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警械使用條例修正三讀 4情境 警員可直接開槍
台南殺警案讓各界呼籲放寬警械使用,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警械使用條例修正案」,明定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面臨嫌犯持有致命性武器或攻擊意圖等四種情境,若認為犯罪嫌疑人將危及其自身或他人生命、身體時,得使用槍械逕行射擊,並完善涉訟諮商輔導及國賠制度,以保障員警在維護治安時使用警械的正當性。
修正條文明定四種警員得使用槍械逕行射擊的情境,包含嫌犯以致命性武器、危險物品或交通工具等攻擊、傷害、挾持、脅迫警察人員或他人時;有事實足認嫌犯持有致命性武器或危險物品意圖攻擊警察人員或他人時;嫌犯意圖奪取警察人員配槍或其他可能致人傷亡之裝備時;其他危害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情況急迫時。
條文並增訂設置調查小組,由內政部遴聘相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得依職權或依司法警察機關申請,就所屬人員使用警械致人死亡或重傷爭議事件的使用時機、過程與相關行政責任進行調查及提供意見。條文增訂,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現場人員傷亡時,應迅速通報救護或送醫,並做必要的保護或戒護。此外,警員所屬機關接獲通報後,應進行調查並提供警察人員涉訟輔助及諮商輔導。
三讀條文規範,警員違反規定使用警械,致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依國家賠償法辦理。若警員出於故意,賠償義務機關得向其求償。另,警員使用警械,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第三人得請求補償,有可歸責該第三人的事由時,得減輕或免除其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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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行使歸入權 國稅局:以行使日所屬年度報稅
台北國稅局表示,公司或股東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行使歸入權,要留意兩要點,分別為一、應在申報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將其收入列入申報;二、收入歸屬年度的認定,以行使歸入權之日為準。
歸入權是依證交法第157條規定,上市櫃公司的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超過10%的大股東,對公司的股票及具有股權性質之其他有價證券,在取得後六個月內再行賣出,或於賣出後六個月內再行買進,因而獲得利益時,公司應請求將其利益歸於公司,歸入權又稱為內部人短線交易所得。
根據規定,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等相當職位負責人、財務部門主管和會計部門主管,都屬於證交法規定的內部人員。另外,公司內部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其利用他人名義所執行的股票買賣行為,也要併列內部人的短線交易所得,配對計算差價利益。但如果上市櫃公司的董事會或監察人不為公司行使此一請求權,股東可以30日限期內,請求董事或監察人行使,但董事或監察人逾期仍不行使時,股東就可以替公司行使此請求權。
國稅局表示,過去財政部釋出令函,公司或其股東行使歸入權,其收入歸屬年度的認定,應以行使歸入權之日為準。
此外,員工認股權憑證依規定不能轉讓,且未開放上市買賣,因此公司內部人取得公司發放的員工認股權憑證,沒有歸入權的適用條件,但內部人如果行使員工認股權,取得公司股票或股款繳納憑證,則屬證交法所定公司內部人「取得」範圍,適用歸入權的規定。
台北國稅局提醒,員工認股價格與時價的差額,屬於員工的其他所得,不屬於營利事業得認列的損費科目。因此,公司在列報各項損費時,應注意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以免遭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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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突發事件要求勞工上班 申報主管機關得延長期限
勞動部表示為避免雇主在要求勞工於突發事件上班後,卻因地方主管機關休假,而未能在24小時內申報的情況,因此放寬申報期限得順延至主管機關次一上班日的下班之前。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2條及第40條,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含例假、休假及特別休假等)延長工時者,應於延長開始後的24小時內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今天在記者會中表示,由於過去有事業單位反映,在突發事件發生時要求勞工停止休假上班,但在24小時內可能因為公家機關休假等因素,造成無法申報核備的情況。
對此,經過專家會議的討論,若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出現在週五下班後,24小時的核備期仍可能是公家機關的休假時間,且並非每個縣市政府都能使用線上申報,的確是有修正的空間。
若是發生類似前述情況,放寬雇主可於主管機關的次一上班日的下班前完成通報,也不限紙本,使用線上、傳真都可以;若仍逾期未申報可處新台幣2萬至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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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雙十國慶休假日 勞工出勤雇主須給加倍工資
今年雙十國慶將至,勞動部表示今年10月10日為星期一,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付工資,如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
勞動部今天在例行業務說明會中說明,假設勞工月薪為新台幣3萬6000元,換算時薪為150元,在雙十國慶休假日出勤,工資應為150元乘8小時等於1200元。若是每週六、日為一例一休的勞工,休息日是按出勤時間核實計算,以出勤8小時來計算,在前2小時時薪加乘1又1/3、後6小時加乘1又2/3,合計為1900元;而例假依法除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出勤工作。
勞動部強調,國慶連假期間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雇主若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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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確診人數多4行業縮短輪班間隔延至年底 影響49萬人
近來COVID-19確診人數仍處高原期,考量人力調度,勞動部日前公告,先前因應疫情例外放寬輪班間隔的製造業、批發業、綜合商品零售業、倉儲業4個行業將再延長至今年年底。適用人數約49萬人。
依勞基法第34條第2項規定,輪班制勞工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的休息時間,但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8小時。而去年因應三級警戒,勞動部公告製造業、批發業、綜合商品零售業及倉儲業輪班人員,得放寬適用但書,將縮短輪班間隔至8小時,今年6月再延長期限至9月底,日前又公告再延至12月底。
勞動部條平司司長黃維琛解釋,由於現在還處於確診高原期,粗估一天至少有30萬人居家隔離,無法出門工作,經濟部9月底發現這4個行業的人力調度跟當初放寬時情況一樣有困難,經討論,讓這4個行業的輪班間隔例外再延長三個月,實施至今年底。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udn.com/news/story/7266/6661907
六、自112年1月1日起,勞工保險費率依法調整為12%(含就業保險費率1%)
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自明(112)年1月1日起,由現行11.5%調整為12%,經扣除內含之就業保險費率1%,112年起將以11%計收勞工保險保險費。
勞保局說明,為維持勞工保險的財務平衡及永續發展,法規已明定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自98年起採「費率自動調整機制」,由7.5%逐步微調至上限13%,112年依法調整為12%。又自就業保險法施行之日起,勞工保險費率按被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調降1%,故112年1月1日起,勞工保險費率應按被保險人當月之月投保薪資11%計算。
以111年6月一般單位被保險人之平均投保薪資35,071元估算,雇主每月負擔個別被保險人之保險費增加122元,勞工每月負擔保險費增加36元,政府補助保費每月增加18元;職業工會以平均投保薪資29,125元估算,工會被保險人每月負擔保險費增加87元,政府補助保險費每月增加59元。
為即時通知俾利投保單位正確計收明(112)年度應繳之保險費,勞保局預計於111年9月份繳款單(111年10月25日前寄發)背面印製通函周知投保單位。至各類被保險人保險費分擔金額表及勞保局全球資訊網之保險費試算功能,將俟「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公告修正後更新(預計111年11月下旬)。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www.mol.gov.tw/1607/1632/1633/551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