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保條例三讀通過 農保月投保金額提高至2萬400元
立法院三讀通過「農民健康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農委會主任委員陳吉仲對立法過程中,朝野立法委員與各界對於照顧農民,及提升農民職業安全保障的支持,表達感謝。本次修正以行政院版本為基礎,將農保及農民職災保險月投保金額由現行1萬200元,調高一倍至2萬400元,以提高農保的生育給付及喪葬津貼。此外,新申請參加農保者須一併參加農民職災保險,加強農民的職災保障。農民因月投保金額提高後,所增加的農保保險費將由政府負擔,農民農保保險費維持每月78元。
農委會表示,農保條例自1989年6月23日公布施行以來,農保的月投保金額即為1萬200元,迄今未有調整。考量勞工每月基本工資及消費者物價指數已有相當成長幅度,目前農保之月投保金額,已偏離勞工每月基本工資2萬6,400元甚多,故本次修法,農保月投保金額調高一倍為2萬400元,農保喪葬津貼也因此加倍,由15萬3,000元增加為30萬6,000元,以減輕家屬支付喪葬費用之經濟負擔。另為鼓勵農民生育,農保生育給付標準由現行2個月修正為3個月,金額由2萬400元提高三倍為6萬1,200元。
農民職災保險於2018年11月1日施行,試辦初期採用自願加保方式,惟各職域性社會保險皆為強制納保,所以本次修法後申請參加農保者,因有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應予強制納保,以保障其遭遇職業災害時之經濟安全。此外,農民職災保險因月投保金額併同調高為2萬400元,所以農民職災保險的傷病給付及喪葬津貼亦將連動調高,傷病給付由第一年每日238元加倍為每日476元;農民職災保險喪葬津貼由30萬6,000元加倍為61萬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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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智財案件審理法三讀 司法院:14年來最大幅度修正
立法院三讀通過「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草案,司法院指出,這是智審法施行14餘年以來,最大幅度修法變革,讓營業秘密的保護更為完備,使護國群山安穩發展。
司法院指出,本次修正重點包含將第一審智慧財產民事事件明定專屬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侵害一般營業秘密罪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改由智商法院第一審智慧財產法庭審理,以落實專業、妥適及迅速審理的目標。
這次修法增訂營業秘密卷證去識別化的代號或代稱、卷證資訊獲知權及修正秘密保持命令制度,以保護營業秘密卷證內容;並將違反秘密保持命令罪,改採非告訴乃論,提高刑責,並引進境外違反秘密保持命令罪,以落實營業秘密訴訟保護。也引進審理計畫制度、擴大採行強制律師代理、擴大專家參與審判、建立司法與行政資訊交流制度,並增進科技設備審理、司法E化升級、增訂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等,讓被害人更能積極捍衛權益。
司法院表示,為使新法順利運作,未來仍會持續舉辦各項智慧財產訴訟研習課程,並加強營業秘密、國安營業秘密訴訟保護等專業研習,強化法官的專業知識養成;並藉由各級法院設立辦理智慧財產專庭,以及智商法院智慧財產法庭實施民刑分流制度,建構專業、妥適及迅速審理智慧財產案件的訴訟制度,並強化台灣企業的國際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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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延攬優質人才來臺、增進移民人權保障及維護社會治安 政院通過「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為延攬優質人才來臺、增進移民人權保障,並強化人流安全管理,以維護社會治安及國家安全,行政院會通過內政部擬具的「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本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使無戶籍國民或外國人非法入國、使受禁止出國(境)處分者出國(境),或使之於我國從事與許可停留、居留原因不符之活動或營利者之禁止規定及其罰則;另增訂容留、藏匿或隱避逾期停留或居留之無戶籍國民或外國人之罰則,並提高無戶籍國民或外國人逾期停留或居留之罰鍰。
二、增訂得聲請法院再延長收容之情形、收容替代處分之事項、違反收容替代處分經再次收容者,再次收容之期間重行起算,及停止收容之情形,並配合修正相關條文。
三、增訂配偶死亡時為有戶籍國民,且其未再婚,或外國人曾為有戶籍國民之配偶,且曾在我國合法居留,對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子女,有撫育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得向移民署申請居留;另簡化外國人持停留簽證入國後改辦居留之行政流程。
四、修正在臺合法停留及居留之外國人得參加請願及合法之集會遊行活動。
五、配合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之「律師法」於第21條第2項增訂律師得辦理移民服務,修正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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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防疫保單6缺失 6大產險各罰180萬
產險業光是「防疫雙險」去年狂賠2116億元,更慘的是,前6大產險昨日還各吞下金管會180萬罰單,合計罰鍰為1080萬元。金管會指出,這6家產險是防疫保單銷售最多的業者,主要有6缺失,包括未合理評估銷售限額與訂定預警值、未做好風險控管等,除裁罰外,還要求懲處相關失職人員。
針對「防疫險之亂」,金管會日前曾表達將對主要銷售防疫險的業者進行金檢,保險局局長施瓊華昨說明裁罰原因。
第一是防疫險銷售前未能充分辨識法定傳染病的風險特性;第二是沒有合理評估銷售限額與訂定預警值;第三是未落實對個別承保對象進行核保評估。
第四是有部分公司保費收取僅參考未發展完全的損失經驗,未妥適建立與執行風險控管機制;第五是銷售中未能及時因應外部情勢變化,重新檢討評估風險管理計畫及自留風險並採取措施;第六是保險商品評議小組與管理小組會議,未能充分發揮評估控管風險功能。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ec.ltn.com.tw/article/paper/1563303
五、「菸害防制法」修法通過 加熱菸載具納管、未滿20歲禁吸菸
「菸害防制法」距上次修法公布已逾13年,然而近10年先後出現各式新尼古丁及菸草產品(電子煙、加熱菸)搶攻市場,卻無法可管。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菸害防制法條文修正案」,將加熱菸之菸體及其載具納管,且載具之販售途徑及廣告宣傳限制同菸品。另合法抽菸年齡從18歲提高為20歲,並將各級學校全納禁菸場所。另針對加味菸,也修訂為不得使用公告禁止使用的添加物。
據「菸防法」定義,加熱菸屬「菸品」;修法後,攜帶已點燃或已啟動使用功能之菸品,也將被視為「吸菸行為」。而尼古丁及非尼古丁之電子(俗稱電子煙)或非電子傳送組合物(如噴霧式產品)及其他相類產品則為「類菸品」。針對「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明文禁止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及使用。
另修法增訂,業者製造或輸入指定菸品前,應先申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並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通過。業者在送審加熱菸時,其必要之組合元件(加熱器)也明定應一併送審;經審查核定通過後,即為合法產品,始得製造、輸入,其促銷、廣告之限制也同傳統菸品。
此外,修法後將合法吸菸年齡自18歲上調至20歲,且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給未滿20歲者。而大專校院學生年齡涵蓋18歲以上、未滿20歲者,校方恐因不易查驗導致管理困難,且菸品危害不分年齡,因此修法將禁菸場所擴及至各級學校,並明文納入幼兒園、托嬰中心、居家式托育服務場所。室內營業之酒吧、夜店也全面禁菸,但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或雪茄館不在此限。
就菸品外盒標示警示圖文及戒菸相關資訊,面積從不得低於35%擴增至50%。原衛福部國健署建議大幅擴展到85%,經協商後小幅度擴增至50%。然而,加熱器未納入應標示警示圖文範圍,仍引發反菸團體抨擊。另鑑於我國青少年吸菸者,有四成使用加味菸,因此修法也增訂,菸品不得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使用之添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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