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勞工快篩陽等待確診前請假 雇主不得扣全勤獎金
勞動部發布解釋令,勞工若快篩陽性,在評估確診或接受PCR採檢期間,或因身體不適經醫師評估進行PCR採檢期間若請病假,日數併入住院傷病假,且不得扣發全勤獎金。
勞動部也強調,此政策將回溯至4月8日,因此這段期間如果勞工因上述情況被扣全勤獎金,雇主應該儘速補發,此政策今天也已經同時通函給地方政府、工商團體等,提醒雇主注意。
勞動部5月初曾發布解釋令,若勞工確診COVID-19(2019冠狀病毒疾病),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居家照護、收治指定處所或醫院,隔離治療期間須請病假,併入住院傷病假,且不得扣發全勤獎金,回溯至4月8日生效。
不過,考量近來有雇主及勞工對確診前的請假問題產生疑義,勞動部發布解釋令,將快篩陽性後評估等待確診或接受PCR採檢期間,或因身體不適經醫師評估進行PCR採檢期間也併同之前解釋令辦理。
因此,只要是快篩陽性,勞工預約視訊診療或現場經醫師評估確認陽性結果期間、快篩陽性且符合PCR採檢條件進行檢測至接獲檢測結果的期間,以及身體不適前往採檢院所經醫師評估進行PCR採檢至接獲檢測結果的期間,勞工有請普通傷病假者,請假的日數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雇主應依法給假,且不得因此扣發全勤獎金。
黃維琛表示,勞工請假時可視個案情形,以寫有勞工姓名、檢測日期的陽性檢測卡匣/檢測片,以及可證明前往現場或遠距診療紀錄,或健保快易通APP、數位新冠病毒健康證明的陽性檢測結果,作為請假證明。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news.ebc.net.tw/news/living/321537#:~:text=%E5%8B%9E%E5%8B%95%E9%83%A8%E4%BB%8A%E5%A4%A9%E7%99%BC%E5%B8%83%E8%A7%A3,%E5%BE%97%E6%89%A3%E7%99%BC%E5%85%A8%E5%8B%A4%E7%8D%8E%E9%87%91%E3%80%82
二、 延攬港澳專業人才 內政部:覓職延期居留最長1年
為強化延攬港澳專業人才、配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法,內政部修正香港澳門居民進入台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增訂港澳專業人才及學生得以覓職為由,延期居留最長1年。
為解決港人目前在台居留、定居等相關問題,內政部預告修正「香港澳門居民進入台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增訂白領專業人才在台從事專業工作居留5年、每年居留時間達183天,且滿足最後1年月收入達基本薪資2倍等條件,可申請定居。這項條文原訂5月1日起施行,但因引起各界疑慮,因此暫緩實施。
根據行政院公報資訊網,內政部擬具的「香港澳門居民進入台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已完成公告程序,13日由內政部長徐國勇簽核公告實施,並刊載在行政院公報中。
通過修正的條文中,增訂香港或澳門特定專業人才、專業人才及學生,得以覓職為由延期居留6個月,最長為1年;並放寬就業金卡申請人及其隨同申請者得申請居留及延期居留。
另外,為延攬在台就學的港澳學生,修正條文中也增訂香港或澳門居民在台就學取得碩博士學位者畢業後,以在台工作居留申請定居者,取得博士學位者及碩士學位者得各折抵2年及1年在台連續居留期間,二者不得合併折抵。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udn.com/news/story/7314/6387302
三、 重購房屋5年內未設籍 3情況免追繳稅款
財政部今日核釋,個人重購自住房地,經核准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退還或扣抵稅額,於重購後5年內因3類情況之一,戶籍遷出或未設戶籍於重購房屋,若經查明房屋仍做自住使用,確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得認屬未改做其他用途,免依規定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稅額。
財政部說明,上述3類情況包括:1.未成年子女就讀或擬就讀學校,訂有應設戶籍於該學區的入學條件。2.本人或配偶因公務派駐國外。3.原所有權人死亡。
財政部表示,個人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之8房地合一稅重購退還或扣抵優惠,出售及購買的房屋均應符合「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竣戶籍登記,且為避免投機,重購後5年內改做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者,應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稅款。
根據上述規定,個人於重購後5年內,應於重購的自住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不過,財政部表示,實務上可能發生上述3類無法持續設籍於重購房屋的特殊情形,考量這些情形非屬投機且該房屋仍作自住使用,因此發布令釋規範免予追繳稅款。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ec.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3955140
四、 房客搬走戶籍未遷離 屋主可線上申請遷至戶所
部分房東因擔心房客於租屋處獨立設戶籍,搬遷後戶籍未遷出,導致無謂麻煩,造成實務上有房東以租約或口頭方式禁止房客設戶籍。
內政部表示,依據「戶籍法」第50條第1項規定,房客搬家戶籍未遷出,房屋所有權人可依法申請將房客戶籍遷至當地戶政事務所,房東實際上無需擔心。
內政部指出,為了讓房東更放心讓房客設籍,即日起增加線上服務,當房客搬遷而未遷出戶籍時,房屋所有權人只要掃描上傳房屋所有權證明文件,以及同意戶所運用「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查詢系統」查核確認房屋所有權內容,經戶所查證房客確實已遷離戶籍地,並辦理後續行方查詢無法查到,就會將房客全戶戶籍遷至戶政事務所。
內政部說明,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已有明文規定房東不得拒絕房客設籍,目的是在保障房客就學與申請各項社會福利的權利,以安定房客家庭生活所需,是有利租賃雙方的好事情。這次加強房東線上申請房客遷移戶籍服務,房東可以更放心的讓房客於租屋後遷入戶籍,有助雙方建立更好的租客關係,達成雙贏的效果。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udn.com/news/story/7241/6384172
五、 存保額度計算修正 電支用戶受惠
金管會因應整合電子支付及電子票證的「新電支條例」,宣布修正存款保險條例施行細則,未來兼營電支業務的銀行,同一客戶的電支及電票儲值金額須歸戶合計,提供300萬元存款保障,若同一客戶在銀行亦有存款,另有300萬元存款保障,意即最高保障達600萬元。
銀行局副局長童政彰指出,在電票及電支管理條例尚未修法「二合一」為新「電支條例」前,存款保險為銀行存款及電支合計最高享有300萬元保障,電票另有300萬元保障,雖然最高合計亦有600萬元保障,但實務上一般人不會在電票上儲值達300萬元。
因此,金管會此次配合「新電支條例」修正公布發行,將電票發行機構及業務分別整併納入電支機構及收受儲值款項業務管理,明定儲值款項範圍包括使用者存放在儲值卡及電支帳戶內的儲值款項。修法後存款保障單獨計算,電支及電票保障則合計,保障實質為增加。
這次修正有三大重點,一是配合電支條例修法明定儲值款項範圍包括使用者存放在儲值卡及電支帳戶內的款項,且是存款保險條例所稱的存款保險標的;二是明定每一存款人在同一要保機構的儲值款項,應合併歸戶;存款人分支機構的儲值款項,應跟總機構的儲值款項合併歸戶。三為存款在合併歸戶後單獨受存款保險保障,即不再跟電支儲值金額併計保障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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