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5:如何辦理拋棄繼承?
繼承人得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拋棄其繼承權,依同條第二項規定「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 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由該法條可知,繼承人於拋棄繼承權者,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之;而所謂 「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應依民法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規定得知因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為何後,以存證信函方式通知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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