、國民黨立委鄭天財等17人、民進黨立委許智傑等18人,也有分別提出修法版本,希望政府機關率先營造養育子女的友善職場環境。
為避免新增訂的條文美意被濫用,立法院會今天也通過附帶決議1項,「為避免公務人員藉由照顧子女需求,刻意安排子女居住地,以同時辦理商調,影響機關用人權限,請銓敘部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修正通過後,各機關如何妥適考量此類商調案件之同意與否,作成相關通案解釋,俾資各機關有所依循。」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301190177.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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