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法律時事新聞(1111112-1111118)
  2022-11-18

一、證交法修正 視訊股東會應遵行事項由金管會訂定

立法院會三讀通過修正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1條文,規範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召開股東會、股東會視訊會議等,應符合的條件、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的準則,由金管會訂定。
為解決因COVID-19(2019冠狀病毒疾病)疫情等不可抗力情事帶來的衝擊,國民黨立委賴士葆等16人提出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主張明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須訂定股東會採視訊會議辦理及電子投票所應遵行事項,以利股東參加股東會,保障權益,避免衍生爭議,並落實公司治理精神;此案於民國110年11月12日經立法院會報告事項後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立法院後來新修正的公司法第172條之2已於110年12月29日公布,其中第3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得採視訊方式召開股東會,應符合的條件、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年5月23日和25日審查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時,經溝通協商,決定將原條文第2項修正為「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召開股東會、股東會視訊會議、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股東會表決權、股東或股票之股務事務、股務自辦或股務委外辦理、股務評鑑及其他相關股務事務,其應符合之條件、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此案初審通過,提報院會。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www.cna.com.tw/news/afe/202211150037.aspx
 

二、立院三讀刑事訴訟法 完善保安處分程序權保障

立法院會三讀修正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完善保安處分程序權的保障,以拘束人身自由與否,於法院審核時,得踐行不同的程序保障。因應大法官會議解釋以及完善保安處分程序,司法院及行政院5月會銜完成相關修法草案,未來聲請裁定宣告保安處分的種類,將依人身自由的拘束程度做區分,而涉及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裁定程序,應給當事人陳述意見。全案送立法院審議。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0月19日初審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全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讀通過條文重點包括,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宣告保安處分的類型,依拘束人身自由的程度來區分,例如許可延長監護、施以強制治療、撤銷保護管束執行原處分、許可拘束人身自由處分的執行及其他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等。
三讀條文規定,檢察官聲請上述處分時,應以聲請書敘明理由及證據,並同時以聲請書繕本通知受處分人。如果受處分人因身心障礙,導致無法進行完全陳述,且未經選任辯護人者,法院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辯護人於許可延長監護、強制治療、撤銷保護管束、拘束人身自由的聲請案件時,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在法院部分,受理這些聲請案件,除顯無必要者外,應指定期日傳喚受處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法院也應給予到場的受處分人、辯護人、輔佐人陳述意見的機會。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7307/6765735
 

三、保險法修法通過 完善保單催告機制

立委賴士葆等人提案指出,現行人壽保險契約催告機制未臻健全,如保險契約未經催告而逕自使契約效力暫時停止或由保險人行使終止權,將嚴重影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權益,喪失將來可得之利益。因此提案修正《保險法》116條,以保護被保險人不會因忘記繳保費,未經通知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而致保險權益被停效等類似事件發生。
三讀條文通過修法,明定人壽保險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30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的效力停止。
同時,催告應送達於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的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保險費經催告後,應依與保險人約定之交付方法交付之。保險人並應將催告通知被保險人以確保其權益。對被保險人通知,依最後留存於保險人聯絡資料,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發出通知者,視為已完成。
金管會從投保實務上分析,認為保單「受益人」是可以更動的,同時如果「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是不同人,當「要保人」先於「被保險人」身故,就要由法定繼承人承接保單權利,因此法條還是保留催告會通知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ctee.com.tw/news/finance/755470.html
 

四、工會法三讀修正 勞動部盼維持勞資關係穩定

立法院會三讀通過修正工會法部分條文,明定雇主不得打壓勞工參與工會等情事,若違反規定經勞資爭議處理法裁決決定者,中央主管機關處雇主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名稱、代表人姓名。
此外,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對於雇主違反工會法,打壓勞工參與工會,但未依裁決決定書期限行為或不行為者,主管機關可處雇主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長王厚偉表示修法的目的不是為了裁罰,而是希望雇主不要觸犯不當勞動行為,尊重工會、維持勞資關係穩定。勞方會認為裁罰不痛沒有壓力,但光靠裁罰不夠,還加上宣導,勞動部近年有製作團體協商的手冊,將構成裁罰的行為敘明,並將過去的裁決決定讓資方理解,就不會輕易觸犯。
王厚偉說,近幾年勞資雙方對於協商概念也愈來愈清楚,團體協約也愈來愈進步,不單單只是依照勞基法的要求而已,他舉例,甚至還有一家還寫到,引進(藍領)移工要與工會協商等,進一步保障本國人工作權益。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udn.com/news/story/7314/6767182
 

五、勞動部:今年前3季大量解僱 無特別異常

勞動部今天表示,統計今年前3季大量解僱件數為172件,其中500人以上事業單位有7家,有4家登載為歇業,但其中2家為事業單位通報誤植;整體而言,今年通報件數並無特別異常情形。
媒體日前報導,今年前3季累積大量解僱通報件數172件,為COVID-19疫情爆發來最低,但值得注意的是,通報案件中,500人以上規模事業單位有7家,卻為疫情以來新高,其中4家大企業因歇業或轉讓而大量解僱,為有統計以來次高、直追2014年紀錄。
勞動部強調,勞動部每月定期監控大量解僱情勢,以這個月發布9月大量解僱數據顯示,通報大量解僱件數(10件)為近5年最低,與去年1至9月相比呈下降現象,與近2年相對嚴峻的大量解僱情事相比確實較為緩和;整體而言台灣事業單位大量解僱情勢並無異常情形。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udn.com/news/story/7314/6768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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