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法律時事新聞(1111203-1111209)
  2022-12-09

一、民間參與建設 三讀新增綠能、數位

立法院會三讀通過修正促參法部分條文,擴大民間參與公共建設類別,新增綠能、影視音、資源循環再利用等設施及數位建設。此外,也增訂政府有償取得公共服務機制,以及新增履約爭議調解機制。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自2000年2月公布施行後,歷經三次修正。因新興產業的發展無法適用,為與時俱進,提出此次修正案。
條文規定,為配合國家政策發展,擴大民間參與公共建設類別,新增綠能、影視音、資源循環再利用等設施及數位建設,為促參法公共建設類別。
修法也通過數項附帶決議,聚焦維護國內資通安全環境,財政部等相關部會,建立具潛在國家安全風險的公共建設及服務風險辨試機制,並對民間機構參與該公共建設的硬體、軟體設備、人員、服務內容等項目,是否涉及國安、資安疑慮,建立個案威脅評估機制,並納入甄審階段的評審及履約管理階段的定期考評程序。
財政部評估修法效益,「促參2.0有3大項重點」:第一,擴大促參案源範疇,納入新興綠能設施、數位建設等;第二,引進國際上常見的政府有償取得公共服務機制,讓促參模式更進步;第三,增訂促參案爭議調解機制,未來促參開啟新紀元,讓政府、企業、民眾可享有更多促參帶來的好處。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ctee.com.tw/news/policy/766573.html
 

二、台灣移工與人權專業論壇 陳菊:移工人權是檢驗國家人權重要指標

國家人權委員會舉辦「台灣移工與人權專業論壇」,陳菊主委指出,移工人權是否受到重視,是檢驗一國人權程度的重要指標。目前在台灣工作的外籍移工已逾71萬人,希望各界共同努力,促進在台移工的人權。
根據統計,截至今年9月底止,以製造業為主的產業移工49萬餘人;以家庭看護工為主的社福移工21萬餘人。NHRC自成立以來,即積極著手相關訪查、研究與座談,並列入2022年優先關注議題。
目前NHRC針對產業移工與社福移工,都各有一個委託研究案;此外,針對「移工如何在異鄉撫育孩子」另有一個系統性訪查研究,希望能夠從這些研究的成果中,找出保障移工人權的關鍵因素。
陳菊主委強調,聯合國九大核心人權公約中,不僅《兩公約》有許多針對勞動權保障的條文;《保護所有移徙工作者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特別要求移工在工作場所應受到平等的對待;國際勞工組織(ILO)的相關公約也有禁止歧視原則與國民待遇原則。
針對近幾年備受國際關切的在台移工人權問題,陳菊主委表示,台灣既然在全球供應鏈中扮演一定的重要角色,必然會被要求遵守國際人權標準。
又,為借鏡其他國家的經驗,瞭解政府在「供應鏈責任」中的角色與國際立法趨勢,特別邀請到國際海洋保育組織倡議負責人Swann Bommier博士從法國視訊參與,說明法國企業警戒責任法的立法背景、立法過程及造成的影響。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nhrc.cy.gov.tw/news/detail?id=26397d28-9e3b-4035-8e7b-8993bce2e285
 

三、國家沒收犯罪所得「合憲」 法務部肯定大法官彰顯正義

憲法法庭宣示111年憲判字第18號判決,直指2016年施行的刑法「沒收新制」合憲,讓國家得以回溯沒收已故軍火商汪傳浦從人民口袋中污走的鉅額公帑。刑法主管機關法務部得悉後,肯定判決彰顯司法正義,保護守法民眾的財產。
法務部指出,沒收新制是依聯合國反貪腐公約規範及參照先進國家立法例,引進「非以定罪為基礎」的犯罪所得沒收方式,將沒收定性為「準不當得利衡平措施」,填補舊法漏洞,目的是阻斷任何人因犯罪而獲利的僥倖,以實現人民有感的司法正義。
法務部表示,憲判字第18號判決宣示沒收新制並無違反「罪刑法定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與憲法並無牴觸,奠定了合憲性的穩固基礎,法務部予以肯定。
法務部強調,判決不但彰顯了司法正義,更對我國刑事法制影響深遠,也為我國持續精進與國際接軌的洗錢防制、遵循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的成果等具正面助益,至關重要。身為國家法治守門人,將持續督導所屬檢察機關,由檢察官本於權責,在偵辦個案時,針對所有財產犯罪強力查扣犯罪所得,並依法執行沒收,使犯罪者無從享受犯罪成果、無利可圖,澈底斷絕不法犯罪誘因,以達到有效打擊犯罪及保護守法民眾財產法益的目的。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143231
 

四、年終將近,特別休假規定要注意!

勞動部表示,年終將近,約定以曆年制(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特別休假請休期間之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因年度終結而未休的特別休假日數,除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外,其餘日數,不論未休原因為何,雇主均應結清發給勞工工資。
勞動部說明,特別休假原則上必須在勞工服務滿半年或是一年後,才能取得請休的權利,也就是俗稱的「週年制」。考量實務上勞雇雙方多有約定以曆年制、會計年度、學年度(學校)或自行約定之年度給假之模式,已為慣例且行之有年,勞動基準法也允許勞雇雙方依照約定的年度模式計給特別休假,但不論約定用那一種方式給假,凡是年度終結未休畢的日數,除經勞工提出,並經雇主同意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外,雇主均應發給勞工未休日數之工資。
有關發給工資的期限,必須在契約約定的工資給付日,或至遲於年度終結後30日內發給。至於遞延至次一年度之日數,於次年度終結時如仍未休畢,雇主也必須按照原特別休假年度終結時應發給工資之基準計發工資。
雇主如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查證屬實者,將依法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另將要求雇主補付工資,未補付者,可連續處罰。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www.mol.gov.tw/1607/1632/1633/56910/post
 

五、10天春假要補2天班!「少做1事」最高罰百萬 加班費算法出爐

根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核定明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農曆春節連休10天,放假時間從1月20日(五)到29日(週日),並選定在1月7日(六)及2月4日(六)補上班,不過該消息也引發勞工質疑,不符合一例一休規定。
根據《勞基法》規定,勞工每7天應有2天為休息,分別為例假及休息日,若連續工作超過6日恐違反一例一休規定,雇主可處新台幣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
針對外界質疑補班後不符合一例一休規定一事,勞動部強調,事業單位若是參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得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規定實施「8週彈性工時」,於經「有工會者,經工會於經「有工會者,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之程序後調整出勤。
而員工在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方面該如何計算?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國定假日或特別休假)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若違規同樣可依法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此外,若為時薪制人員,出勤時間在8小時以內,雇主得依出勤時數加倍給薪。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tw.news.yahoo.com/10%E5%A4%A9%E6%98%A5%E5%81%87%E8%A6%81%E8%A3%9C2%E5%A4%A9%E7%8F%AD-%E5%B0%91%E5%81%9A1%E4%BA%8B-%E6%9C%80%E9%AB%98%E7%BD%B0%E7%99%BE%E8%90%AC-%E5%8A%A0%E7%8F%AD%E8%B2%BB%E7%AE%97%E6%B3%95%E5%87%BA%E7%88%90-2105098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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