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併法」修法保障股東權益 12/15生效
「企業併購法」修法經三讀通過後,今正式由總統公布,自公布後6個月今年12月15日施行。經濟部表示,本次修正重點包括保障股東權益、放寬非對稱併購適用範圍及擴大彈性租稅措施等,公司必須在股東會召集事由中說明併購理由,且保障反對票股東退場機制。
本次修法在保障股東權益方面,規定公司必須在股東會召集事由中,說明董事就併購之利害關係重要內容,以及贊成或反對併購的理由。此外,也擴大反對併購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之適用範圍,對於股東會決議時未放棄表決權而投下反對票的股東亦有適用,以保障其退場機制。
在放寬非對稱併購適用範圍,即「併購公司所支付股份不超過其已發行股份之20%」,或「併購公司所支付股份、現金及其他資產之對價總額,不超過併購公司淨值20%」,可由董事會決議後進行併購,不須再經過股東會。
在擴大彈性租稅方面,明定被併購新創企業個人股東取得的股份對價,可選擇全數延緩繳稅;明定可辨認無形資產之類型,並放寬併購產生的無形資產可按法定享有年限或以10年做為攤銷的計算標準,使併購方更易於估計其租稅成本。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ec.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3961425
二、提起訴願暫緩移送強制執行的繳稅比例,已經由「1/2」調降為「1/3」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減輕其負擔,及避免因強制執行發生不能恢復損害,稅捐稽徵法第39條於110年12月17日修正,將提起訴願暫緩移送強制執行的繳稅比例,由「1/2」調降為「1/3」。
納稅義務人對稽徵機關核定的稅捐如有不服,可以申請復查,對復查結果不服,可以再提起訴願。過去規定納稅義務人提起訴願案件,如果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1/2,可以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修法後改為只要繳1/3就能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以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並兼顧國家稅收。舉例:甲公司對國稅局核定補徵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100萬元不服,依法申請復查,經復查決定變更應納稅額為90萬元並加計利息,甲公司仍表不服,提起訴願,依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規定,甲公司對復查決定的應納稅額90萬元要繳納1/2即45萬元(90萬元*1/2=45萬元)或提供相當擔保,國稅局才會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修正後甲公司只需繳納30萬元(90萬元*1/3=30萬元)或提供相當擔保,國稅局即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不服而依法提起訴願時,仍應就復查決定的應納稅額繳納1/3或提供相當擔保,以免遭移送強制執行,稅捐稽徵法修正後,已大幅減輕納稅義務人負擔。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1c7738682c0b4e588e540ba99ac17598
三、公務員放寬兼職規定 保障言論自由
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公務員服務法修正案」,明定一般公務員每日工時八小時、每週四十小時,每週應有兩天休息日;輪班制公務員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的休息時間。此外,本次修法也保障公務員私領域的言論自由,並放寬兼職規定,公務員得於法定工時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
現行條文規定,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新法修正為:公務員未經機關同意,不得以代表機關名義或使用職稱,發表與其職務或服務機關業務職掌有關之言論。
新法也放寬公務員兼職規定,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的業務。但於法定工時以外,從事社會公益性質的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的工作,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也能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並得就其財產的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的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
此外,立院院會也三讀通過「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公務員加班補償項目以加班費及補休假為原則,但因機關預算之限制等,以致無法給予加班費、補休假,應給予公務人員考績法規所定平時考核之獎勵。另,補休假期限至多為二年;遷調人員未休畢的補休假,得於期限內至新任職機關續行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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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 增線上申請事由
內政部表示當父母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有一方因死亡或受監護宣告情形,須變更登記者,即日起只要符合申辦資格,使用自然人憑證,就可在家上網申辦,省時更便民。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線上申請,除原有經法院判決(或調解、和解成立)及父母協議變更登記等事由外,為擴大服務對象,這次再增加,父或母之一方死亡或受監護宣告時變更登記。經另一方提出申請,由戶所查核戶籍資料,確認死亡登記或監護登記已辦理完成後,就可辦理變更登記,戶政事務所會再以電子郵件通知申請人,在方便的時間到全國任一戶所,辦理戶口名簿換發。
從107年起,已陸續開放戶政線上服務,民眾只要使用自然人憑證,就可在家申辦出生登記、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監護登記、死亡登記、出生地登記、出境遷出登記、原住民身分(含民族別)登記,及經法院判決(調解、和解)的離婚登記、輔助登記、收養登記、認領登記、終止收養登記、全戶戶籍暫遷戶所登記等16項戶政業務,並持續增加項目。
內政部表示,另外,電子戶籍謄本、紙本戶籍謄本、國籍證明、掛失國民身分證,也都可使用自然人憑證線上申請,民眾可多加利用,相關申辦進度,可到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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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憲法法庭施行5月 回應第四審質疑
《憲法訴訟法》今年1月4日上路迄今滿5個月,司法院舉行例行記者會公布運作成果。然而,憲法法庭第8號「台義爭女」案被外界嘲諷,已坐實「第四審」的質疑。憲法法庭書記廳長許辰舟表示,從台義案判決理由來看,有說明憲法法庭與各級法院的分工。
許辰舟表示,分工的基本原則是「法律的解釋適用」構成違憲,憲法法庭才會介入,例如:各級法院對法律的解釋適用是基於對基本權根本上錯誤的理解,而錯誤理解會實質影響裁判,或解釋適用法律在具體個案當中漏未審酌基本權事項、權衡錯誤。
至於新制施行至5月底止,憲法法庭新收聲請案件計492件,每月平均新收98.4件;相較於舊制的大法官會議時期(2017至2021年近5年),每月平均新收50件,成長約近2倍。
新收聲請案件中,以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類型483件最多;如以聲請人的類型觀察,則人民聲請、法院聲請及立法委員聲請件數各占97.52%、2.28%、0.2%;地方自治保障案件2件,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3件。
憲法法庭公告今年言詞辯論庭期表,預定11次言詞辯論,目前已開庭6次;相較於1993至2021年約28年間,舊制大法官會議時期,僅23次言詞辯論庭,新制公開言詞辯論案件數大幅增加。
憲法法庭作成8件判決,依新法規定,表決門檻調降為,經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8件判決主文各項表決同意票數都在10票以上,達三分之二多數。
許辰舟強調,新制施行前,已歷經3年規劃與準備,憲法法庭書記廳在行政上全力支援憲法法庭審判業務,並持續檢視、蒐集憲法訴訟實務運作問題,適時研議修正憲法訴訟法及相關規定,以持續優化制度運作。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tw.news.yahoo.com/%E6%86%B2%E6%B3%95%E6%B3%95%E5%BA%AD%E6%96%BD%E8%A1%8C5%E6%9C%88-%E5%9B%9E%E6%87%89%E7%AC%AC%E5%9B%9B%E5%AF%A9%E8%B3%AA%E7%96%91-071305702.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