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法律時事新聞(1110624-1110630)
  2022-06-30

一、警消累計2大過直接免職 憲法法庭宣告「合憲」

高雄市消防局認定前消防員徐國堯在職時,有浮報補休、虛偽病假、無故未參加訓練等多項違失,予以處分,獎懲累計滿2大過後,依照「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規定核予免職。徐國堯質疑行政機關無權免職,相關規定違憲,聲請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24日對此做成111年憲判字第10號判決,宣告「合憲」。
審判長大法官黃虹霞表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的一年內累計滿2大過免職規定「合憲」,考量警消業務性質特殊,及時汰除違紀已達兩大過的警消,具有追求重大公益目的,以保護人民。行政機關最貼近第一線警消,最了解同仁表現,適合做成第一次的獎懲審查,司法機關做為救濟機關,應該尊重行政機關的人事權,故行政免職的規定並未違憲。
2014年間,消防局認定徐國堯有虛偽病假、常年無故未參加訓練、浮報補休、兼職、濫告等違失,記了2支大過、6支小過跟6支申誡,功過相抵後達到2大過門檻,在還沒核定年終考績年就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免職。
徐國堯不服,主張「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要全年度2大過,年底考績評列丁等,才能免職;但「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卻規定只要2大過,無須等到年底功過相抵,就可逕予免職。他認為,警消的免職規定與一般公務員不同,違反憲法平等原則,侵害人民服公職權。
徐國堯又認為,基於「懲戒一元化」原則,免職的懲戒權應為司法院所掌管,而非行政機關,相關規定賦予行政長官免職權,已屬違憲。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971018
 

二、公務員考績丁等被免職 憲法法庭宣告「合憲」

「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公務員如果年度考績丁等,予以免職處分。基隆林姓消防員犯竊案,年終考績丁等,他提行政訴訟,承審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免職屬於懲戒一環,應由司法機關處理,行政機關無權做成,相關規定違憲,因而聲請釋憲,憲法法庭24日對此做成111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宣告合憲。
審判長大法官黃虹霞指出,公務人員考績法的行政免職規定「合憲」,行政機關免職符合權力分立原則,人事權是行政權不可或缺一部分,任用與免職是人事權的核心,司法機關不得過度侵犯行政機關的人事權,用人機關對於績效不佳或不適任公務員若不能汰除,將影響行政效能。免職權適合由行政機關進行第一關處置,長官最清楚與知悉下屬的操性、學識與能力,法院只能提供事後救濟,不適合完全取代行政機關,若完全剝奪行政機關免職權,恐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破壞責任政治。公務人員考績法的行政「免職」,只有免其現職的效果,但司法的懲戒「免職」,除了免其現職以外,還影響再任公職的機會,故行政免職與司法免職可雙軌並行。
林員2013年與女友分手時,偷拍分手砲還PO上網,被依妨害秘密罪判刑3月;沒想到他又偷同事錢,被依侵入住宅竊盜罪判刑6月確定。經媒體大幅報導,基隆市消防局先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令其停職,再認為他2015年內涉犯加重竊盜罪與傷害罪,品行不端,嚴重損害公務員聲譽,核予考績丁等,並依考績法免職。
林員不服,興訟要求拿回鐵飯碗。承審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憲法第77條規定司法院掌理公務員懲戒,而「免職」處分屬於「懲戒」的一環,應屬司法權行駛的範疇,但考績法卻授權行政機關得評定丁等考績而逕行行政免職公務員,有違反憲法之虞,因而聲請釋憲。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970996
 

