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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裁定111年度台上大字第1924號
2022-12-30
裁定日期:111年12月28日
主 文:
法官曾參與准
予
交付審判之裁定者,於嗣後同一案件之審判,應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7款規定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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