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勞訴字第六三號民事判決
  2015-06-08
裁判要旨:婦女於懷孕時身體因孕育新生命,其荷爾蒙內分泌產生重大變化,身體亦漸行沉重,行動不便且不宜久站,雇主基於照顧勞工之責任,本應予以適當的休息,則其縱偶有因身體關係未能久站而坐在椅子上,或休息的時間及次數較一般員工為多,既係基於懷孕之因素,於懷孕期間之特殊狀況,自難以此即認其有不能勝任工作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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