三、強化保護營業秘密 司法院通過《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草案

司法院24日院會通過「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等修正草案,為智審法施行14多年以來最大幅度修法變革,包括全面提升營業秘密訴訟保護、擴大採行律師強制代理、擴大專家參與審判、專利及商標救濟採行對審制等,修正草案將請行政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司法院指出,這次修法重點之一,是為回應外界對於營業秘密保護的期待,將侵害營業秘密之第一審民事事件、刑事案件,以及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刑事案件,明定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以落實專業及妥速審結的要求。
本次修法也針對智慧財產民事事件審理程序,增訂「律師強制代理」、「審理計畫」及「專家證人」制度,並引進「查證」與「法庭之友」制度,藉由集中審理及擴大專家參與,協助法院審理具高度技術與專業的新興智慧財產訴訟事件。
此外,配合經濟部提出「專利法」與「商標法」修正案,增訂「專利或商標之複審及爭議事件程序」相關規定,將專利、商標案件之救濟程序,由現行行政訴訟程序改為準用民事訴訟程序的「對審制」。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20624004098-260402?chdtv
 

四、政院提修法吸毒開車最重關3年 現役軍人罰更重

行政院鑑於目前刑法對於吸毒駕車觸犯公共危險罪的認定門檻高,除了吸毒事實,還須服用毒品後「以致」不能安全駕駛才成罪,為重懲毒駕造成的公共危險,政院院會今天通過修正刑法明定要有吸毒事實、尿檢陽性,無論駕車時有無導致不能安全駕駛,都觸犯公共危險罪,若因個案情況無法檢驗判定陽性,惟仍有其他情事足認有施用毒品而致不能安全駕駛時,也同樣論處,最高判刑3年、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至於涉及軍人毒駕處罰規定修正,刑責與罰金更是加重,行政院院會也通過「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修正草案,明定毒駕者尿液驗出陽性反應,即構成公共危險罪,如現役軍人駕駛的車輛,屬於軍用交通工具,將加重刑責的二分之一。毒駕 觸犯公共危險罪的現役軍人,最高判刑3年、得併科40萬元以下罰金。
法務部表示,這次修正刑法185條之3,對於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者,如有施用毒品之行為,其尿液經檢驗判定陽性即構成刑責,讓執法標準明確可行;此外,若因個案情況無法檢驗判定陽性,惟仍有其他情事足認有施用毒品而致不能安全駕駛時,也論以毒駕罪責,以全面處罰毒駕行為,最重處3年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最重處10年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最重處7年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10年內再犯,因而致人於死者,最重處無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最重處10年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3969859
 

五、農聚區違章工廠無法納管 34名立委提釋憲裁判結果出爐

去年經濟部公告設置「農產業群聚區」的門檻,1134家未登記的工廠因此不得申請納管,林岱樺等34名立委連署,主張經濟部函令違反《工廠管理輔導法》的立法本意且侵犯立法權,憲法法庭認為函令非屬法律位階之法規範,不得為立委聲請憲法審查之客體,裁定不受理。
這起釋憲聲請案導因,《工輔法》28條之5規定,對於低汙染的既有未登記工廠,除了中央主管機關基於環境保護或安全考量不宜設立工廠者,可申請納管。立委林岱樺等人認為,這樣的立法是採取「擴大納管,予以輔導」原則
不過,去年2月5日經濟部公告,基於環保或安全考量不宜設立工廠,大量排除《工輔法》納管,且由農委會劃定的農產業群聚區,只要是被劃入的未登記工廠,就不可以申請納管。
林岱樺等立委認為,經濟部公告完全推翻《工廠管理輔導法》的立法本意,且農委會可任意決定工廠是否位在農產業群聚區,一旦被認定就無法納管、輔導,形同經濟部、農委會透過一紙公告直接侵害立法權核心。
林岱樺說,業者到行政院陳情後,經濟部仍執意公告,讓符合《工輔法》的業者不能以合法途徑來改善工廠,限制人民權益,因此34名立委共同連署,提起憲法訴訟,請大法官主持公道。
憲法法庭由審判長許宗力等15名大法官審理後認為,該公告是經濟部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5第1項但書第2款規定所為,核其性質,非屬法律位階之法規範,尚不得為立法委員聲請憲法審查之客體,本件聲請核不符合規定,裁定不受理。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20628001147-260402?chd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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