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裁定111年度台上大字第1924號
  2022-12-30
裁定日期:111年12月28日
 主 文:
法官曾參與准交付審判之裁定者,於嗣後同一案件之審判,應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7款規定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上一則】 【回列表頁】 【下一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