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跟騷法6月1日上路!八大樣態最重關5年、重罰50萬
立法院去年11月三讀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今年6月1日正式施行。內政部上午在行政院會報告「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工作整備情形」,內政部表示,警力增補、教育訓練等相關執法措施已準備就緒,警政署也成立中央及地方緊急應變小組。包含盯哨、網路騷擾等八大樣態,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重罰50萬。
跟騷法明定跟蹤騷擾有8種樣態,包括跟蹤、盯哨、嘲弄辱罵、要求約會、網路騷擾、寄送文字影像或其他物品、妨害名譽、冒用個資訂購貨物等都納入規範,且行為須與性或性別有關,足以影響受害者日常生活,違反者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內政部指出,除對內教育訓練外,對外向民眾宣導也製作宣導懶人包、動畫及影片,透過行政院公益廣告平台及現行多元媒體管道積極宣導,強力推播,同時結合法務部、衛福部、教育部及勞動部等部會行政資源,擴大宣傳廣度,全面提升本法能見度,讓民眾接收正確法律認知,並減少誤觸法網的可能。
內政部強調,跟騷法是被害人保護的里程碑,也是性別暴力防治的一塊重要拼圖,未來將針對實務執行狀況,持續檢討精進,讓國人生活更安穩。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6342254
二、上班忘記打卡被扣薪 勞部釋疑工資給付常見爭議
勞動部表示,《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第 2 項明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目的是為了避免工資被任意扣減。但實務上仍有部分雇主不清楚相關規定而誤觸法令,勞動部針對常見工資給付的五大類型爭議說明如下:
第一類是「上班忘記打(刷)卡,公司可以扣薪水嗎?」,勞動部指出,《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5 項規定課予雇主記載勞工出勤紀錄的義務,為了完成這個法定義務,要求勞工配合打(刷)卡並無不可,惟勞工如忘記打(刷)卡,但確實已經出勤提供勞務且可以提出證明,雇主不得以此為由扣發勞工的工資。
第二類是經常收到薪資單後發現,因為不符合公司內部規定而被「罰錢」,勞動部說明,事業單位固可與勞工約定應遵守的紀律、獎懲等規定,但應使勞工充分的瞭解其權利義務事項,並應避免濫用,且不得將「扣薪」作為懲處的手段。
第三類是雇主片面將工資調降,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規定,勞雇雙方應就工資的議定、調整等事項,在勞動契約裡妥為約定,雇主如果要調整工資的項目、發放標準、數額等,都必須與勞工重新協商合意。
第四類是在勞工離職後,反映公司因「交接手續沒有完成」、「沒做滿 1 個月不給薪」等扣發勞工工資,或拖延未當下結清、遲遲未給付工資,甚至要求勞工「回公司領現」才發放工資。勞動部提醒,雇主應在勞工離職時即結清工資,並按約定的發放方式給付勞工,最遲也應在原約定的工資給付日全額給付,才不會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
第五類常發生在社福機構及團體,要求勞工「回捐」薪資,以捐款的名義每個月從工資中扣除一定金額,勞動部強調,勞雇雙方不得約定事前拋棄工資請求的權利,此類「不樂之捐」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的規定,雇主不可不慎。
勞動部提醒,雇主如有違反上開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如經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查證屬實,將依法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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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立院修法保障公務人員加班權益 補休假期限最多為2年
立法院會30日三讀通過《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公務人員加班定義及補償方式等,明定補休假應在機關規定的補休假期限內補休完畢,補休假期限至多為2年。另外,公務人員經指派在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者為加班,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
