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法律時事新聞(1111029-1111104)
  2022-11-04

一、推動保險業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

為提升金融機構內部稽核效能,賦予內部稽核工作執行彈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秉持差異化監理原則,持續推動金融機構採行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繼 105年起開放本國銀行申請採行該項制度,且截至111年10月中旬已核准21家本國銀行實施後,賡續將保險業納入推動對象,於近日修正「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部分條文暨發布解釋令,鼓勵符合財務健全且具備有效內部控制制度之本國保險業,向金管會申請採行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
金管會表示,採行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有助於保險業強化風險辨識及評估能力,提升自我監督管理效能,期許保險業完善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制度及強健經營體質,以回應社會大眾對保險業之信任與期待。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96&parentpath=0,2&mcustomize=news_view.jsp&dataserno=202211010001&dtable=News
 

二、行政院拍板將夜點費納入計算退休金,解決多年爭議

行政院頃於111年10月27日同意經濟部所屬事業將夜點費納入計算退休金,並自111年11月1日生效。
經濟部表示,國營事業須有夜間輪班人員配合電廠、煉油廠、天然氣廠及石化廠等生產單位24小時運轉操作,為體恤這些輪班人員夜間辛勞,各事業早年即有為這些員工準備宵夜或點心,並於37年改以現金發放「夜點費」,因其係屬「勉勵與慰勞」性質,故歷來各事業未將「夜點費」納入計算退休金。
經濟部進一步表示,隨著經濟情勢發展,社會對於夜點費的看法已逐漸改變,勞動部於94年修正勞基法施行細則,刪除「夜點費非屬工資項目」之規定,而以往法院雖有認定「夜點費非屬工資」之判決,近年來,司法實務見解亦已漸趨認定「夜點費應納入計算退休金」,經濟部爰經多次開會研商獲致共識後,報請行政院同意將夜點費納入計算退休金。
夜點費納入計算退休金之作法亦已獲得各事業工會一致支持,預計經濟部所屬4家事業約有1萬2千名現職輪班人員,以及3400名已退休5年之人員將一併適用。經濟部強調,夜點費納入退休金之作法初期雖會造成4家事業未來每年增加約7000萬元之退休金支出,但隨著勞動舊制人員逐年退休,每年增加之退休金支出可望降至4000萬元,且可避免勞資長年持續爭訟,有助提振夜間輪班基層人員的士氣,使各事業勞資關係更趨良好。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www.moea.gov.tw/Mns/populace/news/News.aspx?kind=1&menu_id=40&news_id=103410
 

三、政治受難家屬未獲賠償者 即日起可申請平反司法與行政不法

威權統治時期包括二二八事件與白色恐怖事件等政治受難事件,受難者及家屬仍未獲得平反者,即日起可申請平反並獲得賠償!根據法務部最新公告的「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權利受損的當事人及其家屬可檢具相關事證,向法務部提出申請平反,法務部則組成「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進行調查,這項辦法自本月28日起施行。
這項新辦法並明定,威權統治時期之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案件因年代久遠,相關事證調查不易,為保障權利受損之人權益,審查會審議相關案件,於事實證明有疑義時,應做出有利於權利受損人的認定。這將有利於二二八與白色恐怖事件受難者及其家屬平反當年的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案件。
法務部依相關規定組成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將依審查會的決議作成處分或相關處置,至於曾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與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的規定,而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的案件,審查會無需重新調查,而應為公告宣示平復司法不法或行政不法之決議並予以公告。
為使審查會具中立客觀、公平公正 、專業及多元性,辦法中明定審查會設委員11到15人,由法務部次長擔任召集人,其餘委員由各有關機關代表、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及公民團體代表出任,共同參與平復案件之調查及審議。審查會委員任期2年,期滿得續聘,委員應超出黨派以外,依法行使職權,且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105277
 

四、有薪產檢假、陪產假多2天 雇主可向勞保局申請補助

因應少子化,自今(2022)年1月18日起,《性別工作平等法》在育兒措施上,將有薪產檢假日數由五日增加為七日;有薪陪產假修正為有薪陪產檢及陪產假,並由五日增加二日,共為七日,給予育兒父母更多支持,建構更友善之生養環境。
勞動部表示,受僱者依法提出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申請時,雇主不得拒絕。另為不增加雇主負擔,雇主於給付受僱者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後,就其中各逾五日之第六日、第七日部分,得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補助。
勞動部強調,受僱者如有產檢、陪產檢及陪產之需求皆可依法向雇主提出請假申請。雇主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名稱、姓名。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udn.com/news/story/7269/6733428
 

五、勞動部放寬3人以下企業 加班免開勞資會議

勞動部放寬3人以下微型企業勞工同意加班、調動例假等程序。勞動部日前函釋指出,雇用3人以下的微型事業單位,放寬讓雇主只要徵得個別勞工口頭或書面同意,就可以適用勞基法加班、彈性工時、輪班間隔時間或例假變更,不必再經過召開勞資會議這一道程序。預計適用的微型店家有25萬家。
勞動部條平司司長黃維琛表示,有關勞基法30條、第30條-1彈性工時、第32條加班、第34條輪班間隔變更,以及第36條例假變更的程序性規定,因3人以下企業無法組織工會,過去所有勞工就是當然的勞方代表,要進行相關變更,需要經由勞資會議同意程序,才能做調整。
黃維琛指出,往後3人以下微型企業,雇主只要徵得個別勞工口頭或書面同意加班、調整工時或例假,就視為勞資會議同意。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udn.com/news/story/7269/6731235
 

六、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西拉雅族原住民身分案】

判決日期:111年10月28日
判決主文
一、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及第12項前段規定所保障之原住民族,應包括既存於臺灣之所有臺灣南島語系民族。除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所稱之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舉凡其民族語言、習俗、傳統等文化特徵至今仍然存續,其成員仍維持族群認同,且有客觀歷史紀錄可稽之其他臺灣南島語系民族,亦均得依其民族意願,申請核定其為原住民族;其所屬成員,得依法取得原住民身分。
二、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原住民,包括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其身分之認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一、山地原住民: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山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者。二、平地原住民: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平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並申請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所稱原住民之定義性規定,僅指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並未及於符合本判決主文第1項要件之其他臺灣原住民族,致其原住民(族)身分未受國家法律之保障,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原住民(族)身分認同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及第12項前段規定保障原住民族文化等意旨有違。
三、相關機關應於本判決宣示之日起3年內,依本判決意旨,修正原住民身分法或另定特別法,就本判決主文第1項所稱同屬南島語系民族之其他臺灣原住民族之認定要件、所屬成員之身分要件及登記程序等事項,予以明文規範。逾期未完成修法或立法,舉凡日治時期戶口調查簿其本人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經註記為「熟」或「平」,釋明其所屬民族語言、習俗、傳統等文化特徵至今依然存續,且其所屬民族成員仍維持族群認同者,於修法或立法完成前,均得向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申請依本判決意旨認定其民族別。

 

【上一則】 【回列表頁】 【下一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