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法律時事新聞(1111126-1111202)
  2022-12-02

一、金管會將修法 要求金融業2024年起年報須揭露氣候相關資訊

金管會今預告修法,要求金融業將比照上市櫃公司在年報中揭露氣候相關資訊,其中氣候資訊自2024年起金融業全面適用。
為因應氣候變遷對企業的衝擊,及國際間對永續議題的關注,金管會已於今年3月發布「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路徑圖」,上市櫃公司應自2023年起,依特定產業或按實收資本額規模,分階段揭露溫室氣體盤查及查證之結果,目標於2027年前完成全體上市櫃公司之溫室氣體盤查。
金管會表示,為協助金融業達成政府2050淨零碳排目標,另為強化員工認股權憑證、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資訊揭露,因此修法要求金融業應揭露氣候相關資訊,其中氣候資訊自2024年起金融業全面適用,至氣候資訊中有關溫室氣體部分,依資本額大小自2024年分階段推動強制揭露範疇一及範疇二盤查及確信情形。
金管會此次修法包括「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及「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ec.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4135336
 

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將微型電動二輪車納入承保範圍,自111年11月30日施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強保法)修正條文將微型電動二輪車(下稱微電車)納管及納保,該修正條文行政院已定自111年11月30日施行。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相關微電車納保措施皆已完成,分述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保險期間」及「強制汽車責任費率表」等7項配套子法已於111年11月25日修正發布。其中保險期間及費率,微電車新車一次投保3年,舊車依已使用年期未達1年者,保險期間至少為2年;已使用年期1年以上者,保險期間至少為1年,1年期至3年期保險費分別為563元、971元及1,358元,民眾可洽保險業務員、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投保,另部分保險公司亦提供網路投保服務。
二、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下稱產險公會)已就微電車如何投保及理賠擬具Q&A,且保險公司已於111年11月28日起開始受理民眾投保,而強制車險的生效日最早為111年11月30日。
三、金管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財團法人特別補償基金、產險公會及產險公司皆於官網揭示微電車投保相關訊息及Q&A,民眾可至該等網站查詢相關訊息,如有任何疑問,亦可向產險公會或各產物保險公司洽詢。
    金管會呼籲於111年11月30日前已使用之微電車,法律上固然賦予2年過渡期,民眾仍應盡速投保強制車險及領牌,以保障投保權益及交通安全。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www.ib.gov.tw/ch/home.jsp?id=239&parentpath=0,2,238&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2211290002&aplistdn=ou=news,ou=multisite,ou=chinese,ou=ap_root,o=fsc,c=tw&dtable=News
 

三、公共停車場應設電車專用停車位及充電設施,並對任意停放占用車位進行處置

立法院三讀通過《停車場法》部分條文修正法案,包括訂定公共停車場應設置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充電設施,以及對任意停放占用車位標準重新做出擬定;總統府正式公告兩項條文的增訂與修正。
此次停車場法增訂第 27 條之 1 條文,並修正第 32 條條文;第 27 條之 1 條文為公共停車場應設置電動車充電專用停車位,以及充電設施,前項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設置比例、充電設施設置標準、推動輔導、補助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27 條之 1 條文為公共停車場應設置電動車充電專用停車位,以及充電設施。
修正的第 32 條條文中,汽車駕駛人於公共停車場,應依規劃之位置停放車輛,如有任意停放致妨礙其他車輛行進或停放者,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停車場經營業得逕行將該車輛移置至適當處所;前項任意停放如為占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孕婦及育有 6 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及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者,停車場經營業應通報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
公共停車場依法令規定設置供特定對象或車輛使用之停車位,未具有相關車位停車識別證明或未符合規定之車輛不得停放,主管機關為確認違規占用車輛駕駛人或所有人身分,得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車籍資料。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news.u-car.com.tw/news/article/73192
 

四、舊制勞工退休金 雇主須補足

勞動部提醒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於每年年底前,估算次一年度符合舊制勞退制度退休條件勞工所需之退休金,如有不足,應於次年3月底前補足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差額;若違規情節嚴重,可罰9萬至45萬元,並公告雇主姓名。
《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於2005年7月1日施行,惟事業單位內如仍有選擇適用舊制,或保留舊制工作年資且尚未結清之勞工,於勞工符合自請退休或強制退休要件時,雇主仍應依勞基法第55條所定標準,給付舊制工作年資之退休金。適用舊制勞退制度勞工,符合自請退休要件有三種情況,一是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二是工作十年以上年滿60歲;三是工作25年以上。此外,依勞基法規定,強制退休為年滿65歲。換言之,符合上述四種情況,企業須於每年3月足額提撥舊制勞退金。
勞動部提醒,2023年符合舊制勞退退休條件勞工,雇主須於2023年3月底足額提撥勞退金。若要補提差額,企業可至台灣銀行網站列印「補提差額」繳款單,並於繳存年度填寫「111年」,至代收勞工退休準備金之金融機構進行繳納。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6805799
 

五、精神衛生法三讀 強制住院須法官裁定

台灣近年因精神疾病引發的社會案件頻傳,立法院會三讀通過《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刪除現行條文中對於嚴重病人「得僅經其保護人同意」等規定,落實病人知情同意權。新法也明定,強制住院改採法官保留原則並採參審制,強制住院不得超過60天。
《精神衛生法》自1990年公布施行至今,雖然期間歷經4次修正,但逾10年未大修,而台灣近年因精神疾病引起的社會案件頻傳,包含台北捷運隨機殺人案、小燈泡事件、鐵路弒警案、超商店員口罩殺人案等,引發社會議論,行政院會今年初通過《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
三讀條文明定,法院裁定採參審制,組成包含法官、精神科專科醫師、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且強制住院不得超過60天;若經2位以上指定專科醫師,鑑定嚴重病人有延長強制住院的必要,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應於屆滿14天前,向法院聲請裁定延長,但聲請裁定次數以一次為限,延長期間不得超過60天。緊急安置期間從5天改為7天,強制鑑定從2天內完成改為3天內完成。由於新法牽涉跨部會,三讀條文提及,有關《精神衛生法》的施行日期,除了強制社區治療、強制住院治療條文及對應罰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訂定,其餘條文自公布後2年施行。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221130000405-260114?chd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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