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6:事業單位實施週休二日後,勞動節是否放假當日是否放假?
查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半數以上同意,得將其二週內一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仍以八十四小時為度。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四小時。」事業單位若依前開規定安排工時,而達到週休二日目的,且未將休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則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所列之休假日均應休假。若前開休假日已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後,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則該休假日已成工作日,當日雇主自可要求勞工出勤。基上,事業單位實施週休二日制,勞動節當日是否放假,應視當日是否仍為假日或已成工作日而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台九十勞動二字第○○三八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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