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管會嚴管金控大股東
金管會宣布已備查修正銀行公會提報的金控守則及銀行守則,明訂大股東有任何意見,都必須透過其董事代表人在董事會或功能性會議表達,或由董事代表人邀約公司經理人陪同,與大股東開會溝通,並要作成會議紀錄。
銀行局副局長童政彰表示,此自律規範將由銀行公會轉達各金控及銀行,未來若有違反,將依銀行法及金控法的內控疏失,輕則罰鍰200萬元到5,000萬元,最重就是撤銷這位大股東的董事代表。另外,自律規範也明訂金控或銀行董事長若長期在國外或要異地辦公,必須要注意是否能有效執行職務,若董事長無法執行職務時,推選的董事長代理人必須符合「產金分離」。
這次修正兩大重點,一是規範大股東與公司間溝通聯繫,應透過大股東指派的董事代表人,該董事代表人如有必要,可邀請公司經理人陪同,與大股東溝通,並應由金控或銀行將溝通情形作成紀錄。
大股東如對董事會議案或公司經營決策有建議,應由其董事代表人在董事會或功能性委員會上提出,不得逕自召集會議或以其他方式不當介入公司決策。
二是增訂董事長行使職務,董事長如長期在國內外以異地、居家辦公或視訊會議等遠距執行職務,要以高度自律及審慎態度行使職權,並應「確保其職務有效執行」。若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代理人選應符合產金分離原則,代理期間所得行使職權,不得逾越董事長權限,如有限制,應事先明確列出。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ctee.com.tw/news/finance/734993.html
二、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短漏報情節輕微者,仍可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得將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當年度如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例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得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免認定為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仍可適用虧損扣除之規定。另如係公司自行發現錯誤,並已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及補繳者,其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2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例不超過10%,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亦可適用虧損扣除之規定。
該局提醒,公司平時帳務處理應如實記載,如發現有不慎短漏報所得額,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除可免除處罰外,若當年度有申報適用虧損扣除,亦可適用較高之金額及比例計算是否符合短漏報情節輕微情形,請公司留意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9a719436a1fc4d11bc855043c9a5b0ec
三、台義爭女案 最高院發回北院更裁
義大利籍男子與台籍女子爭取8歲女兒監護權官司,女童寫信給蔡英文總統、女童生母提釋憲後,憲法法庭認定讓男方帶走女兒的確定裁判違憲,最高法院18日裁定廢棄原裁定,發回台北地院更為裁定。
經最高法院開庭審理後,認為台北地院原裁定沒有考量8歲女童是否已習慣在台灣的生活,卻強制她再移居義大利,此舉是否造成心理、生活衝擊,是否符合子女最佳利益,北院原裁定均未調查,並非妥適。
最高法院指出,女童年僅8歲,心智成熟度不像成年人,她的意願及意見的陳述,如果受主要照顧者情緒、言詞等影響,而陷入兩難的忠誠困境,勢必承擔身心無法承受的過度責任,法院審究她意願時,應注意排除父母及其家族成員不當干擾。
最高法院表示,台北地院未盡力排除相關障礙,讓本案選任的「程序監理人」(為中立第三人,為孩子在法律程序中的代言人與權益保護者)獲得女童信任後,得以提出女童對處分結果的意見前,就裁定駁回生母的抗告,有違法之處,因此發回台北法院審理更裁。[U1]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221019000423-260106?chdtv
四、標榜「當天出貨」 卻慣性推延挨罰!
公平會在10月12日第1620次委員會議通過,某公司在蝦皮商城銷售「小米移動電源3」商品,廣告宣稱「現貨 當天出貨」,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5萬元罰鍰。
消費者在網路購物時,有時會看到廣告宣稱「現貨 當天出貨」等文字,給人印象是消費者下訂單後,便可以較快速取得商品,但等到下單後,消費者卻遲遲未收到商品,而賣家也以各種理由拖延出貨,讓消費者賠了金錢及時間,消費感受不愉快,公平會提醒網路賣家,如果要標榜「現貨 當天出貨」,必須秉持充分備貨原則,若是慣性推延出貨將會有違反公平交易法廣告不實之規範。
公平會也再次叮嚀,上網購物請小心注意,廣告內容過於浮誇,應特別留意,以免上當受騙。而賣家在刊登廣告時,也一定要有所依據,以免觸法!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7176
五、強制嫌犯驗尿違憲 衝擊檢警辦案
陳姓男子10年前因涉嫌吸毒遭警方強制採尿後被檢方起訴,承審法官認為該規定牴觸憲法正當法律程序聲請釋憲,憲法法庭14日判決,認定《刑事訴訟法》205條之2「非侵入性強制採尿」的規定,違反正當法律程序、違憲,自判決日起至遲滿2年失效,2年內要完成修法;過渡期間,警方須向檢察官聲請鑑定許可才可強制採尿。
憲法法庭審理後認為,司法警察以侵入性方式採尿取證,嚴重侵犯受採尿者的基本權,且不符合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的要求,所以刑事訴訟法關於可以強制採尿的規定,只限定「非侵入性」採尿。
憲法法庭指出,相關機關應自判決日起2年內妥適修法,在完成修法前,司法警察依刑訴法規定,以非侵入性方式採取尿液,應先報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情況急迫時,警方可用非侵入性方式採尿,但須在採尿後24小時內陳報檢察官許可,檢察官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3天內撤銷,且受採尿者可在受採取尿液後10天內,聲請法院撤銷。
本案聲請釋憲的法官可恢復審理程序,依憲法法庭判決意旨作裁判。警政署得知憲法法庭判決結果後表示,從即日起至主管機關司法院完成修法前,已責令各警察機關依判決意旨,在非情況急迫時執行「非侵入性方式採尿」,應取得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如遇情況急迫,以非侵入性方式採取尿液,應立即在24小時內陳報檢察官許可,以兼顧犯罪偵查的必要與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的精神。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221015000375-260106?chdtv
壹、本周憲法法庭判決
- 111年憲判字第16號【司法警察(官)採尿取證案】
判決日期:111年05月27日
判決主文
- 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規定:「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意思,……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尿液……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並得採取之。」係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以非侵入性方式採取尿液而為規範。惟其規定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牴觸憲法第22條保障資訊隱私權及免於身心受傷害之身體權之意旨,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又本判決公告前,已依上開規定採取尿液而尚未終結之各種案件,仍依現行規定辦理。
- 相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妥適修法;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至完成修法前,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規定以非侵入性方式採取尿液之實施,應報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始得為之;情況急迫時,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規定以非侵入性方式採取尿液,並應於採尿後24小時內陳報該管檢察官許可;檢察官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3日內撤銷之;受採尿者得於受採取尿液後10日內,聲請該管法院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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