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六年度勞上字第四0號民事判決
  2015-06-08
裁判要旨:勞基法第六條雖規定特定性工作,其工作期間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惟未經主管機關核備,與契約之效力無涉;且被上訴人係為該特定工程雇用上訴人,其工作性質應屬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而所定契約期限「至工程結束日止」,其完工之時期雖不確定,但北二高隧道工程完工則屬可確定之事實,該項記載顯非屬「條件」,上訴人所引勞委會八十六年勞資二字第0二四七一二號函,指上訴人所擔任者屬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且該契約未經台北市政府勞工局核備,契約所載之「工程結束日」為條件,非屬期限云云,均與上開說明不符,該函文尚不得採為有利上訴人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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