保訓會說明,本次修法主要是落實補償方式實質化、值班制度加班化、加班補償合理化、補休結算覈實化及授權框架彈性化等5大政策目標,明定公務人員加班補償方式,應以給予加班費、補休假為原則,行政獎勵為例外,並且刪除其他相當補償,將值班(待命服勤)納入加班範疇。
保訓會指出,考量輪班、輪休人員特殊業務性質,本次修法明定得依加班性質、強度、密度等不同因素,考量予以不同評價,明定補休假以休畢為原則,例外結算計發加班費。有關遷調人員未休畢的補休假,在本次修法前,如逾補休期限本即歸零,修正後得至新任職機關續行補休。
郝培芝說明,本次修法是為呼應「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就加班補償制度建立合理框架性規範,未來行政院依法訂定加班補償,評價換算基準的級距及下限等框架後,仍有賴各機關落實修法精神,訂定加班補償評價換算基準,以達成公務人員權益保障及機關業務運作順遂的雙贏目標。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20530/2262212.htm
四、4個月通知國內外800人辦法拍 女書記官分秒必爭追回欠稅527萬險
新北某祭祀公業積欠約7000萬元地價稅與罰鍰,被移送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強制執行,其中一筆527萬餘元罰鍰,執行期間將在本月(6月)底期滿,承辦的廖姓女書記官發揮驚人毅力,4個月內分別洽詢稅捐、戶政與外交機關,查出將近800位派下員的國內外地址並寄達拍賣土地通知,今順利舉行拍賣,雖無人投標,但助新北市稅捐稽徵處承受其中4筆土地,總價1048萬元,成功為公庫守住即將過期的罰鍰債權。
地價稅屬於地方稅,這個祭祀公業的欠稅案是由新北市稅捐稽徵處移送新北分署執行,去年(2021年)底發現其中一批合計527萬餘元的罰鍰,執行期間在本月(6月)底到期後就免責,但與這批罰鍰相對應的18筆土地,多半是既成道路、沒人買。
而這個祭祀公業的管理人,剛好被法院判決管理權不存在確定,必須合法通知全體派下員才可舉行拍賣,這個祭祀公業有近800位派下員,涵蓋好幾代、遍布海內外,漏掉一個人沒通知到就不合法。
廖書記官沒放棄,透過稅捐機關查明過世派下員的全部繼承人,請戶政機關協助提供派下員在國內的地址,另有派下員旅居國外,必須商請外交部協助查明僑居地地址,並拜託外交部將拍賣通知送達給當事人,最後順利舉行拍賣。
雖然最後還是無人投標,但新北市稅捐稽徵處得以在執行期間到期前,聲明承受其中4筆土地,價值共1048萬元,不但折抵罰鍰527萬餘元,超出的金額還可充抵其他欠稅,成功為公庫守住即將過期的罰鍰債權,這4筆土地將登記到新北市府名下,維持現狀供人車通行。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20607/2267906.htm
五、男換發身分證求不刊出配偶及父母姓名 法官判准
陳姓男子去年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換發不含父母及配偶姓名的身分證遭否准,提起行政訴訟。法院認定不換發對個人資訊隱私權有過度妨害而違反比例原則,判戶政准予換發不含配偶、父母姓名的身分證。
判決指出,陳姓男子於去年1月間到台北市文山區戶政事務所請求換發不含父母及配偶姓名、出生地、役別及相片等資料的身分證。
文山區戶政事務所認為,違反國民身分證管理辦法等規定,否准陳的申請;陳不服經台北市政府訴願不受理,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並命戶政所依他的申請准予換發身分證,案件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法院日前宣判,判決陳男部分勝訴;法院認為,戶政事務所用管理辦法關於父姓名、母姓名、配偶姓名及役別均須一律列載,不得免列的規定,已逾越戶籍法第51條第1項的授權意旨,且對個人資訊隱私權也有過度妨害而違反比例原則之情,應不予適用,判戶政所准須依陳男的請求,身分證免記載父母、配偶姓名及役別。
至於,陳男爭執的其餘項目(即出生日期、相片、性別、出生地、戶籍地址),則尚屬符合戶籍法的授權本旨且無違反比例原則問題,依戶籍法等規定,仍應列載後核發;陳男此部分請求無理由,予以駁回。全案可上訴。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tw.news.yahoo.com/%E8%BA%AB%E5%88%86%E8%AD%89%E4%B8%8D%E5%88%8A%E9%85%8D%E5%81%B6%E5%8F%8A%E7%88%B6%E6%AF%8D%E5%A7%93%E5%90%8D-%E5%85%A7%E6%94%BF%E9%83%A8%EF%BC%9A%E7%84%A1%E6%B3%95%E6%8E%A5%E5%8F%97%E5%88%A4%E6%B1%BA%E7%B5%90%E6%9E%9C-051949610.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